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章程
《中日通商章程》,全称《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為中國(清朝)和日本於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簽訂的條約,与《中日修好条规》同日签定。中方代表为直隸總督李鴻章,日方代表為大藏卿伊達宗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提議修改此條約。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清朝政府派李鴻章與日本使節在天津進行換約。
《中日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自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五倍。
这是一篇與中国歷史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