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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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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中華民國同性婚姻
臺灣一對女同性戀伴侶的婚禮

臺灣同性婚姻的相關議題與社會運動,經歷長期的爭取和推動,包括了祁家威解嚴前的請願和臺灣民主化後的釋憲聲請,以及90年代的同志運動多元性別平權奠定基礎[1]

臺灣婚姻規範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臺灣同志團體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LGBT權益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關權益,部分稱可另立專法來處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另立專法有隔離政策之嫌,對權益保障也易掛一漏,徒增立法困擾[2]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大法官就釋憲聲請裁決现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违宪,要求立法机关两年内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权利,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3]

2018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過,同性婚姻會以修改民法以外的其他立法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依此立法原則所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6]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7]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時任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8],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1個、世界第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9]

歷史

明清時期閩俗男風盛行,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風俗時有所聞,那時人們稱這種關係為「契兄弟[10]

據《臺灣日日新報》,日治時期明治45年(1912年)時臺南廳安平街有位28歲生理女性蕭氏錦,外觀像男子,對於從事勞力工作也很在行。兄長徵詢後,找到一位也住安平的歐氏葉(21歲女性),明媒正娶地將之娶入門。婚後蕭氏錦改穿男裝,兩人形影不離[11][12]。這可能是臺灣第一對見報的同性婚姻。

口述歷史,大谷部落排灣族曾將男生跟男生同住一起,稱為 qaliqali;女生跟女生很親密的,稱為 drangidrangi。他們彼此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一起生活,而為部落中人所接受[13][14]

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2015年5月20日,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的身分註記,不過此註記不具《民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註記也不會出現在戶籍謄本、身份證等書面文件上[15]臺北市在6月17日,臺中市政府於10月1日[16],皆開放受理。此後全部直轄市以及部分縣市已先後開放受理同性伴侶註記[17][18]。因縣市註記為行政措施並無法令依據,所以在實務上許多醫院仍然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戶政註記的效力[19]

2017年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宣布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亦可跨縣市辦理登記(因尚有雲林縣澎湖縣花蓮縣臺東縣尚未表態願意同步實施[18])。在不涉及修法與第三人權益的事項,如勞動法令的家庭照顧、醫療法令的手術同意書與監所的探視,皆可比照適用[20][21]。另外,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同性伴侶註記」的性質相當於「結婚登記」,得適用勞保條例等部分法令[22]

自2019年5月24日起,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者,若之前已辦妥同性伴侶註記,該同性伴侶註記將自戶政系統刪除;但與未開放同性結婚之國家或地區之人士仍可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大事紀

