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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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中國古代朝廷的中央機構之一,即吏科、戶科、禮科、兵科、刑科與工科。在明朝,在體制上即為監察約制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各部會的制衡機構。
明洪武六年(1373年)門下省设给事中十二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明洪武十三年罷門下省僅留六科、尋隸翰林院承敕監,改隸通政司。六科加置諫院,設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後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明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1]翰林院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養为六科給事中,這些人被稱為「六科庶吉士」,可見明太祖對其十分重視。明洪武三十三年定制,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为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所謂給事中為給事於殿廷之中。六科給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又廠衛須持有刑部簽發並經刑科給事中批定之「駕帖(逮捕令)」方可逮捕人犯,不得擅自緝捕,若刑科給事中遏止不批駕帖,即便皇帝亦無可耐何[3]。
1723年起,六科改隸都察院,設給事中、筆帖式等官職。此機構位階小,權重。尤其封駁權,更是如此。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機構廢除。
參考文獻
引用
来源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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