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清和議
鄭清和議或稱鄭清談判,是台灣鄭氏王朝(東寧王國)與清帝國在1662年到1683年之間的10次和議。清廷立場以康熙16年為分水嶺,之後同意臺灣可以援引朝鮮例,封為藩屬,為大清朝世守臺灣,不必薙髮易服、不改風俗,不受清廷六部或督撫管轄。[1]
歷次和議
鄭方與清方的和議共10次。鄭方的基本立場是援引朝鮮事例,拒削髮登岸。清方初期堅持剃髮登岸,後期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要求鄭方歸還沿岸島嶼,被鄭方拒絕,議和不成。
1662年
1662年,清方提出,但無下文。
1663年
1663年,鄭方援引高麗事例,拒削髮登岸,議和不成。
1667年
1667年,鄭方援引朝鮮事例,拒削髮,議和不成。
1669年
1669年,鄭經派柯平、葉亨與清廷議和,並要求禮遇同等於朝鲜王朝的國與國地位,但不被慕天顏接受[2]。
1677年
1677年,鄭方主張若照高麗朝鮮例則可從議,議和不成。
1677年
1677年,清廷同意朝鮮事例,但鄭方要求割讓泉、漳、惠、潮四府,議和不成。[3]
1678年
1678年,清方要求鄭方歸還海澄,議和不成,導致第二次遷界令。
1679年
1679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以澎湖為界,但是鄭方提出共同管理海澄,議和不成。[4]
1680年
1680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反對在海澄通商互市,議和不成。
1683年
1683年,清方同意鄭方比照朝鮮事例,但雙方立場不定,議和不成。[5][1]
參考文獻
- ^ 1.0 1.1 蘇軍瑋. 歷史的兩岸關係:清朝與明鄭談判研析 (PDF). 展望與探索 (法務部調查局). 2007年11月, 第5卷 (第11期): 第82-83頁 [96年11月] [2023-07-09].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11). 简明摘要.
- ^ 倪在田《續明紀事本末·卷十五·諸方義旅》
- ^ 《臺灣外記卷二十》
- ^ 《臺灣外記卷二十三》
- ^ 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輯部 (编). 福建總督姚啟聖奏報遣員赴臺議擾事本. 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3年: 第253頁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