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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燦 (臺灣府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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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燦(?—?),清朝末年官員。

生平

光绪十三年(1887年),以五品銜補用知縣、福建候補庫大使代理台灣府南路撫民理番同知一職,八月到任,駐紮臺東卑南,專司東臺灣治安與原住民事務。次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以「不恤番情、挪用口糧、擅離職守、苛派學費」革職,聽候查辦,十月卸任。[1]

註釋

  1. ^ 《重修台灣省通志》:陳燦,光緒十三年以五品銜補用知縣福建候補庫大使代理,八月到任。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以「不恤番情、挪用口糧、擅離職守、苛派學費」革職聽候查辦,十月卸。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官衔
前任:
歐陽駿
台灣府南路撫民理番同知
光绪十三年(1887年)上任
繼任:
吳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