日期 事件
1912年 臺南廳安平街蕭氏錦、歐氏葉二人同性婚姻見報。
1958年 有一對女性向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結婚遭拒[38][39]
1986年 男同志祁家威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立法的請願,遭政府機構拒絕[40]
1995年 4月7日,同志工作坊、我們之間、愛福好自在報等數個團體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發起「促進同性婚姻合法化聯署聲明」[41][42]
1996年 11月10日,許佑生與烏拉圭籍的何葛瑞(Gray Harriman)於台北市福華飯店,公開舉行臺灣首場同性婚禮,重量級藝文界人士,以及眾多政壇及媒體圈高層都到場表達祝福[17]
2000年
  1. 5月,同志人權運動者祁家威向臺北地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向法院提起抗告,確定終局裁判後, 在9月具狀聲請同性婚姻釋憲[40][43]。2001年5月18日,司法院大法官以「核其所陳,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的理由,決議不受理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44]
  2. 10月22日,同光同志長老教會舉行華人教會史上第一次的「同志伴侶祝福儀式」[45]
2001年 3月13日,中華民國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提出「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明定國家應尊重其權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46][47],時任法務部長為陳定南,是台灣史上第一次將同志組成家庭與收養子女視為基本人權的法案。
2003年 7月17日,民進黨政府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通過了「人權基本法」草案[48][49],惟後來該草案有部份內閣成員反對,無法進入立法程序[50][38]
2006年
  1. 3月,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舉行「同志婚姻合法化」公聽會,匯集同志社群意見,提出修法策略的建議。
  2. 10月11日,民進黨立法委員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得38位立委連署提案[51]。然而在同月20日,由於法案在院會的一讀程序,遭賴士葆王世勛等23名立委反對(其中陳銀河同時加入連署提案與反對一讀),因此草案無法進入一讀,必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10月31日,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52]
  3. 10月30日,台灣同志遊行以「家」做主軸,提出「go together一同去家遊」的活動主題,號召同志、同志家人、朋友,以及所有認同「同志組家庭」的社會大眾一起上街「家遊」。 表達同志組家庭的呼聲。遊行最後舉行台灣首度同志公開集體婚禮[53]
2007年 居住在屏東魯凱族部落的拉弗和舞邦,以其傳統文化中的「義結金蘭」儀典,跨越頭目女兒與平民的身分階級差異,結拜為乾姐妹,組成部落裡族人所認可的家庭[54]
2011年 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55][56]。他們在2005年訂婚,2006年經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但於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2011年10月21日,陳、高二人提起訴願,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予以維持原處分。
2012年
  1. 5月,法務部於2011年對外委託的研究案「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完成。[57]
  2. 8月11日,釋昭慧法師為兩位居士在桃園縣觀音鄉弘誓學院主持婚禮,為台灣首次佛化同志婚禮[58]
  3. 10月27日,台灣同志遊行以「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為主題,爭取平等結婚權,並批判現存婚姻制度對弱勢的壓迫[59][60]
  4. 12月18日,尤美女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進入一讀送入司法委員會。12月26日召開公聽會,法務部公開反對。[61][62]
  5. 12月20日,高等行政法院考慮將陳敬學與高治瑋的案件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此後起訴人表示,在其個人臉書上,有不認識的網友做出死亡威脅,陳敬學與高治瑋在不滿司法系統拖延判決和安全考量下,於2013年1月23日撤銷告訴。[63][64]
2013年
  1. 8月,中華民國內政部經過專案會議討論,決定承認一起跨性別同性婚姻有效,收回原先予以撤銷的決定[65]
  2. 10月8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將費時兩年起草的「多元成家立法草案」透過鄭麗君委員送進立法院,希望讓台灣早日達成婚姻平權,以及保障多元家庭的理想[66]
  3. 10月14日,法務部於當日,以及11月29日、隔年3月28日及8月27日召開「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67]
  4. 10月25日,立法院將該草案的第一部分,婚姻平權與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民法親屬、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案送交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68]
  5. 11月19日,鄭麗君委員召開法案公聽會,正反方意見交鋒[69][70]。此草案也立即引起了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的強烈反應。隨後支持和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都陸續動員支持者上街遊行表達自己的訴求[71][72]
  6. 12月,法務部於2013年對外委託的研究案「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完成。[73]
2014年
  1. 6月14日,民間舉辦的「模擬憲法法庭」就同性婚姻召開辯論,並在8月2日宣佈判決,主張限制同性婚姻違憲[74][75][76]
  2. 8月1日,基於法案遭立法院擱置,無法有所進展,伴侶盟也宣告將走司法途徑,雙管齊下,推動婚姻登記行政訴訟[77]
  3. 10月5日,伴侶盟等上百個公民團體組成「婚姻平權革命陣線」,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側舉辦「彩虹圍城行動」,要求立法院盡速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78]
  4. 10月16日,立法院再次召開法案公聽會,正反雙方辯論激烈[79][80]
  5. 12月1日,內政部出版《現代國民婚禮:平等結合‧互助包容》,書中提出以現代人權為基礎的婚姻價值,以因應時代演進及性別平等觀念,並且也談到了同志婚姻與婚禮[81]
  6. 12月22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婚姻平權草案」,會中立委意見分歧,不少委員迴避拒審,以致審查並無進度[82]
2015年
  1. 5月20日,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為第一個開放註記的地方縣市。
  2. 8月,「伴侶盟律師團」受祁家威委任,正式將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一案送交大法官釋憲,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政府也分別將向大法官聲請同性婚姻釋憲[83][84]
  3. 12月10日,伴侶盟與三十多個關心婚姻平權的民間團體,共推「婚姻平權立委連線」,邀請立委候選人允諾進入立法院後,成為婚姻平權草案的提案人或連署人。時代力量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自由台灣黨樹黨全黨候選人支持,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各有若干候選人支持。發動公投連署企圖阻擋婚姻平權的信心希望聯盟,在收到承諾書後不願回覆[85][86]
2016年
  1. 3月,尤美女與數個國內性別、同志組織、法界人士等召開會議,針對同性婚姻民法修正草案做討論。
  2. 8月1日,愛最大·其實我們都一樣!婚姻平權公益演唱會集結眾多明星歌手為婚姻平權獻唱,希望能喚醒外界重視婚姻平權法案[87][88]
  3. 10月,第14屆臺灣同志遊行前夕,婚姻平權議題再度受到討論,立法院包含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在內部分立委宣告將再次推動婚姻平權草案[89],總統蔡英文亦在個人臉書首度以總統身分表達支持態度,並尊重立法院的決議[90]。另外在民進黨內部,已通過中央黨部黨務工作人員服務辦法,若黨工和其伴侶為縣市戶政註記中「同性伴侶」關係,可適用服務辦法「配偶」、「婚姻」及「家庭成員」權利條文[91]
  4. 11月8日,民法修正草案在國民黨及民進黨均同意下在立法院進入一讀,法案進入司法委員會。
  5. 11月17日排案審查,會中因部分立委及民眾強烈反對引發肢體衝突,決定先由許淑華、尤美女二位召委於11月24日及28日分別召開一場公聽會之後再予審查。
