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涵
陳涵 |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女 |
出生 | 中國廣東省茂名县 | 1927年5月6日
籍贯 | 廣東省茂名县 |
国籍 | 中華民國 |
经历
|
陳涵(1927年5月6日—),廣東茂名人,中华民国法官、检察官,1992年至1997年間擔任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
生平
陳涵1927年5月6日生於廣東省茂名縣大德鄉。大學時期因國共內戰,參加了陸軍軍官學校,隨部隊作戰。嗣從重慶到廣州經香港,於1951年10月輾轉到臺灣。
陳涵1952年畢業於国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當年即通過全國普通行政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至新竹縣政府地政科工作,1954年間因舉辦總統選舉,經友人介紹到國民大會秘書處新聞組幫忙,不久又回到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955年通過推事檢察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因總統府內之人找其到中華日報台南分社工作,故延至1957年6 月間始進入司法官訓練所參加司法官班第3 期之訓練,為期1 年半,於1958年12月以第4 名結業。結業後為追隨夫人而志願分發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擔任候補推事,於49年6月推檢互調,調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嗣後歷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辦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推事、司法行政部民事司辦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庭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法務部刑事司司長、檢察司司長、臺灣高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1985年8月28日,任法务部常务次长。1986年10月30日,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同年,出任台湾更生保护会董事长。1989年,任台湾髙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1]
1992年5月,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同年9月兼任法务部政务次长。[1]1995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吳宅血案被告上诉,本案判决定谳,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依“盜匪罪”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鉴於此三人並未犯罪的證據較為有力,从1995年2月至7月,檢察總長陳涵在短短五個月內三度為全案提起非常上訴,創下中華民國司法史纪錄。三次非常上诉均被最高法院驳回。[2][3][4][5][6][7]
1997年8月,陳涵自檢察總長職務退休,改任法务部顾问、汉辉文教基金会董亊长。1998年3月至2004年5 月,获總統府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 ||
---|---|---|
前任: 石明江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992年—1997年 |
繼任: 盧仁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