香港置業貸款計劃
香港政府多年內推出不同置業貸款計劃,以貸款方式推動住屋需要市場化,其目標主要針對首次置業的市民。香港政府不同部門在不同年代因應不同社會環境推出不同的貸款計劃,如首次置業貨款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各樣貸款計劃主要由英殖時期開始推行,香港主權移交後曾就貸款計劃作整合,及至香港SARS事件後,房地產價格急跌的同時,房委會亦終止置業資助貸款計劃[1],為香港的置業貨款計劃劃上句號。
其他有關置業但非貸款形式的計劃,如重建置業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均容許合資格市民同時申請其他貸款計劃,以不同程度加速住屋市場化的步伐。
歷史
英殖時期
1988年,港英政府與房委會達成財務安排,使房委會財政獨立,需自負盈虧。同年四月,鍾逸傑(首位任非官守成員)被委任為房委會主席,房委會亦於同月推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配合1987年推出的俗稱富戶政策的房屋資助政策[2],軟硬兼施把公屋租戶推向住屋市場,以便重新編配騰出的公屋單位。[3]
董建華時期 (1997 - 2005)
1997年主權移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長遠房屋計劃,目標是在十年內把市民自置居所比率推到70%,加速住屋需求市場化。[4]次年四月,房協推出首次置業貨款計劃,針對解決中產家庭因被公共房屋政策排除所產生的置業需求。[3]
2002年受亞洲金融危機及科網股泡沫爆破等因素影響,香港政府重新定位房屋政策,政府提出結束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同時提出把首次置業貸款計劃與自置居所貨款計劃合併成置業資助貸款計劃。[5]該計劃於2003年推出,至此香港的置業貸款計劃終被重新統合到房委會轄下處理,唯在受SARS事件對房地產價格的負面影響下,房委會便於2004年以盡量減少對物業市場的干預為由,終止置業資助貸款計劃,此後香港便再無任何置業貸款計劃。
曾蔭權時期(2005 - 2012)
2000年中後期,SARS事件的負面影響漸褪,唯2002年的挽救樓市措施「孫九招」,使政府停止賣地並停售居屋,令供應減少,做成SARS後香港樓價不斷颷升,地產霸權一詞亦成為一時的流行用語。2010年,有關資助置業的相關課題重回市民輿論空間,在復建居屋和活化居屋第二市場外,主流意見亦指出要增加房屋供應,才能確保樓市健康平穩發展。同時,置業貨款計劃亦被重提。[3][6]
計劃比較
類別 |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 |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租者置其屋計劃 | 可租可買計劃 | 重建置業計劃 |
---|---|---|---|---|---|
負責機構 | 房協 | 房委會 | 房委會 | 房委會 | 房委會 |
開始年份 | 1998年4月 | 1988年 | 1997年12月[7] | 1999年3月4日[8] | 1998年9月[9] |
終止年份 | 2002年4月 | 2002年12月31日[10] | 2005年8月[11] | 2002年停售居屋後形同終結
(於2002年《香港年報》「自置居所」一章已無任何關於「可租可買計劃」的記載)[14] |
2002年停售居屋後形同終結
(於2002年《香港年報》「自置居所」一章已無任何關於「重建置業計劃」的記載)[15] |
名額 | 【計劃目標:3萬】
1999年年底,已批出的貸款約12600宗[16],並開始接受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 截至1999至2000年度的貸款名額為6,000個,其中不少於500個[17]撥予非長者單身人士; 截至2000年年底,已批出的貸款約17,689宗,其中856宗批予單身人士[18]; 截至2001年年底,已批出的貸款共26000宗,其中5400宗批予單身人士[19]; 截至計劃完結, 共約三萬三千多[16]個家庭及單身人士受惠。 |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每年的名額多寡由房委會逐年按財政狀況及其他因素決定。該貸款計劃的名額年來差異頗大。
2002年3月4日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20]提出將「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及「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合併,以簡化申請程序。 |
【計劃目標:25萬公屋家庭】
原定於2007年底讓至少25萬個公屋家庭以合理及能力可以負擔的價格購買現居公屋單位[12]; 計劃於2005年8月終止時,已實施的租置計劃下共有39個屋邨,合共約183 700個可出售單位; 截至2012年9月底,當中已出售的單位約有121,100個,佔可供出售單位總數約66%[21]。 |
【計劃目標:收入為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70%或以上的準租戶可直接成為業主,毋須先入住公屋。】[22]
配合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及1998年度施政報告的政策,1999年正式實施,計劃的對象亦包括受重建和清拆計劃影響的居民,以及合資格的公務員。 1999年計劃實施當年,可租可買計劃第一期於1999年6月推出,發售兩個屋邨共2,080個單位,其後售出68%[23];截至1999年底,售出的單位約1,600個,約有1500個家庭利用補助金自置居所;[24] 截至2000年,售出的單位共有2,080個,約有1,400個家庭領取按揭還款補助金;[25] 於2001年(計劃終結前一年),約有500名合資格的申請人領取按揭還款補助金自置居所。[26] |
【計劃目標:鼓勵受重建及平房區清拆計劃影響的居民自置居所】
