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可以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1][2]。
歷史
統籌分配稅款制度最早是1954年出現於中華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中,原本是用於平衡臺灣省下轄各縣市的收入;1981年才出現中央統籌分配款,以平衡省和直轄市之間的收入。1999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訂之後,統籌分配稅款由地方省稅改為國稅,統一管理者也由臺灣省政府改為中央政府[3]:8。同時,這次修訂也包含兩項重要的改變:在財源上,原本地方最主要的財源營業稅改為國稅,所以改由所得稅、貨物稅等國稅支應;在分配方式上,則訂定出了較為具體的分配辦法,使分配法制化[4]:17。
相關法源
統籌分配稅款是依據中華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母法中並無「統籌分配稅」的名詞,而是出現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5]:8。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等條款,將統籌分配稅分為兩種:
參考文獻
- ^ 1.0 1.1 陳朝建. 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補助款與統籌分配稅款. 台灣法律網. [2014-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7) (中文(繁體)).
-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2-07-04 [2023-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16) (中文(繁體)).
- ^ 楊人穆. 地方財政與軟性預算限制:台灣地區之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碩士論文. 2007-6 (中文(臺灣)).
- ^ 4.0 4.1 曾巨威. 如何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之分配激勵地方政府開闢財源.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2001-6 (中文(臺灣)).
- ^ 余守章. 統籌分配稅制度改進之研究:基於促進財政努力之觀點. 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2002-8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