  6. 11月25日,在3月份討論民法修正草案的五個團體,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GagaOOLala合組婚姻平權大平台。
  7. 12月10日,婚姻平權大平台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讓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除了紀念已離開這個世界的生命之外,也訴求監督執政黨落實婚姻平權,反對低於民法保障的、隔離式的專法[92][93]
  8. 12月26日司法委員會通過排入審查,完成一讀送交黨團協商[94]
2017年
  1. 1月,法務部於2016年對外委託的研究案「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完成。[95]
  2. 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就聲請人祁家威臺北市政府同性婚姻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96][97][98]
  3. 5月24日,司法院秘書長公布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未使同性別二人,而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期兩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之關係,可依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並在登記的兩人之間發生法律上配偶的效力。」宣布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違憲。[99]
  4. 5月31日,立法委員尤美女主持召開第一次朝野協商,但國民黨親民黨未派員出席,與會的法務部代表亦消極應對。[100]
2018年 11月24日,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過,同性婚姻不直接修改民法,會以其他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11月29日司法院聲明公民投票案創制之立法原則,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6]
2019年
  1. 2月19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確定保障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在2月21日行政院會議審議通過,之後以此名稱遞送立法院審議。[101]
  2. 5月17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3. 5月22日,總統蔡英文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內政部在函詢過司法院、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意見後,於施行法即將實施前函釋:配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法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僅適用於雙方國籍的本國法均須承認同性婚姻才能登記結婚。[102][103]
  4. 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生效。
2021年
  • 1月22日,司法院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將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亦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104]
  • 3月4日,針對2019年臺灣與馬來西亞同性伴侶結婚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已成為台灣現行法律秩序的一部份,若僅因外國伴侶的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而拒絕臺灣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因此當我國國民選擇與未承認同婚制度的國家國民同婚時,應准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給予許可登記。」,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但馬來西亞伴侶並未提出無重婚證明,駁回戶政機關需准許登記的聲請。
  • 5月6日,針對臺灣與澳門同性伴侶結婚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提告人律師團的法律主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的反致原則,「澳門人的婚姻關係是採屬人法,即個人常居地法,因此澳門籍當事人的婚姻關係成立要件應依照台灣法而非澳門民法」,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105]
  • 8月13日,臺灣與澳門同性伴侶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成為配偶國籍未承認同性婚姻亦在臺灣完成跨國婚姻的首例。[106]
  • 11月25日,針對臺灣與新加坡同性伴侶結婚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梳理婚姻法的修正歷史與立法理由後,判定「立法者並未賦予內政部與松山戶政事務所實質審查當事人婚姻成立與生效要件的權利,在涉外婚姻登記的審查中,更沒有權限審查當事人的準據法,只要當事人提出來的結婚登記文件完備、真實,戶政機關就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義務。」,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戶政機關須准許申請。此案後於2022年1月26日完成結婚登記。
2022年
  • 2月22日,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及王幼玲公布對眾多跨國同婚登記遭拒進行調查的報告,呼籲行政院、陸委會盡快保障跨國同婚伴侶之權益,勿讓行政措施形成障礙;並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的同性伴侶或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107][108]
  • 4月14日,針對兩岸同性伴侶持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 Righ 部分勝訴,認定兩人已提出申請團聚所需文件,移民署應比照兩岸異性伴侶認定婚姻有效,進行後續的程序審查,不可強加在中國大陸結婚證明的額外要求。[109]
  • 7月21日,針對臺灣與日本同性伴侶結婚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人已依法提出所需證明文件,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我國國民選擇結婚對象為外國人時,若僅因性傾向而否定同婚關係,同樣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將牴觸我國現存法律秩序,因此判撤銷拒絕登記處分、處分戶政機關須承認兩人的結婚登記日期為2021年5月7日。
  • 12月29日,曾在2019年7月於美國結婚的台灣居民「貓貓」和香港居民「阿雪」(以英國海外護照BNO進行登記),同年8月5日到台北巿信義區戶政事務所順利登記結婚;辦理依親來台居留程序時,認定阿雪為來自尚未實行同性婚姻的香港居民,依職權撤銷其婚姻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判決兩人勝訴。
2023年
  • 1月19日,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於辭職前,以內政部公告新函釋(變更2019年5月22日函釋)的方式,解除之前部份跨國同婚的障礙,臺灣公民與外籍同性伴侶(含港澳地區居民,但不包括中國大陸)均可在臺登記結婚,無論對方國家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外交部於3月17日修正面談作業要點,解除境外面談的障礙,內政部於5月4日發函通知戶政辦理面談國家[註 1]的婚姻登記。[112]
  • 5月16日,立法院無異議三讀通過收養修正案,原先只規定繼親收養的條文,增訂了共同收養亦準用民法收養規定之條款。[113]
  • 11月21日,立法院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內親屬間發生家庭暴力時,亦受家暴防治法之規範。[114]
2024年
  • 8月8日,針對兩岸同性伴侶持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判 Righ 部分勝訴,認定兩人已提出申請團聚所需文件,要求移民署應讓Righ進行結婚面談與相關入台審查。[115][116]
  • 9月19日,內政部公告函釋,兩岸同性伴侶可比照「兩岸異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於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地結婚生效後,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通過並驗證相關證明文件,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117][118]