受影響居民可以在6年內,按月獲發總額最高達162,000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以購買轉作居屋大廈的單位或居屋計劃單位。 在1998/99年度,共有882個家庭利用這種補助金置業; 截至2000年,共有2,600個家庭利用此計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自置居所;[25] 截至2001年計劃終結前一年),共有3,350個家庭利用此計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自置居所。[26] |
申請資格 | 【月入上限】5萬(家庭)/2萬(單身人士)
【資產限額】100萬(家庭)/35萬(單身人士) 【擁有物業的限制】 過去十年未曾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
【月入上限】
▧ 綠表:不設入息限額 □白表: 25 000元(家庭)/12 500元(單身㆟士) 【資產限額】 ▧ 綠表:不設資產限額 □白表: 60萬元(家庭)/30萬元(單身㆟士) 【擁有物業的限制】 ▧ 綠表:沒有限制 □白表:過去兩年未曾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
現居於選定屋邨內獨立單位的租戶,只要沒有違反現行租約的規定,均可以購買現居單位。[27] 購買人的家庭入息、成員人數及自置物業狀況均無限制,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同時租住兩個單位的家庭,則必須︰
|
在一年內到期獲編配單位的公屋申請人士,可自由選擇購買或租住公屋單位;收入為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70%或以上的準租戶可直接成為業主,毋須先入住公屋。[28] |
受受重建及平房區清拆計劃影響居民可以在6年內,按月獲發總額最高達162,000元的按揭還款補助金,以購買轉作居屋大廈的單位或居屋計劃單位。[29] |
貸款額 | 成功申請人可獲低息貸款,款額高達 60 萬元(家庭)/30萬(單身人士)或樓價的三成,以款額較低者為準[30] | ▧ 綠表: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可借款66萬元(分13年攤還)或50萬元(分20年攤還)。申請㆟也可選擇按月領取4 200元補助金,為期4年(無須還款)。單身㆟士可獲的貸款/每月補助金是㆖述金額的㆒半
□白表:以家庭為單位的申請㆟可借款41萬元(分13年攤還)或31萬元(分20年攤還)。申請㆟也可選擇按月領取2 800元補助金,為期4年(無須還款)。單身㆟士可獲的貸款/每月補助金是㆖述金額的㆒半。 |
不屬本計劃內,但於1998 -2002 年間,有公屋戶同時申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可租可買計劃」為直接補助,不涉貸款。
根據「可租可買計劃」,選擇購買單位的公屋準租戶,在首6年每月可領取按揭還款補助金,以折扣價購買計劃下出售的全新公屋單位。補助金總額為16萬2千元;購樓者在簽訂買賣協議後,不得回復租戶身分。[31] 「可租可買計劃」單位的轉售條件,與「居屋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轉售條件相同:首兩年內可以原價售回房委會;兩年後可在第二市場出售;五年後可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但須繳付補價。 |
「重建置業計劃」為直接補助,不涉貸款。 |
貸款利息 | 家庭:月入不超過25 000元的付利息2 %,月入介乎25,001元至50,000元的付利息3.5%;
單身㆟士:付利息2%。 |
免息 | ─ | ─ | ─ |
立法會所批撥款 | 180億元 | 不在此限。每年按房委會財政狀況調節。 | ─ | ─ | ─ |
最終支出撥款 | 148億元 | ─ | ─ | ─ | ─ |
爭議
香港政府房屋政策以自置居所為主導[32],政府一直以來透過多項的住屋及貸款計劃鼓勵市民自置居所,希望自置居所比率由55%升到70%。截至2001年12月,房委會的自置居所貸款計劃一共批出44654宗貸款,房協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亦批出26000宗貸款。
這些不同的貸款計劃,連同租者置其屋、居屋及夾屋的供應,被不少評論員認為是香港2002年樓市崩盤的助燃劑,製造不少負資產的個案,獅子山學會行政總監王弼亦曾在公開場合反對政府重推首次置業貸款計劃[6]。2004年7月14日,房委會宣佈終止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在33,433宗貸款個案當中,約一半在還款期間曾出現拖欠還款的情況,更有1,473宗已經破產的個案。[33]
此後香港政府的房屋政策有所轉變,強調「目標是集中資源幫助低收入家庭解決基本住屋需要。鼓勵市民置業再不是政府房屋政策的目標。」[34]但當年曾經申請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的公屋居民,破產後已無法重新入住公屋,因為曾經接受自置居所貸款者,根據房屋條例的規定,除非有極為特殊的原因,日後並不能重新申請編配公屋[35][36]。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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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屋住滿十年以上、家庭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的租戶,便須繳付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 ^ 3.0 3.1 3.2 資助市民自置居所的公眾諮詢 (PDF).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13. 2010-06-01 [2017-12-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3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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