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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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轄區(英語:Consular district),又稱領館轄區、領務轄區、領區,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一條,定義為領事機構(領事館或大使館領事處)因執行館務職責所需,而在地主國境內劃設的區域[1]。領區通常依據地主國當地的行政區劃分,若在規模較大的地主國內,派遣國可同時設立多座領事館,並分設多個領區[2]。一般來說,總領事館(或大使館)管轄的領區範圍較大[3]。領事轄區的劃設範圍須透過派遣國、地主國雙方進行設館談判時,經由協議決定。領事館設館後,以領區作為其政治、商務、領事服務等館務的負責區域,並以領區內的各座地方政府為業務往來對象[4][2]。
參考文獻
- ^ (英文)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PDF), United Nations (UN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1963: 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8-08-13)
- ^ 2.0 2.1 (繁體中文)丘宏達. 現代國際法.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858. ISBN 978-957-14-5719-2.
- ^ (繁體中文)楊振先. 外交學原理. 上海及各埠: 商務印書館. 1936-05: 258.
- ^ (简体中文)科兰. 大使馆和外交官:机构设置·分工·职责. 外交外事知识丛书. 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 223. ISBN 7-5012-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