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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營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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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巴士Franchised Buses),俗稱「專利巴士」,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0章《公共巴士服務條例》(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下稱「《條例》」)所提供的公共巴士服務,此條例旨在就批予專營權以在指明路線經營公共巴士服務,就該等服務的經營及維持的規管,以及就其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過往香港一直使用「專利巴士」一詞,但其實此詞並沒有《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內出現。《條例》內的正寫為「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Public Bus Service Franchises),並將擁有「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的法團定義為「專營公司」(Grantee),即外間俗稱的「專利巴士公司」。但現時政府已開始改用正名「專營巴士」。因為歷史因素,按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營運的車輛一般仍以「專利巴士」稱呼,如政府豎立的交通指示牌上的「專利巴士例外」(Except Franchised Buses)。

由於香港是全球少數沒有任何公營公共巴士服務的城市之一,故此港英政府制定《條例》嚴格監管私營公共巴士服務及管制專營公司利潤,保障公眾利益;但《條例》同時保障專營公司免受競爭威脅,同時獲得燃油免稅優惠(但現時由於香港政府推行環保柴油稅項寬免,因此非專營巴士亦已經毋須繳付柴油稅)。

《條例》簡介

根據《條例》規定[1],除非根據《條例》或另一成文法則批予的專營權,否則不得在香港經營公共巴士服務,違例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港元。但是《條例》亦容許部份公共巴士服務在香港經營,包括遊覽服務國際乘客服務酒店服務學生服務僱員服務住客服務複合交通服務[2],上述服務一般被稱為「非專營巴士」,以跟此條目描述的「專營巴士」區別。運輸署署長亦有權批准「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以外的公共巴士服務,例如公共小型巴士

根據《條例》第3節,專營權可授予巴士公司獨有權利,在任何指明路線經營服務。在符合《條例》的規定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已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批予權利,以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指明的路線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指明的路線則列在路綫表令[3]。專營權可在公開投標後、或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批予。在不損害《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專營權可在專營公司的同意、或在「緊急情況」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予以修訂、延長或取消。

服務

《條例》訂明了專營公司在專營期內的任何時間,均須維持達致運輸署署長滿意的「適當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務」[4]。《條例》亦對專營公司的服務、路線增修、車費(車費等級表及最高增加率)、巴士的載運量及種類、營運紀錄、車輛維修設施等等作出嚴格監管,專營公司需根據《條例》列明的條件提供服務。《條例》更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定權力於「緊急情況」下接管專營公司。

政府通常會批出以十年為期的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除了1998年中巴喪失專營權外,至今未有其他巴士公司完全喪失專營權。不過自從1998年中巴的專營權轉到新巴時,碰上午夜交接以及開學日交接的尷尬及混亂情況後,政府再次批出專營權時都稍為調整了專營權的有效期,令專營權一旦需要交接時不會出現混亂。

香港專營巴士線擁有固定路線、收費、服務時間及班次。經營者受政府監管,並豁免繳納燃油稅,亦毋須在車身上貼上客運營業證。市區路線多以雙層巴士行走,成為香港的特色之一。乘客一般需於上車的時候先繳付車資,而所有專營巴士現時均接受八達通付款。部分路線例如海底隧道路線、迪士尼樂園路線等會由多於一間巴士公司聯合經營

原則上,《條例》保障專營公司的公共巴士服務不受非法經營的公共巴士服務影響,但是現時部份專綫小巴路線和居民巴士路線,可能和專營巴士服務重疊。

八十年代建築輕鐵時,《九廣鐵路公司條例》規定,往來屯門區元朗區公共巴士服務需交由九廣鐵路公司營辦,九巴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5(5)節獲得補償。某程度上九鐵當時取得了新界西北區內巴士服務的專利權,亦有人誤以為九鐵巴士屬專利巴士公司;但實際上一直屬非專營巴士業務,需領取客運營業證(A10,綠色),不過法例有一些特別條款[5],令港鐵巴士需遵守《公共巴士服務條例》部分條文,或可和專營巴士一樣豁免汽車首次登記稅,並享有較寬鬆的企位及載客量限制,亦可以在屯門輕鐵車廠入免稅油[6][7]

九鐵開辦東鐵接駁巴士服務時,已經不是專營巴士服務,故需領取客運營業證(A13,紅色),即使後來改由九巴經營,成為九巴專營權下的專營巴士服務,惟此服務性質仍舊不變,詳情可留意 香港鐵路大典上的相关条目:東鐵綫沿綫的港鐵接駁巴士車頭擋風玻璃及其車尾張貼的資料。

