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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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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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設計又名全民設計、全方位設計或是通用化設計,是指無須改良或特別設計就能為所有人使用的產品、環境及通訊。除了考量身障者和其他弱勢使用族群,也顧及一般人的使用情況及需求,不僅考量使用者的使用情形,還顧慮到使用時的心理感受。[1]在學術領域,“Universal Design”還有一個名稱為“共用性设计”。
演進歷史
通用設計的演進始於1950年代,當時人們開始注意殘障問題。
在日本、歐洲及美國,「無障礙空間設計」(barrier-free design)為身體障礙者除去了存在環境中的各種障礙。在1970年代時,歐洲及美國一開始是採用「廣泛設計」(accessible design),針對在不良於行的人士在生活環境上之需求,並不是針對產品。
當時一位美國建築師麥可·貝奈(Michael Bednar)提出:撤除了環境中的障礙後,每個人的官能都可獲得提升。他認為建立一個超越廣泛設計且更廣泛、全面的新觀念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廣泛設計一詞並無法完整說明他們的理念。
1987年,美國設計師羅納德·麥斯(Ronald L. Mace)開始大量的使用「通用設計」一詞,並設法定義它與「廣泛設計」的關係。他表示,「通用設計」不是一項新的學科或風格,或是有何獨到之處。它需要的只是對需求及市場的認知,以及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讓我們設計及生產的每件物品都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被每個人使用。
他並說「通用」(universal)一詞並不理想,更準確地說,「Design for All」(DfA, 泛用設計)是一種設計方向,讓產品能在不借外力做特別調整下,被更多人使用。在1990年中期,羅納德·麥斯與一群設計師為「全民設計」訂定了七項原則。
七項原則
- 公平使用(Equitable Use):該設計對任何使用者都不會造成使用上的使用困難。
- 彈性使用(Flexibility in Use):具有能夠對應各種使用者與使用環境的彈性,在使用上都有高度的彈性,可供自由選擇;老、殘、婦、孺與正常人,想使用左手或右手操作,都能方便使用。
- 簡易及直覺使用(Simple and intuitive):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該設計在使用上憑直覺就能了解如何使用。
- 容易理解的信息(Perceptible Information):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者感官能力如何,該設計都能有效地對使用者傳達了必要的資訊。
- 容許錯誤(Tolerance for Error):該設計將危險及因意外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
- 省力(Low Physical Effort):該設計可以有效、不增加負擔、舒適地以最不費力方式使用。
- 適當的尺寸及空間供使用(Size and Space for Approach and use):不論使用者體型、姿勢或移動性如何,該設計提供了適當的大小及空間供操作及使用,且無障礙化。
三項附則
- 可長久使用,具經濟性
- 品質優良且美觀
- 對人體及環境無害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通用設計中心網頁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