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賢
李思賢 | |
---|---|
汪精卫国民政府廈門特別市市長 | |
任期 1943年3月30日-1945年8月16日 | |
廈門治安維持會會長 | |
任期 1939年3月-7月1日 | |
前任 | 洪月楷(代理會長) |
继任 | 無(改為廈門市) |
廈門市市長 | |
任期 1939年7月1日-1943年3月30日 | |
前任 | 無 (職位設立) |
继任 | 自己(改隸汪精衛國民政府)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886年 大清廣東省广州府新会縣 |
逝世 | 1951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廈門市 |
死因 | 處決 |
母校 | 福建省公立专門学校专門科 |
李思賢(1886年—1951年1月19日),出生於广东省广州府新会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事跡
李思賢畢業於福建省公立专門学校专門科。歷任霞浦县知事[來源請求]、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厦门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師会長兼中華律師協会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賢出任廈門治安維持会司法處主任審判官。3月,任廈門治安維持会会長兼高等法院院長。7月,直属日本海军的厦门市政府成立[1],李思賢出任市長。他还担任高等法院院長和特別市警察廳廳長,负责厦门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务。
1943年3月,廈門市转由汪精卫国民政府直辖,并升格為厦门特別市,李思賢繼續擔任市長,直至1945年8月汪精卫政权崩潰後離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後的1951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法院在「公審大会」上以汉奸為由將李思賢處決。
注释
- ^ 『最新支那要人伝』は、この時点で特別市政府が成立したとしている。しかし本記事では、特別市政府昇格につき、劉寿林ほか編『民国職官年表』の記述に従う。
参考文献
- 劉寿林ほか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1995. ISBN 7-101-01320-1.
- 最新支那要人伝. 朝日新闻社. 1941.
- 「1951年福建大事記」(福建省人民政府ホームページ)
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