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政黨法 Political Parties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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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8日[1]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民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政黨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政黨法》[2]是專責規範政黨相關事務的中華民國法律,歷時17年始完成立法。其要點包括政黨應辦理法人登記、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定期召開黨員大會等,並應辦理財務申報。[3]
概要
- 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
- 名稱:歧視性或仇恨性、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足以使人誤認等不得登記
- 存續:以下情形,廢止其備案
- 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 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 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參見
參考
-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 ^ 《政黨法》法條全文.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 一起認識政黨法 - 迎向民主政治新里程. 內政部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失效連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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