臺灣各方反應

正反方組織動員表達意見

2006年台灣民主進步黨立委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法後,婚姻平權議題正式浮上檯面,雖然台灣自2003年開始就有每年舉辦的同志遊行,平權相關的議題也常為社會討論,但婚姻議題並未在媒體上多見琢磨,同志遊行在2006年選擇了「一同去家遊Go Together」為主軸議題,讓這個議題開始大量於主流媒體上曝光討論,遊行訴求則是「爭取同志伴侶權益的合法化,例如結婚權或同居伴侶法,同志生育領養子女的權利,以及老年同志的關懷照顧等,希望讓每個同志都能擁有組織家庭的自由選擇權利;除此之外也希望透過對同志父母親人等議題的討論,讓同志的父母及親人能對同志有更深的了解,並進而支持同志!」,參與人數破萬人。

2013年9月,伴侶盟版三法案開始受到反對人士批評。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發言人、統一教副協會長張全鋒表示,草案三法案會造成現有家庭制度崩潰瓦解、損害倫理道德,是毀家廢婚的法案[119]。伴侶盟理事長理事長許秀雯指出,持反對意見的團體曲解草案內容,反同勢力的恐慌也壓縮理性討論空間,聯盟希望把焦點拉回對人權議題的關注,透過理性的意見交流,讓更多人能說出自己的心聲[71][120]。其它意見亦指出反對陣營張冠李戴,把多元成家三項不同法案混在一起談,並製作各種曲解法案的不實文宣散佈在網路上[121]

2013年11月30日,反對同性婚姻的「下一代幸福聯盟」集結凱達格蘭大道,訴求「挺婚姻一男一女」[71]。同時,支持同性婚姻的大約500名人士也在立法院外排出「婚姻平權」,表達支持多元成家的意願。當持不同訴求的民眾舉牌,試圖對話溝通時,卻遭「下一代幸福聯盟」戴口罩的糾察人員以手拉手的方式包圍,限制其人身自由,他們宣稱已申請集會遊行,不應讓不同意見進場[122][123]

2013年11月30日,支持同性婚姻團體發起婚姻平權快閃活動,邀集500人,排出「婚姻平權」四個大字,希望反同勢力不要再妖魔化婚姻平權法案。伴侶盟秘書長簡志潔指出,「婚姻平權」法案逼出了台灣社會隱藏已久的「恐同心態」,所謂的跨性別、支持同性戀都只是假尊重,伴侶盟與所有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都將為台灣性別人權寫下歷史的一頁。伴侶盟常務監事徐蓓婕說,排字活動是呼籲立法院正視人民需求,繼續推動人權跟婚姻平等的草案,多元的社會與性別都真實存在於生活週遭,同志跟不同性傾向的人,也都希望能享有平等生活[124]

2016年2月23日,信心希望聯盟所提「保護家庭」公投提案,經行政院公投審議會上午審查後,以10票比1票認定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相關規定,遭駁回。法務部表示該公投標的有違憲和侵害立法權之虞。其它意見亦指該公投非單一事項,邏輯上複合問句謬誤,也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可公投要件。[125][126]

2016年11月16日,下一代幸福聯盟於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四份台灣主要報紙買下半版廣告,宣傳「全台家長站出來捍衛下一代幸福,要求民眾於隔日到立法院表達心聲,廣告內容指稱(民法修改為)「黑箱作業」、(法律修改將導致)「家庭結構完全崩壞:父母用詞改雙親一雙親二」、「影響下一代教育國小性教育加入性慾探索教材」等議題[127],但隨後被反方指證為子虛烏有[128],教育部也在之後發表正式聲明表示其所指稱的部分並非事實[129]

2016年11月17日,下一代幸福聯盟早上七點左右聚集立法院外,人數約十萬人,對立法院內司法委員會正在審議的民法修改案表達不滿,下午兩點左右人數開始激增,群情激憤並與警方發生衝突,部分群眾更在2:30分左右闖入立法院內,同時委員會內國民黨全面杯葛此案要求再度召開公聽會,主席尤美女委員最後敲定加開兩場公聽會後擇期再審[130]

2016年11月25日起,各大報出現篇幅不一的報導或廣告指稱「愛滋病患年輕化增加健保負擔」以及「愛滋年輕化小心男男性行為」,意圖將同性戀與愛滋病劃上等號並以不實資料散播謠言[131][132],部分更直接冠以政府機關名義,衛生福利部於11月28日發布聲明表示未刊登此類廣告,並指出其中錯誤[133]

