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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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英語: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SALI)[1]是中国大陆多部门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历史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行。随着配套措施完善,交强险最终于2007年7月1日普遍实行,期间普遍实行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交强险诞生之后,其细节经过了数次修订,2006年6月19日保监会首次推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年2月1日实行新修订的调整费率,此次修订拖拉机费率未作调整,各省实行的费率不同;2020年9月19日起,交强险的保费浮动范围有所改变,最高保额也有提高。
特点
《交强险条例》第五条规定,承保机构为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该险种的强制性不仅包括投保者——机动车所有者,同时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交强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 不入此项保险处规定保额两倍罚款,《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保险标志:《交强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对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金额,驾驶人应当按照交强险的标准作出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产品细节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投保。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车辆可以享有优惠费率,多次肇事承担较高费率,即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由于车辆的出险记录是联网的,各家保险公司皆可查询,因此在发生理赔后更换保险公司并不能获得优惠费率。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除了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还会代表税务部门收取车船使用税。为了方便起见,大部分车主会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基础保费
汽车和摩托车
对于汽车和摩托车基础费率因不同车型而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如家庭自用汽车费率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为1050元,调整后的费率为950元;6座及以上维持1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保监产险〔2008〕27号,自2008年2月1日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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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大类 | 序号 | 车辆明细分类 | 保费(元) |
一、家庭自用车 | 1 |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 950 |
2 |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 1,100 | |
二、非营业客车 | 3 |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1,000 |
4 |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 1,130 | |
5 |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220 | |
6 |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270 | |
7 |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 950 | |
8 |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 1,070 | |
9 |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 1,140 | |
10 |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 1,320 | |
三、营业客车 | 11 |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 1,800 |
12 |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 2,360 | |
13 |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 2,400 | |
14 |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 2,560 | |
15 |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 3,530 | |
16 |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 2,250 | |
17 |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 2,520 | |
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 3,020 | |
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 3,140 | |
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 2,350 | |
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 2,620 | |
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 3,420 | |
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 4,690 | |
四、非营业货车 | 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200 |
25 | 非营业货车2-5吨 | 1,470 | |
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 1,650 | |
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2,220 | |
五、营业货车 | 28 | 营业货车2吨以下 | 1,850 |
29 | 营业货车2-5吨 | 3,070 | |
30 | 营业货车5-10吨 | 3,450 | |
31 |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 4,480 | |
六、特种车 | 32 | 特种车一[a] | 3,710 |
33 | 特种车二[b] | 2,430 | |
34 | 特种车三[c] | 1,080 | |
35 | 特种车四[d] | 3,980 | |
七、摩托车 | 36 | 摩托车50CC及以下 | 80 |
37 | 摩托车50CC-250CC(含) | 120 | |
38 |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 400 |
拖拉机
对于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的交强险费率依照动力的大小各分为二个档次,各省市自治区内实行统一费率[2]。
·兼用型拖拉机(传统意义的拖拉机):14.7千瓦及以下:50~80元;14.7千瓦以上(不含14.7千瓦)80~120元。
·运输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14.7千瓦及以下:280~540元;14.7千瓦以上(不含14.7千瓦)340~700元。
