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在哲學中,主體(英語:subject)是指具有獨特意識和/或獨特個人經歷的存在,或與存在於自身之外的另一個實體(稱為“對象”)有關係的實體。
主體是觀察者,客體是被觀察的事物。 這個概念在歐陸哲學中尤為重要,在歐陸哲學中,“主體”是關於自我本質的辯論的中心術語。[1] 在英美分析哲學傳統中關於主觀經驗的性質的爭論中,主體的性質也是核心。
主體和客體之間的明顯區別對應於笛卡爾哲學中思維物(拉丁語:res cogitans)和廣延物(拉丁語:res extensa)之間的區別;他認為思維物(主體性)是心靈的本質,而廣延物(空間的佔有)是物質的本質。[2]
參考資料
- ^ Heartfield, James. Postmodernism and the 'Death of the Subject'. The Death of the Subject. 2002 [28 March 2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5).
- ^ Descartes, René. LIII. The 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19 July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05).
这是一篇與哲學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