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产
族产是以宗族为单位、同一祖宗名下的子孙共同拥有[1]:40的集体财产。在宗族兴起的北宋时期成型[2]:128,沿袭至近代。
按照财产的性质,大体分为不動產、動產两类。不动产包括土地(耕地、林地、墳地、山地等)、房屋、橋渡、水利设施(水库[1]:40、水井[3]:155)等。耕地即是族田,可细分为祭田、義田、学田等[1]:40。房屋细分为祠堂、义宅、义舍、义学学舍[2]:131。此外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不动产还有墟镇、手工工场等。动产主要是银两(义钱)、公器(祭器)[1]:40、耕牛[3]:155、義莊中的车船、器用[2]:131等。此外,宗族还有共用的世僕,即租用族田、承担劳役的佃仆,亦被视为族产的一部分[4]:52—53。
先秦以来,中国历代政府推崇孝文化,累世同居共财的家族成为典范。宋朝时,因社会经济关系变革,原有的门阀宗族制转化为宗族制。宋朝宗族所设的各类族产,有些在前代已创立,但更多的则属于宋代首创[2]:131。故有当代研究者认为,族产的初创,始于北宋初年[1]:40。
宗族成员之间的族产纠纷通常是所有权、使用權的收纷[3]:154—155。
注释
- ^ 1.0 1.1 1.2 1.3 1.4 许华安. 《清代江西宗族族产初探》.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福建省厦门市: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1994, (1994年第1期): 40—49 [2023-02-14]. ISSN 1000-422X (简体中文).
- ^ 2.0 2.1 2.2 2.3 王善军. 《宋代族产初探》. 中国经济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1992, (1992年第3期): 128—135 [2023-02-14]. ISSN 1002-8005 (简体中文).
- ^ 3.0 3.1 3.2 王聪聪. 《清代族产纠纷与法律调控》.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宁夏大学). 2012, (2012年5期): 40—49 [2023-02-14]. ISSN 1001-5744 (简体中文).
- ^ 张研. 《清代族田经营初探》. 中国经济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1987, (1987年第3期): 121—135 [2023-02-14]. ISSN 1002-8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2)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