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介紹的是國際關係中的領土租借。关于民法上的租賃契約,请见「
租賃」。关于體育界的租借,请见「
租借 (體育)」。
租借在國際關係上可指一國有條件或無條件的將其領土的一部分,有期限的借與他國使用,而仍保有該領土的主權,租借土地的國家通常是透過武力取得租借的機會,並且基於租借國也經常是戰勝國的原因,租借法案經常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而租借的領土則稱為租借地。
由於十九世紀中國因清政府缺乏管理能力,經常將通商口岸附近的土地簽約給其他國家,其中有因為外國不滿而被迫者、亦有因為官員嫌管理外國人很麻煩而主動者,造成租借盛行的現象。特別注意,租借、租借地、租界具有三個不完全相同的意義,不應該混用。
另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