2016年11月28日,為聲援同日立法院由尤美女委員召開公聽會,臨時由網路發起的「婚姻平權,基本人權」活動有約兩萬名支持修改民法的群眾聚集在立法院前支援立法院內的公聽會,早上八點左右已達兩萬人數[134],主辦單位之一的伴侶盟並宣佈將於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在凱道將舉辦大型聚會,邀集大家上街支持婚姻平權。

2016年11月30日,「下一代幸福聯盟」於台灣各大電視媒體買下多個時段的廣告,包含教育篇、稱謂篇兩支廣告,各30秒,分別在民視、TVBS、東森、中天、三立等頻道連續四天播放,廣告主題為「百萬家庭站出來」[128],訴求與之前登報廣告相同,並呼籲12/3,百萬家庭站出來,一同支持「不可修民法,另外想辦法」。由於其廣告內容爭議巨大且有所不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撥出當日便收到上千封的抗議信函,N.C.C.當晚七點表示將開諮詢會審查[135]

2016年12月3日,「下一代幸福聯盟」於台北凱達格蘭大道、台中水利會廣場、高雄夢時代廣場等地同步舉辦「百萬家庭站出來」活動,訴求包括:「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子女教育、父母決定」、「民意代表、人民決定」[136],主辦單位宣稱台北場有十萬人到場,全台共計十七萬人次[137] ,活動進行中間有部分贊成同婚方人士到場表達意見,並爆發了零星的肢體暴力衝突,多名同婚人士被打傷並驗傷報警[138][139]。對此主辦方之一的趙曉音牧師表示同婚人士都是演的,現場並無不歡迎不同意見[140],主辦方則是發表聲明表示遺憾[141]

2016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天,由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Queermosa Awards 酷摩沙獎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真光福音教會基本制作共同主辦的「讓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登場。這場音樂會自下午兩點正式開始,一直進行到晚間八點半結束,共號召二十三組藝人登臺獻藝,表達他們對於同志婚姻平權的支持。同時有超過七十位藝人透過影像,於現場播出,向社會大眾傳達他們相挺婚姻平權的立場。這次音樂會已成為台灣史上最多人民參與的性別平權活動,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當天活動人潮蔓延四公里,吸引超過二十五萬人現身參與。警方僅估計在申請區內之人數,約為7萬人。出席的民眾半數以上為青年面孔,亦從中可看婚姻平權議題廣受年輕選民的支持,即使晚間受天候影響,風雨之中人潮亦不曾散去。音樂會的最後,主辦單位以雷射投影,在總統府上投出歷年因同志身分自殺或受暴致死的同性戀者姓名、與「修民法,爭平權」等字樣,以及象徵同性戀結合的性別符號與六色彩虹,傳達「婚姻平權,基本人權」、「民法不修,歧視不休」等訴求[142][143][144][145]

2016月12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婚姻平權民法修改的審議,正方反方各自於濟南路與中山南路聚集舉辦「爭取婚姻平權,用愛守護立院」與「停止審查,交付公投」表達支持和反對[146],正方人數約有三萬人次,反方約八千人左右,早上九時起反對方發生暴力行為,除丟執煙霧彈等物品外,還出動梯子、床墊等物品多次衝撞試圖進入立法院,約有50人成功闖入立法院前廣場並旋即被警方逮捕,下午一點左右委員會完成審議並將法案送出進入政黨協商階段,反方人士憤而轉向凱達格蘭大道繼續抗議。[147]

2017月5月24日,挺同婚團體號召上萬名群眾集結於立法院旁青島東路,同步解讀解釋文。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宣告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的結果出來後,現場群眾歡聲雷動,不少人互相擁抱,即使下午降下大雨,仍不減群眾熱情。男同志Luke直呼「終於等到了!」,婚姻平權有進步也期待盡快修法。現場並投射「六色彩虹」,象徵點亮立法院,宣告戰場將回歸立法院,期待立法院儘速通過婚姻平權[148]

支持

民主進步黨響應2016年10月29日第14屆台灣同志遊行而製作的「民主挺同志」彩虹貼紙。

支持同性婚姻的政黨和團體有社會民主黨、時代力量、綠黨台灣基進、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伴侶盟、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等。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主張平等的婚姻權,認為夫妻關係中的贈與、繼承、認養子女等權益義務,在同性結合時也能適用。並沒有要求比兩性婚姻任一方更多的權利。

民進黨籍總統蔡英文支持同性婚姻。蔡英文曾表示除了婚姻、夫妻關係的家庭組成外,現代社會中還有很多不同的家庭組成方式。若任何人想組成家庭,有相互照顧、共同生活的意願,就應在法律上給予一定的權益保障,不過蔡英文在競選期間並無特別強調此議題,政綱亦未主要提及會立法推動同性婚姻。在成為總統後,蔡英文把此議題交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推動。

