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至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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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至上論(英語:Papal supremacy)是天主教會的其中一項教義,指教宗因作為基督之代表(英语:Vicar of Christ)及教會的牧師,而於教會事務上擁有完全而至高無上的權威,亦即宗教一方的完全權力(英语:universal power),而該權力不應受任何限制。[1]
此教義是教廷與世俗國家君王周旋的基礎。其給予教宗利用宗教權威影響世俗事務,例如教宗對亨利四世處以破門律,又或為神聖羅馬皇帝加冕而非其自立,即由教宗至上論引由而出。
東方基督教反對教宗至上論,認同會議制(英语:Conciliarity)。正教會認爲教宗是地位最高的一位牧首,但與其他主教權力相等,因此大公會議與地方會議的權威高於任何一位主教,包括教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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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世紀 | ||
5至8世紀 | ||
9至12世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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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至16世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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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至20世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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