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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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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不成文宪法

不成文憲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是憲法的一種形態,其中政府的基本準則是採取習慣風俗判決先例和各式各樣的規章法律行為的形式[1]。透過閱讀司法機構、政府委員會法學者的評論,才得以理解憲法。在這種憲政體制,所有這些元素可透過被法院民意代表官僚機構所承認,而對政府具有約束力,並得以限制其權力。

不成文憲法具有彈性大、適應力強和應變能力廣的優點。政府遭遇的新環境與形勢可以透過先例或習慣的方式來解決[1]。不像成文憲法,其不存在一特殊程序來建立憲法性法律英语constitutional law,且其天生也不會比其他的立法還要來得優越。具備不成文憲法的國家缺乏一個特定的時機,用來慎重決定其政府的原則。而是得以依據整個歷史洪流中所產生的政治與社會力量來演化[2]

然而,一個顯著的缺點是,對於習俗或習慣的不同理解,可能會造成對組成政府的基本規定產生爭議[1],可能會導致國家陷入不穩定。但是一般來說,當視整體為一個系統的時候,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中間的差異其實不大。一段時間之後,任何成文憲法都會被覆蓋以補充立法與慣例[1]

現例

下列的國家被認為具有不成文憲法:

  •  以色列 :在1948年10月2日的獨立宣言承諾了一部憲法,但由於無法協調議會中的分歧,尚未訂出完整的成文憲法。然而有的是幾部以色列基本法
  •  新西兰 :參見紐西蘭憲法
  •  瑞典 :然而有的是幾部瑞典基本法
  •  英国/ 英格兰 :沒有任何一份明確的文件可以被稱為「憲法」。由於政治制度隨時間演化,而非由於革命等的事件而倏地改變,它是不斷地由議會法案和法院判決來界定(參見英國憲法)。英國至今最像憲法的憲法性法典是1707年的聯合條約(Treaty of Union),但這往往只於蘇格蘭的法律和學術討論中被引述,而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則較不受重視。也因為英國具備不成文憲法,意味著至今已立下很多法案,例如1998年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和1998年人權法案英语Human Rights Act 1998(Human Rights Act)。

不成文的因素

  •  加拿大 :儘管存有加拿大憲法[3],憲政制度的一些重要內容仍是不成文。加拿大憲法的前言宣稱憲法是要「在原則上與英國類似」,而英國屬於不成文憲法[3]。這部憲法適用於聯邦與的層級[4],雖然只要是在其負責的專屬區域,各自皆有權利修改或頒布自身的憲法。

往例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Johari, J.C (2006) New Comparative Government, Lotus Press, New Delhi, p167-169
  2. ^ Prabir Kumar De (2011) Comparative Politics, Dorling Kindersley, p59
  3. ^ 3.0 3.1 Constitution A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retrieved 2012-03-25
  4. ^ Ontario (Attorney General) v. OPSEU, [1987] 2 S.C.R. 2. [2013-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