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文字号国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必须由时任国务院总理签署[1]。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任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其他机构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布和解除紧急状态(原为戒严)等。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本届(第十四届) | |||||||
组成人员 (全体会议) | |||||||
国务院办公厅 | |||||||
组成部门 | |||||||
直属特设机构 | |||||||
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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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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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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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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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协调机构 (括注承担具体 工作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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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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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构 | |||||||
机构索引 | |||||||
法规与文件 | |||||||
出版与 信息公开 | |||||||
相关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