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公務員罪是一項刑事罪行,指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常見的例子如侮辱警察。本罪並非國際公認的犯罪。
概說
本罪性質上屬於侮辱罪的特別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的名譽,而係国家的外部名譽與執法威信,藉以達成公权力的有效運作。不過,以刑罚手段懲罰蔑視、污辱國家權威的行為,在實踐上經常叢生是否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因此本罪並非普遍公認犯罪,一些地區不處罰相關行為,或僅以行政罰裁處之。[1]
各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設有侮辱公務員罪: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罪該當,需公務員合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其職務者,始克當之。又稱公然者,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原先設有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第2項《侮辱公署罪》,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第2項、並提高第1項之罪罰則[2]。
《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Outrage à agent public):[3]
- 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在其執行任務中或因其執行任務,用言語、動作或威脅、非公開的任何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或發送任何物品,足以損害其尊嚴,或足以損害其受託的職務所應得的尊重,構成侮辱罪,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對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作出時,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作出,並且事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裏面發生,或當學生出入時在這些機構附近發生,處7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時,第1段所指的侮辱處6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第2段所指的侮辱處1年監禁並科15000歐元罰金。
《澳門刑法典》第175條、第176條規定侮辱罪,最高可處3個月徒刑或科120日罰金;而第178條規定,對「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作出侮辱,構成加重侮辱罪,刑罰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2分之1[4]。
新加坡國會2014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將侮辱公務員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公務員及公共服務人員。任何人如果因為公務員或公共服務人員的職務,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嚇、辱罵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1年監禁。[5][6]
參見
參考文獻
- ^ 王皇玉. 侮辱公務員. 月旦法學教室 (元照出版). 2009-04: 頁22-23.
- ^ 立院三讀 刪除侮辱公署罪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中央社. 2021-12-28 [2022-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30).
- ^ Code pénal - Article 433-5.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 ^ 《刑法典》第101至200條.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 ^ Singapore Law Blog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 Offences and Remedies.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15).
-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7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 [2015-04-23].[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