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1月22日保监产险〔2007〕53号,自2007年1月22日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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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兼用型拖拉机 | 运输型拖拉机 | ||
14.7千瓦及以下 | 14.7千瓦以上 | 14.7千瓦及以下 | 14.7千瓦以上 | |
内蒙古 | 50 | 80 | 280 | 340 |
西藏 | 50 | 80 | 280 | 340 |
青海 | 50 | 80 | 340 | 480 |
新疆 | 50 | 80 | 280 | 340 |
北京 | 60 | 90 | 400 | 560 |
天津 | 60 | 90 | 400 | 560 |
河北 | 60 | 90 | 400 | 560 |
山西 | 60 | 90 | 340 | 480 |
辽宁 | 60 | 90 | 340 | 560 |
吉林 | 60 | 90 | 340 | 560 |
黑龙江 | 60 | 90 | 340 | 560 |
上海 | 60 | 90 | 340 | 560 |
广东 | 60 | 90 | 400 | 560 |
广西 | 60 | 90 | 340 | 480 |
海南 | 60 | 90 | 340 | 480 |
重庆 | 60 | 90 | 400 | 560 |
四川 | 60 | 90 | 400 | 560 |
贵州 | 60 | 90 | 400 | 560 |
云南 | 60 | 90 | 400 | 560 |
陕西 | 60 | 90 | 400 | 560 |
甘肃 | 60 | 90 | 400 | 560 |
宁夏 | 60 | 90 | 400 | 560 |
安徽 | 70 | 110 | 540 | 700 |
福建 | 70 | 110 | 400 | 560 |
江西 | 70 | 110 | 460 | 640 |
山东 | 70 | 110 | 460 | 640 |
河南 | 70 | 110 | 460 | 640 |
湖北 | 70 | 110 | 460 | 640 |
湖南 | 70 | 110 | 460 | 640 |
江苏 | 80 | 120 | 540 | 700 |
浙江 | 80 | 120 | 540 | 700 |
保费浮动
2007年6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3]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2020年9月19日起,银保监会对该比例做出了调整,详情如下:[4]
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
方案A | 方案B | 方案C | 方案D | 方案E | |
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30% | -25% | -20% | -15% | -10% |
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40% | -35% | -30% | -25% | -20% |
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50% | -45% | -40% | -35% | -30% |
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0% | ||||
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0% | ||||
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 30% |
- 方案A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销售的交强险
- 方案B适用于在陕西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销售的交强险
- 方案C使用于在甘肃省、吉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销售的交强险
- 方案D适用于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销售的交强险
- 方案E适用于在未被包括在方案A、B、C、D中的地区销售的交强险
责任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须在各项目最高保额以内垫付交通事故第三者的抢救费用并对交通事故第三者产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赔偿:
- 死亡和伤残费用: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有以下四种:
-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的损失;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下列情形,保险公司仍须垫付抢救费用,但是可以事后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保额
在全国各地销售的针对不同车型的交强险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均为0,最高保额都是一致的,如下:
出险日期 | 死亡伤残 | 医疗费用 | 财产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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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 | 无责任 | 有责任 | 无责任 | 有责任 | 无责任 | |
2006年7月1日 | 50,000元 | 10,000元 | 8,000元 | 1,600元 | 2,000元 | 400元 |
2008年2月1日 | 110,000元 | 11,000元 | 10,0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100元 |
2020年9月19日(现行) | 180,000元 | 18,000元 | 18,000元 | 1,800元 | 2,000元 | 100元 |
出险日期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日期,而不是购买交强险的日期,对于已经购买的交强险,如遇政策调整导致保额改变,其保额也将自动调整,无需重新投保;
有无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均属于有责任。与商业车险不同,交强险的赔付比例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无关,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对应上表中的保额按照100%的比例赔偿事故第三者的损失。
随着时代的发展,交强险的保额已经无法完全覆盖较大事故中产生的赔偿费用,故车主通常会同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单证和标志
2006年6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随着技术的进步,交强险的单证和标志均已经逐步无纸化,车主可能不再会收到纸质保单,也无需粘贴交强险标志,执勤交警可以使用警务终端从相关数据库中查询机动车的投保情况。
单证
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
单证分为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和批单三个类别。其中,交强险保险单及批单必须电脑出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据实补录到电脑系统内。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交强险保险单、定额保险单均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标志
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长为88毫米、宽为75毫米。正面涂胶,使用时将正面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90毫米,宽为60毫米,四角为圆角,使用时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注释
参见
参考文献
- ^ “被精神病”英文怎么说. [2021-07-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9).
- ^ 中国保监会[永久失效連結]:《拖拉机交强险手册》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2020-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