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人权
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于2002年成立,宪法规定东帝汶是一个多党制的民主共和国。[1]自从1975年该国从葡萄牙独立以来,印尼的军方和民兵以“反对共产主义叛乱”为由强行吞并了东帝汶,在此之后印尼参与了大量针对东帝汶的人权暴行。1998年苏哈托倒台后,印尼放松了对东帝汶独立运动的管制,该国在1999年举行了独立公投,然而印尼的强硬派分子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使得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国强制介入。此后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托管了东帝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东帝汶于2002年获得独立。[2]独立后的东帝汶于2007年进行了一次公正的选举,其人权事业的进步普遍得到西方各国和人权组织的肯定。此外,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一直在监督该国的政治局势。[3]
然而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任意监禁和没有经过审理的判决仍然存在着。此外该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性犯罪问题,而政府常常无能为力。另外该国的儿童失学问题也比较严重。 [3]贫穷问题始终困扰着该国在人权方面的进步。
参考来源
- ^ Government of Timor-Leste,, “2010 Census Results: Timor-Leste’s population grows slower than projected”, 22 October 2010.
- ^ Amnesty International,, “Timor-Leste;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2 August 2011.
- ^ 3.0 3.1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0 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 Timor-Leste”, 8 April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