節目主持人蔡康永直言「只要是個人,就值得有個家」,支持「多元成家」如同支持「言論自由」[149]

中立

前總統馬英九認為,同性婚姻影響層面恐比服貿協議還大,應多舉辦幾次公聽會討論。馬英九表示,同志議題是人權問題,也是文化問題,在當前社會也是世代問題,「因為年輕人更容易接受同志人權,多元包容想法」;他希望國民黨對此議題一定要包容、尊重。馬英九說,過去他在台北市長任內對同志人權友善,也首先用公務預算支持同志活動;但此議題牽涉到社會基礎的婚姻、家庭制度,需要更多對話溝通。對此議題,馬英九責成秘書長曾永權組成專案小組,邀集組發會、文傳會及婦女部,及關注此議題的中常委參與,研擬妥適的政策方向。[150]

反對

反對LGBT權益的政黨聲音,主要來自信心希望联盟宗教联盟等。國民黨和民進黨內部意見不一居多,但仍存在反對立場。其中反對組織多有宗教背景,其中不少以有基督教右派福音派背景的教會為主。

原本較知名且具有跨宗教色彩的組織為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但在秘書長張守一爆發通姦私生風波之後,號召力已大不如前[151]。其餘團體如真愛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安定力量聯盟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簡稱媽媽盟)、捍衛家庭學生聯盟(簡稱捍家盟)等,皆屬基督教右派所組成的倡導團體,以基督教靈糧堂、基督教新店行道會、部分長老教會與天主教會人士等為主要核心[152][153]

反對的聲音主要認為同性婚姻將破壞他們所認定的家庭倫理,例如真愛聯盟主張一個家庭必需「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154],亦舉辦活動反對同性婚姻[155]。護家盟亦反對民法「多元成家」修正草案[156]。簡稱則將伴侶盟的3案統稱為「性解放草案」,一概反對[157]還有同樣由宗教人士組成的「CEF中間選民論壇」認為「我們的性教育,從兩性教育到性別平等教育,現在卻變成性解放教育,短短十幾年間,下一代成為性解放的俘虜。」「同志教育就是愛滋的罪魁禍首,我們尊重2性的平等互重,甚至尊重同志者,但請不要把不堪入耳的影片放在課程」CEF中間選民論壇第一波聯名者中,至少有卅五位是反同志教會相關組織幹事。[158]。另有東台灣守護幸福家庭行動聯盟(簡稱東福盟),也是宗教人士組織而成的團體。

前總統李登輝被記者問及對此的態度,曾表示「我是基督徒,……,你請看《聖經》是怎麼寫的」[159]。同時身為靈糧堂牧師的前監察院院長王建煊也在11月30日反同性婚姻遊行中表示婚姻制度非常重要,不能輕易更動。婚姻制度的健康,是家庭健康的要素,家庭健不健康,則是社會會不會產生動亂的要素。他並呼籲民眾一人一信寫給立委,用選票來做選擇[160]

多元成家草案於2013年10月25日在立法院進入一讀後,時任國民黨立委的林滄敏表示「明天將在國民黨中常會提案,要求黨團全力阻擋多元成家草案修法通過,目前也已得到將近20位的中常委聯署支持」,「這草案讓神明都跳腳了,他一定會竭盡全力阻擋這不成熟的法案通過」。[161]

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文公布後,下一代幸福聯盟推動與同性婚姻有關的公民投票[162][163]

