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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苏联红军票100元(贴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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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红军票100元(贴票).png (490 × 269 像素,檔案大小:273 KB,MIME 類型:image/png


摘要

描述
中文(中国大陆):苏联红军票100元(贴票)
日期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1ac80d0100eez9.html
作者 远东银行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本圖像現時因在中國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澳門)的著作權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職務作品及所有視聽作品,首次發表50年後或自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保護期於2021年6月1日前屆滿的自然人攝影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其他自然人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地區)的著作權法,所有攝影作品,以及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中國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當時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效日期為1996年1月1日,中華民國則為2002年1月1日[1])。
致上傳者:請提供該圖像的首次發表時間及其作者或著作權持有者姓名。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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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domain Copyright Law[1] of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2] (details):
  • Article 23: The property rights to a copyrighted work shall be protected from the moment of its publication to the 50th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its author. The property rights to a joint copyrighted work shall be protected from the moment of its publication to the 50th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last survivor of the co-authors.
  • Article 24: The property rights to a copyrighted work or a copyrighted visual art work whose author is an institution, enterprise or organization shall be protected for up to 50 years from the moment of its publication.

This work, creat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North Korean Copyright Law (with legal jurisdiction north of the 38th parallel only), has surpassed the durations of either of the above criteria, and thus has expired from its copyright.


  1. Translated English version
  2. Original version in Korean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저작권법

English  日本語  +/−

Public domain
該檔案在大韓民國南韓)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1. 對於舞臺表演,為舞臺表演發生時;
  2.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以及
  3.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281條,以及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聯邦第231-FZ號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章實施法案)第5條、第6條之規定,該作品在俄羅斯屬於公有領域

這意味著該作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該作品作者的死亡日期:[1]
    • ① 在1950年1月1日之前,或是
    • ② 在1950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並非在偉大的衛國戰爭期間參加創作,且並未參與該戰爭。
  2. 該作品首次出版時以匿名或筆名名義的話:
    • ① 在1943年1月1日之前出版,且自出版年的1月1日以來,作者姓名在其出版後50年間都無從得知,或是
    • ② 在1943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出版,且自出版年的1月1日以來,作者姓名在其出版後70年間都無從得知。
  3. 該作品是一部電影(包含其視頻片段或一段剪輯),並且:
    • ① 其於1943年1月1日[2]之前首次上映,或是
    • ② 其於1929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期間由法人實體創作,只要能證明是在這期間首次上映的,或是直到1993年8月3日之前未曾上映。
  4. 該作品是一份資訊報告(包含照片報告),其於1925年7月10日[3]~1954年1月1日期間,由塔斯社(TASS)俄羅斯電報局(ROSTA)卡累利阿-芬蘭通訊社(KarelfinTAG)的僱員作為其個人公務目的創作,只要能證明是在這期間首次發表的,或是直到1993年8月3日之前未曾發表。

[1]如果該作品的作者在死後受到鎮壓及平反,那麼版權期限應從其獲得平反之年的1月1日起計算。
如果該作品在作者死後(或是死後獲得平反)才首次出版,那麼版權期限應從出版年的1月1日起計算,只要作品在該作者死後50年內出版,而其於1943年1月1日前死亡(且死後未獲平反);或是在作者死後(含死後平反)70年內出版,而其於1943年1月1日~1954年1月1日年期間死亡(且死後獲得平反)。

[2]1943年1月1日及以後首次上映的業餘電影符合本模板第1~2點條件。

[3]1925年7月10日之前創作的ROSTA報告符合本模板第1~2點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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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of Russia
Public domain

有關於背景資訊,請參考非美國著作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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