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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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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GLBA),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颁布的法案。它部分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原先法案中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业经营”壁垒,这些壁垒禁止任何一家机构同时经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业务,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随着格拉姆-里奇-比利雷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被允许合并。法案由第106届美国国会(1999-2001年)通过,由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

法案通过结果是商业银行开始同时大规模从事投资银行的活动,如花旗集团(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立法历史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扩张,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成为发展的障碍。商业银行不满足于低利润的银行零售业,开始向投资银行渗透,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变相的投资银行部门。1999年,由克林顿政府提交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美国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隐私原则

Gramm–Leach–Bliley 法案旨在控制金融机构如何使用和保护客户的非公开个人資訊。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保护客户的隐私,并向客户提供保护資訊的机会。

该法案的目标是促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并保护消费者隐私。这些措施包括:提供隐私通知,保护客户的个人資訊,建立保护措施以保护客户的資訊不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规定金融机构确保客户数据安全保密,规定数据必须保存在隐蔽的媒介中,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存储传输安全。

參考資料

  • Kenneth C.Laudon and Jane P.Laud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Pearson, 07 March 2011, Chapter8 Information systems Organizations and Strategy p.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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