非獨有經營權

非獨有經營權Non-exclusive franchises),是指該專營權下的路線可由多於一間專營公司、甚至其他非專營巴士營辦商營辦。現時香港所有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都屬於「非獨有經營權」性質。

歷史上,中巴九巴都曾分別享有港島及九龍、新界的獨有經營權Exclusive franchises),但九巴的獨有經營權並不包括大嶼山,故此九巴於1960年4月22日開辦的大嶼山1號線,便是藉著「非獨有經營權」而開辦;之後的大嶼山汽車有限公司聯德巴士公司昂平巴士公司大澳公共汽車公司都是透過警務處申請「非獨有經營權」而提供大嶼山的公共交通服務。但由於存在惡性競爭,1974年4月1日起只有新大嶼山巴士有「非獨有經營權」,1979年4月1日正式改為「獨有經營權」,與中巴九巴看齊[8]

另外,紅磡海底隧道通車,中巴九巴聯營過海路線,成為兩巴第一批以「非獨有經營權」營辦的專營路線。

中巴的專營權率先於1993年續期時被政府改為「非獨有經營權」,而新大嶼山巴士九巴的專營權亦先後於1997年8月前全改為「非獨有經營權」,方便政府把公共巴士服務的市場開放予更多的營辦商[9]。自此,巴士公司不再享有地區專利,亦因此其他巴士公司可以競投營辦各區的巴士路線,城巴在1993年競投奪得的26條港島區路線,以及新巴在2000年代先後開辦的將軍澳九龍專線西九龍專線等,便是政府開放專營權以作競爭的例子。

現時專營公司列表

1932年5月,殖民地政府重整香港公共交通服務,批出2項巴士服務專營權,其中九龍及新界巴士服務專營權由九巴獲得,一直至今。九巴現時營運超過450條路線,當中包括九龍、新界區路線、過海路線、馬場路線、通宵路線及各種特別路線。現時九巴的專營權將於2027年7月1日到期。

城巴擁有兩項專營權,分別是「市區及新界巴士網絡專營權(專營權三)」[註 1]」(2033年7月1日到期)及「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網絡專營權(專營權二)」(2033年5月1日到期),是目前唯一一家擁有多於一項公共巴士服務專營權的專營公司。兩項專營權有各自的巴士車隊,並可從行車證上分辨。而其到期日亦不同。

早期城巴只有非專營巴士業務,後來於1991年獲批其第一份專營權[10],經營路線12A,加上1993年投得原中巴Network 26 新里程路線組,便出現了專利部,負責經營專利路線。

1997年,城巴成功投得北大嶼山及機場巴士的專營權(或稱「城巴專營權(二)」)。由於這批路線的專營權與原先的專營權完全獨立,故成立「專利二部」,負責營運北大嶼山及機場的巴士,而原先管理港島區及過海路線的部門便稱為「專利一部」。後來兩者和「非專利部」進行重組,成立「營運壹部」及「營運貳部」,前者管理城巴港島區的專營路線,而後者則管理新界、北大嶼山及機場的專營路線及非專營服務。值得留意的是,營運貳部並不等於「城巴專營權(二)」,新界路線仍然是市區專營權下的路線。

2017年,城巴成功投得往來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欣澳站的專營巴士路線。

龍運巴士九龍巴士於1996年成立,用作競投當年運輸署招標的北大嶼山及赤鱲角新機場路線,並於同年十月獲批專營權,由1997年6月1日起生效。現時共有26條路線,而專營權將於2033年5月1日到期。

嶼巴於1973年由聯德、昂平及大澳巴士公司合併而成,並於1974年4月1日取得經營大嶼山巴士服務的專營權,成為香港第3間專營巴士公司,同年12月1日起正式編配路線號予旗下巴士路線。現時嶼巴共有21條路線,其專營權將於2027年3月1日到期。

相關條目

參考

  1. ^ s4(1)(2),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2. ^ s4(3),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3. ^ s5(1),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4. ^ s12(1),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ap 230.
  5. ^ 例如香港法例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54C條、第330章《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附表、第109C章《應課稅品條例》 第5B條 第(2)款
  6. ^ 存档副本. [2013-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7. ^ 存档副本. [2013-06-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二十世紀巴士路線發展史:渡海、離島及機場篇》;容偉釗著
  9. ^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向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批出新專營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1997年7月15日。
  10. ^ 第3143號公告,香港政府憲報第133卷第36期,1991年9月6日。
  1. ^ 2023年7月1日前為「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專營權一),於2023年7月1日與新巴合併後改為現名

外部連結

專營權全文

所有專營權全文均只有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