民意調查

日期 發布單位 贊成 反對/不贊成 不知道/沒意見/拒答 備註
1991年7月至8月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64] 11.37% 57.96% 29.75% 第二期第二次調查報告第389頁(面訪)
2001年某月(可能為5月底或6月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65] 23.1% 59.9% 16.9%
2012年4月 TVBS民調中心[166] 49% 29% 21%
2012年8月 中國時報民調中心[167] 56% 31% 12% 問及合法領養子女的權利時,58.1%贊成,31.4%不贊成,10.4%無意見
2012年7月至10月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68] 52.5% 30.1% 17.37% 第六期第三次調查報告第307-308頁(面訪)
2012年12月 聯合報系[169] 55% 37% - 在問及同志生育或領養子女的態度時,贊成者為40%,反對者52%
2013年8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70] 53% 37% - 交叉分析結果年齡愈小、學歷愈高、愈沒有明確宗教信仰者,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較高。
2013年11月 TVBS民調中心[171] 40% 45% 14% 該民調還有詢問對於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的態度。問及如果法律通過同性婚姻,對同性伴侶收養小孩的態度,贊成者49%,反對者39%,沒意見12%
2014年11月 今周刊委託台灣指標民調[172] 46.8% 42.9% 10.3%
2014年12月 世新大學知識經濟發展研究院台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173][174] 54% 44.6% - 其中20到29歲年齡層,有高達84.1%的民眾表達支持
2015年8月至11月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75] 54.18% 37.12% 8.65% 第七期第一次調查報告第208頁(面訪)
2015年12月 法務部[176] 35.3%
21.0%
31.7% 11.8% 該調查將問題設計為三種互斥的方式提問,支持56.3%(支持「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為35.3%,支持「同性伴侶可以登記取得類似配偶的身分,但享有的權利與配偶不同」為21.0%),支持維持現狀、不必特別保障為31.7%。不知道或沒意見為11.8%。法務部在同年針對網路族群舉辦的i-voting投票則有71%的投票者支持一步到位制訂同性婚姻法。[177][178]
2016年11月 台灣智庫 47.8% 41.7% - 年齡越輕越支持,20-29歲71.2%支持度最高,之後每增加十歲的級別,支持度降低約十個百分點,顯示年齡越高越保守;教育程度越高也越支持,大學及以上有71.8%的支持度,小學及以下僅18.1%;政黨傾向的影響,在國民黨和民進黨支持者無明顯差別,近於總體數字,傾向時代力量者,則有71.8%的支持度。[179][180]
2016年11月 國民黨[181] 51.7% 43.3% -
2016年11月 民進黨[182] 55% 45% - 30歲以下公民,近8成支持,30-39歲,贊成也高達67%。
2016年11月 台灣民意基金會[183][184] 46.3% 45.4% 8.2% 有批評此一調查刻意以「誘導式」題目來操弄民調數據[185]
2016年12月 台灣民意基金會[186][180][187] 37.8% 56% 6.2% 有批評此一調查刻意以「誘導式」題目來操弄民調數據[188]
2017年4月 台灣的公民意識:理論與實際[189] 49.3% 50.7% -
2018年11月 行政院性平會[190] 37.4% 55.6% 7%
2018年12月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191] 33.7% 58.5% 7.7% 第二十六次總統滿意度電訪及手機調查案
2020年1月到5月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192] 41% 54.1% 4.9% 題目為詢問對於政府推動的748施行法是否支持(面訪)
2020年5月 彩虹平權大平台[193] 41.9% 48.7% 9.4% 跨國同婚權益:53.8%同意,33.4%不同意,12.8%無意見
收養小孩:56.8%同意,38.4%不同意,4.8%無意見
2020年5月 行政院性平會[190] 52.5% 46% 1.5%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94] 52.2% 44.3% 3.6% 第八期第一次調查報告第199頁(面訪)
2021年5月 彩虹平權大平台[193] 47.9% 42.5% 9.6%
2021年5月 行政院性平會[190] 60.4% 37.9% 1.7%
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 中央研究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195] 62.9% 35% 2.2% 第八期第三次調查報告第396頁(面訪)
2023年4月 行政院性平會[190] 62.6% 35.6% 1.8%
2023年6月到8月 皮尤研究中心[196][197][198] 45% 42% 13% 在18-34歲中,有75%支持。35歲以上,支持下降到33%,在所有調查的國家中,差距最大。
2024年3月 彩虹平權大平台[193] 56.52% 36.93% 6.49% 跨國同婚權益:64.29%同意,28.94%不同意,6.59%無意見
收養小孩:66.14%同意,31.09%不同意,2.76%無意見
2024年4月 行政院性平會[190] 69.1% 30.1% 0.8%

2018年全國公投結果

主題 同意 不同意 無效票 投票人數 投票權人數 投票率 政府處置
得票 占比 得票 占比
民法條文婚姻規定限定為一男一女[199] 7,658,008 72.48% 2,907,429 27.52% 459,508 11,024,945 55.80% 通過 民法規定男女結婚的條文不予變動
國民教育階段內不實施施行細則第13條之同志教育[200] 7,083,379 67.44% 3,419,624 32.56% 507,101 11,010,104 55.73% 通過 施行細則第13條刪去同志教育,修正為「認識尊重多元性別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
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而不修改民法條文(專法保障同性伴侶) 6,401,748 61.12% 4,072,471 38.88% 540,757 11,014,976 55.75% 通過 行政院依此公投結果和大法官釋字擬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2019年5月17日通過
以民法保障同性婚姻 3,382,286 32.74% 6,949,697 67.26% 608,484 10,940,467 55.37% 不通過 未通過,不予處理
將施行細則第13條置入性別平等教育法 3,507,665 34.01% 6,805,171 65.99% 619,001 10,931,837 55.33% 不通過 未通過,不予處理
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201]

