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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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派驻副厅级机构,管辖范围为庐山山顶部分,约定俗成的说法为“海拔800米以上区域”,面积46.6平方公里,约占庐山山体面积的14%。庐山山体总面积为282平方公里,分属庐山管理局、庐山区、庐山垦殖场、省庐山自然保护区、星子县、九江县六家管辖。
历史
1926年,庐山警察署和清丈局(土地房产测绘单位)合并设立庐山管理局,属九江市政府管辖。[1]1930年改隶江西省政府。庐山管理局第一任局长是刘一公,第二任局长蒋志清,第三任局长谭炳训,第四任局长吴仕汉。1939年4月,庐山沦陷,庐山管理局随之解散,设立汪伪治安维持会(后改庐山特别区公署)。1945年光复后又重新设立庐山管理局。
1965年11月23日,原由省直辖的庐山管理局庐山镇并入九江市,庐山管理局名义上不管理任何行政单位。[2]
2005年底,九江市将庐山综合垦殖场、庐山茶科所、庐山林科所和庐山水电厂四个单位划归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 ^ 江西省庐山市正式挂牌成立 破解一山多治之弊 2016年05月30日 中国新闻网. [2017年2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5月31日).
- ^ 1965年江西省行政区划. [2017-02-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