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生态省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生态省,是以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选择,是扭转“点上治理、面上破坏、整体恶化”趋势的战略思路,是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的矛盾,实施可持续发展而提出来的政策安排。

1983年,于光远提出“把青海省建设为生态省”。1997年底至1998年初,九三学社颜家安颜敏撰文提出建设海南生态省[1]。1999年初,海南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并得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批准。[2]至今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14个省区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3]

参考

  1. ^ 拯救生态省【南方周末】. [2009-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5). 
  2. ^ 一场“绿色革命”[永久失效連結]
  3. ^ 已有14个省份开展生态省建设. [2009-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