結婚登記立法

公民投票第14案(民法保障同性婚姻)鄉鎮市區別得票率

由於公投第12案通過,依據《公投法》要求,行政院須最遲於2019年3月前提出對應法案[202]。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203]。3月15日,立法委員賴士葆沈智慧共同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204]。而立法委員林岱樺所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在5月3日逕付二讀[205],並連同前述兩版本於14日在立法院進行協商,然最終協商無果,只能待17日進行表決[206]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表決「同婚專法」,其中《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雙方當事人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明定同性伴侶可「結婚登記」,立院113席立委,有66人贊成,27人反對,19人未出席或未表決,立法院長蘇嘉全為主席,因此未投票[207]。當日《748號解釋施行法》表決通過後,該施行法本文規定於同年5月24日生效[8]。2019年5月22日,總統蔡英文公布同婚專法,該施行法正式成為法律,於同年5月24日生效[208]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結婚登記)表決結果
政黨 贊成 反對 缺席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時代力量 - -
親民黨 親民黨 - -
 無黨團結聯盟 - -
無黨籍 - -
總計 66 27 20
a.^ 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因主持議事,而未參與投票。
b.^ 對第四條的表決意見為反對,列在立法院公報紀錄中。

結婚統計

根據中华民国內政部統計,2019年5月24日同婚立法正式生效當天,共有526對同性伴侶完成同婚登記,其中男性185對、女性341對。雙方均為中华民国國民有511對、中华民国國民與外籍人士有十五對[209]。在2019年,相同性別結婚對數為2939對,同期(5月-12月)全國結婚對數為9萬69對,同年全國結婚對數為13萬4524對,同性婚姻佔全國婚姻比例分別為3.26%和2.18%[210][211]

第一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是當日上午八時四十六秒,在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首對國人與外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則是當日上午八時五分三十七秒在新竹市東區辦理完成[209]

依據縣市別來觀察,同性婚姻登記首日以新北市的一百一十七對最多,台北市的九十五對次之,高雄市七十二對排名第三[209]

在2019年5月24日开始生效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中,台灣人士與其他國家地區人士結婚只能部分開放,但若外國人本國並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2019年5月21日,中华民国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在记者会上表示正在思考拟定特别条款或是专案来处理中國大陸及港澳人士的结婚申请。[212]截至2021年,港澳人士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可申请结婚,但中国大陆人士仍不能在台办理结婚登记[213]

婚姻登記首日登記對數(108年5月24日各縣市同性伴侶的結婚對數(單位:對))[214]
區域別 合計 男性 女性
總計 526 185 341
新北市 117 43 74
臺北市 95 39 56
桃園市 36 13 23
臺中市 65 21 44
臺南市 39 8 31
高雄市 72 32 40
宜蘭縣 8 4 4
新竹縣 15 5 10
苗栗縣 9 1 8
彰化縣 8 2 6
南投縣 6 2 4
雲林縣 4 1 3
嘉義縣 3 - 3
屏東縣 12 3 9
臺東縣 3 1 2
花蓮縣 13 6 7
澎湖縣 - - -
基隆市 8 - 8
新竹市 10 3 7
嘉義市 1 1 -
金門縣 2 - 2
連江縣 - - -


同婚施行一周年超過4000對完成結婚登記

而在同婚正式施行即將屆滿一周年之際,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5月22日止,全國共有4021對同性新人完成結婚登記,其中女性2773對,男性則為1248對。若按縣市別統計,以新北市815對最多、占總數兩成,其次是台北市633對、占16%,第三名則是高雄市的534對、占13%。

同婚佳偶中,雙方均為台灣人的共3832對,比率為95%,其餘5%中,189對是國人與承認同婚國家的外籍人士,這些外籍人士分別來自十七個國家,以美國占八十人最多,加拿大廿一人次之,澳洲十七人第三。 [215]

2019年5月24日上路,2019年同性結婚對數為2939對,男性928對、女性2011對;同性離婚則有110對,男性50對、女性60對。 2020年同性結婚有2387對,包括男性674對 、女性1713對,比2019年減少552對;2020年同性離婚則有371對,包括男性100對、女性271對,比2019年增加了261對。 [216]

注释

  1. ^ 16個境外面談國家: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緬甸、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巴基斯坦、不丹、斯里蘭卡、喀麥隆、塞內加爾、迦納、奈及利亞、甘比亞。[110]另外,與這些國家的國民結婚,若符合「結婚面談作業要點」所規定之特定條件,認定其婚姻真實性無虞者,可申請免與面談。[1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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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4.0 4.1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5. ^ 5.0 5.1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6. ^ 6.0 6.1 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2018-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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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那些年,男生與男生可以結婚!. [2016-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1). 
    •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閩人酷重男色,無論貴賤妍媸,各以其類相結,長者為契兄,少者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撫愛之如婿,弟後日生計及娶妻諸費,俱取辦於契兄。其相愛者,年過而立,尚寢處如伉儷。」
    • 袁枚子不語.兔兒神》:「閩俗原為聘男子為契弟之說,聞里人述夢中語,爭醵錢立廟。果靈驗如響。凡偷期密約,有所求而不得者,咸往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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