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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大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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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大猷
大明刑部尚書
籍貫浙江台州府仙居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邦升,號容庵
出生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
逝世萬曆九年(1581年)
親屬(子)應存性應存卓
出身
  • 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進士出身
著作
  • 《周易傳義存疑》1卷
  • 《容庵集》10卷

应大猷(1487年—1581年),字邦升,号容庵。浙江仙居县下各村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刑部尚書

生平

应大猷登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进士,任南京刑部主事。宸濠之乱平,以功升兵部职方司,不久任吏部稽勋司郎中。为官廉潔,“谢苞苴,杜请托”,“士有片善,急為揄揚。家無餘資,樂於賑施”。嘉靖六年(1527年),出任广东参政,再调任江西参政。以母老辭歸。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应大猷升任云南右布政使,不久转为广东左布政使。

嘉靖三十一年十一月,任刑部尚书。[1]世稱“應尚書”或“阴鸷尚书”。[2]严嵩专权,户部郎中孙绘被谗下狱,大猷竭力營救,反遭嚴世蕃诬陷,嘉靖四十年告老還鄉。万历九年(1581年)九月六日,卒,年九十五。[3]

家族

祖父應巨。外祖父王存忠,成化二十三年进士。

著作

著有《周易传义存疑》1卷、《容庵集》10卷。

注釋

  1. ^ 明史·七卿年表》:“大猷,九月閒住。何鰲,九月任。”
  2. ^ 《了凡四訓》記載:台州應尚書,壯年習業于山中。夜鬼嘯集,往往驚人,公不懼也;一夕聞鬼云:某婦以夫久客不歸,翁姑逼其嫁人。明夜當縊死於此,吾得代矣。公潛賣田,得銀四兩。即偽作其夫之書,寄銀還家;其父母見書,以手跡不類,疑之。既而曰:書可假,銀不可假;想兒無恙。婦遂不嫁。其子後歸,夫婦相保如初。
  3.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9225:應大猷,字邦升,號容齋,一號容庵,仙居人。正德九年進士,歷官刑部尚書,致仕。隆慶、萬曆兩詔存問,子八人,孫曾孫至六十餘人,卒年九十五。

參考書目

  • 光緒《仙居县志》
官衔
前任:
萬鏜
明朝刑部尚書
嘉靖三十年-三十一年
(1550年-1551年)
繼任:
何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