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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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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

历史

1950年1月3日,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为南疆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1950年1月,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9月1日,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新疆省喀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为新疆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阿不都克日木·买合苏木任专员,冯达任军事代表兼副专员。1950年,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

1951年7月4日,赛都拉·赛甫拉也夫任专员。1954年8月21日,新疆省政府批准设立南疆行政公署,喀什专署属之。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南疆行署和莎车专署撤销,恢复成立喀什专署,辖区包括原南疆行署直辖县市和原莎车专署下辖县份[3]

辖区

1950年9月改名时,喀什专署驻疏附县城(今喀什市区),下辖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蒲犁阿图什乌恰9个县[1]。1952年5月23日[a],在疏附县城4个区及城郊13个乡和疏勒县一区部分地区析出,成立喀什专区下辖的喀什市。1953年7月31日,喀什市成为新疆省直辖市,由喀什专区领导监督。1954年7月14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b]成立,阿图什、乌恰两县改隶属于克孜勒苏。1954年8月21日,喀什市改归新成立的南疆行署领导监督。1954年9月,疏附、疏勒、英吉沙、蒲犁4县的31个乡被划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新设立的阿克陶县。1954年9月17日,蒲犁县撤销,成立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喀什专署恢复时,辖区包括原直属南疆行署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原属莎车专区的莎车、泽普、麦盖提、叶城4县,新疆省直辖市喀什市[c]由喀什专区代管[3]

1971年1月,喀什专区改为喀什地区,喀什市隶属喀什地区至今。

工作机构

1950年1月,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时,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等工作机构均被接管并保留,同年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税务局、邮政局、电信局等机构相继成立。

1956年7月1日,喀什专署重新成立时,工作机构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同年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税务局、邮政局、电信局、工商科、粮食科、盐务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专区分院、新疆省人民检察署喀什专区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喀什分关、外事科、监察处、外贸科等相继成立。

1959年时,喀什专署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局、农牧局、文教科、卫生科、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邮电局、工商科、粮食科、盐务局、工业科、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专区分院、新疆省人民检察署喀什专区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喀什分关、外事科、监察处、商业局、交通科、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物质供应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喀什中心气象站、喀什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手工业办事处等。

备注

  1. ^ 一说1952年9月[1]
  2. ^ 1955年2月5日,新疆省根据宪法规定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改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3. ^ 1955年7月1日,喀什市成为由南疆行署代管的新疆省直辖市

参考

  1. ^ 1.0 1.1 1.2 1.3 蒲开夫; 朱一凡; 李行力. 喀什行政公署. 新疆百科知识辞典.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6. ISBN 9787224075922. 
  2. ^ 2.0 2.1 关于同意成立阿克陶县和撤销喀什专员公署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3. ^ 3.0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國务院关于同意撤銷南疆行政公署、莎車專員公署和恢复喀什專員公署給新疆維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員会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56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