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市特种区
峰市特种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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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特种区 | |||||||||
1936年—1940年 | |||||||||
國家 | 中華民國 | ||||||||
歷史 | |||||||||
• 自上杭县划出 | 1936年11月 | ||||||||
• 并入永定县 | 1940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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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 |
峰市特种区,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福建省的一个准县级行政单位,其区划范围为现今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辖境。峰市特种区设立之初为三等特种区,后升格为二等特种区,特种区类别为河港、商埠类。[1]
历史沿革
峰市之名最早出现于明朝嘉靖年间,地处闽西,与广东省大埔县交界,是较为重要的贸易口岸之一。明朝初期,该地名为塅头,属永定县管辖,至明朝中期时,该地人口逐渐增多,与潮汕地区的贸易日渐繁荣,当局遂在塅头设立兴化司,并将塅头地区改属上杭县管辖[2]。至清朝初年,作为福建汀州府与广东的门户,峰市地区成为上杭县河税的主要征收来源[3],雍正十二年(1734年),上杭县县丞移驻峰市,中华民国初年则改设县佐于此。193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共内战中控制该地区,峰市成为在国民政府封锁下苏区与外界贸易的重要通道之一[2]。民国25年(1936年)11月,福建省政府以峰市为位置紧要的“闽西入粤孔道”而将峰市升格为三等特种区,属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區管辖(区公所驻龙岩县)。[1][4]
升格为特种区后,峰市地区拥有独立于县的行政级别。民国27年(1938年)7月,峰市旅粤商会认为峰市特种区“地狭人稀,商困民贫”,请求中華民國內政部同意将其恢复上杭县管辖,但未获得批准。同年10月,福建省政府将峰市特种区升格为二等区。民国29年(1940年)3月底,福建省政府裁撤峰市特种区,将峰市特种区改为永定县(今龙岩市永定区)第五区,与此同时,上杭县洪山乡(今洪山镇)、龙岩县竹子炉的境域亦划归永定县管辖。[1][5]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叶鹏. 《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特种区考论(1935—1945)》.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陕西师范大学). 2020-07-02, (04期): 56-67. ISSN 1001-5205.
- ^ 2.0 2.1 廖文茂. 冠豸山水圆楼缘. 北京市: 中国文联出版公司. 1999: 126–132. ISBN 7505930400.
- ^ 徐晓望. 大航海时代的台湾海峡与周边世界 第3卷 白银和生计晚明环台海区域的泉漳模式. 九州出版社. 2021: 263. ISBN 9787510886287.
- ^ 閩在上杭設特種區署. 申报. 1936-11-28.
- ^ 徐元龙. 永定县志. 厦门市: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5: 61-62 [1945]. ISBN 978756155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