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龍
新九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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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 | |
所处海域 | 九龍北部 |
管轄 | |
香港 |
新九龍(英語:New Kowloon)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在香港殖民地時期是香港四大組成部分(香港島、九龍半島、新九龍、新界)之一,指界限街以北至九龍群山之南的土地,包括現時觀塘區、黃大仙區、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城區(即九龍城、九龍塘、啟德等地)和深水埗區(但不包括昂船洲),與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合稱九龍。
歷史
新九龍原屬新界的一部份,中國清朝政府在1898年按《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其租借給英國,為期99年。
由於原九龍(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面積太小,政府又有需求去開拓市區用地。一九零零年在新界租借之初,理民官奧姆在《新界報告1899-1912》作出特殊安排,將界限街以北、獅子山以南,這些原屬新界的租借土地,作為九龍的延伸地帶,並統稱「新九龍」,以便和界限街以南原有的「舊九龍」區別。
時至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八日,港府正式制定法例,將「新九龍」範圍以九龍山(飛鵝山)、慈雲山、雞胸山、虎頭山(獅子山)、煙墩山(畢架山)、鷹巢山(尖山)等山嶺作為天然界線,由各山嶺以南至界限街以北,包括九龍城、慈雲山、竹園、蒲崗、老虎岩、牛池灣、九龍灣、牛頭角、官塘、咸田、掃墓坪、茶果嶺、鯉魚門、九龍塘、深水埗、荔枝角、長沙灣。雖然說新九龍也是新界地,但地域內的衙前圍村、古瑾圍、馬頭涌、牛池灣村、大磡村等村莊,在港府的「城市化」政策下,並沒有今日所說的「原居民」權益。 [1]
新九龍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地契於1997年6月28日到期[2]。所以新九龍樓宇的業主,由1997年6月29日起,需要向香港政府交地租,反之原九龍及香港島之物業,如至今租約仍未到期,則只需繳付極低的象徵式地稅。
最初,新九龍由東至西分為九龍城、九龍塘、深水埗及荔枝角四區[3]。自1968年5月起,新九龍與「舊九龍」、香港島重新分為十區,新九龍開始與舊九龍融合。一般市民在生活中都不會刻意區分,但一些教科書仍會教授兩者分別。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落實,香港島和九龍確定會和新九龍、新界一起歸還中國,「新九龍」一詞開始消失。到現在新舊九龍一般都統稱為「九龍」,但差餉物業估價署[4]/政府地政總署須收取新九龍土地的地租,舊九龍及香港島土地的地稅,故土地契約中仍有「九龍」和「新九龍」之分。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新界的定義仍包括新九龍。
現況
直到現在,由於九龍半島經過不斷的填海工程,以致根據1937年的海岸線所劃出的新九龍地域不能覆蓋所有原屬新九龍的地區,如九龍灣一帶的原海岸線已變成市中心,現時的海邊卻不屬新九龍範圍,但政府則無刻意更改新九龍的覆蓋範圍。但位於該帶的城巴啟德泊車場的地段為「新九龍內地段第6547號」,可見「新九龍」之實際使用未必與《香港法例》的定義相符。
而在2001年及2007年,政府曾兩度擴大新九龍的範圍,分別配合秀茂坪寶達邨落成,並解決荔枝角盈暉臺複雜的選區劃界問題[5][6][7]。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根據1937年12月8日制定之《香港法例》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 新九龍的範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考資料
- ^ 施志明. 條界任你擺. 香港: 白卷出版有限公司. 2022. ISBN 978-988-74871-3-5.
- ^ 原因另見官地條目
- ^ 亞洲電視:《香港風華》,青桐社 ISBN 962-451954-4
- ^ 地租或地稅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政府一站通
- ^ 2003年香港區議會選舉有關一般事宜的申述 (PDF). [2021-03-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11-23).
- ^ 二零零七年區議會選舉選區分界建議報告書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01).
- ^ 2019年一般選舉選區分界建議報告書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