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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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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英語:Fair use),是著作權法的一个概念,允许人们於某些情況下,无需征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护的部分内容。“合理使用”这个概念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试图在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兼顾原创者利益的同时又鼓励新的创造。

合理使用是一种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以用作一定的保护性的目的的权利。主要包括学术上的使用、教育、写报道、或者写评论。但是这也有一些限定条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对于该作品的总篇幅来说较短,而且不会有损于该作品的拥有人的经济利益。

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判定大体上依据的是“三步检验标准”:

  1. 必须限于某种特殊情况
  2. 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者版权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触
  3. 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部分)

美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于1790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1]现行美国版权法(17 USC)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摘录如下(§ 107):

在第106条和106A之规定外,对一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无论是通过复制、录音或其他任何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手段,以用作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在课堂上分发多份拷贝)、学术交流或研究之目的,不属于侵权。

中華民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定。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第二十四条界定了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 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规定。

大眾對於合理使用的認知錯誤

YouTube 上,最常見的錯誤是在自己影片中使用他人內容,然後在影片註釋中打上「我並沒有擁有該內容的版權,內容版權屬於該內容的擁有者」來以防版權糾紛。許多人以為這樣做,就可以達到所謂的合理使用,但事實並不盡然。為此,YouTube也提醒了此种行为也是違反合理使用原則。[4]

參考資料

  1. ^ Folsom v. Marsh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F. Cas. 342, No. 4,901 (C.C.D. Mass. 1841)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 ^ YouTube Copyright & Fair Use Policies - How YouTube Works. [2019-1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1). 

延伸閱讀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