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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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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成立時間2011年11月23日
創始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類型基金會
地址
方法公平合理、專業迅速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重要人物
董事長:杜怡靜
目標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網站www.foi.org.tw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中華民國依2011年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資捐助的財團法人,於2012年正式運作。[2]

成立背景

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此機構的設置,是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英语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制度」,僅向金融業者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而未向金融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3]

運作及功能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為處理原則目的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來透過調處評議處理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012年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正式運作,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消費者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金融機構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在一定額度以下具有拘束力,屬投資型商品為120萬元,屬非投資型為在12萬元以下,金融服務業者應予接受並給付。同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使評議書賦予法院判決的效力。

目前在金融爭議案件中,以「保險」為訴訟比重最重,達80%。[1]

歷任董事長[4]

任別 姓名 任期 備註
1
林國全
2011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1日
2
林建智
2015年1月22日-2017年10月2日
3
李滿治
2017年10月3日-2020年9月28日
4
林志潔
2020年9月29日-2023年7月
5
杜怡靜
2023年9月8日-

歷任總經理

任別 姓名 任期 備註
1
姜世明
2011年11月-2015年
2
張冠群
2015年2月2日-2017年
3
卓俊雄
2018年1月1日-2021年
4
洪令家
2021年2月1日-2023年7月
5
羅俊瑋
2023年10月1日-

参考文献

  1. ^ 1.0 1.1 金融消費糾紛激增! 今年Q2申訴案件創歷年單季最高. 自由時報. [2019-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4). 
  2. ^ 金融消費者保護 評議中心說分明. 工商時報. [2019-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4). 
  3. ^ 存档副本. [2022-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2). 
  4. ^ 存档副本. [2022-10-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