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北京凱迪克大酒店火災
日期 | 2002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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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22時48分 |
地點 | 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18號 |
類型 | 重大火災[註 1] |
起因 | 住客在房間劃火柴引燃周圍針織化纖窗簾及扶手椅,酒店設計缺陷且管理層處置失當[1] |
死亡 | 3人[1] |
受傷 | 輕度嗆傷3人[2] |
財產損失 | 20餘萬元[1] |
2002年北京凱迪克大酒店火災是一起2002年7月13日晚22時48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18號凱迪克大酒店1020房間發生的火災,因未成年人玩火引燃房間內可燃物所致,共導致3人窒息死亡(均為未成年),直接經濟損失20餘萬元人民幣[1]。由於此次火災的2名肇事者和2名遇難者為香港居民,另一名遇難者為韓國公民,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事發後近2年才正式實施,此次火災的賠償案曾因賠償標準等因素造成一定爭議。
背景
外部圖片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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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迪克大酒店2006年停業改造前的舊貌 | |
凱迪克大酒店2006年停業改造前的標準間內景 |
發生火災的凱迪克大酒店最初為1994年(第六屆)遠東及南太平洋殘疾人運動會的運動員村「遠南大廈」(也稱「遠南飯店」),建築由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設計,高度87米,1992年10月26日開工[3],1994年7月竣工,在遠南運動會閉幕後由中航技購置[4]並於1995年5月對酒店部分進行裝修改造,1995年8月開始試營業[1]。
過程
2002年7月13日22時04分,一支由51人組成的香港中學生遊學團入住凱迪克大酒店,準備參加為期15天的普通話交流課程[5][6]。
22時07分,該團中的兩名香港男學生鄧某(時年12歲)、李某(時年14歲)入住1020房間,此後二人將該房間北側靠牆茶几上菸灰缸內的火柴取出並反覆劃火柴玩耍,又將火柴盒芯連同剩餘火柴棍扔進菸灰缸點燃[1]。22時45分許,李某的父親到酒店為李某送電話卡,李某接到其父從酒店大堂打來的電話後匆匆下樓,鄧某在陪同李某下樓前用手試圖扇滅菸灰缸內的火柴盒殘體,但並未熄滅,又用嘴試圖將火吹滅,在沒有完全確認火是否已熄滅時便拔出房卡前往大堂[1]。
22時48分,酒店消防中控室接到1020房間煙感探測器所報火警,事後對現場的調查分析表明起火點位於1020房間北牆茶几下。而在23時03分,1024房間住客向北京市消防局調度指揮中心報警稱「凱迪克大酒店10層著火,過道煙大」[1],消防隊隨後趕到並撲滅明火,但仍有濃煙不斷從酒店冒出。7月14日凌晨0時30分左右,3名傷員(其中2人為住在1022房間的香港女學生,分別是17歲的寶血會上智英文書院中五生和12歲的聖保祿中學中一生,另一人為住在樓道對面1021房間的韓國籍10歲女童)被消防人員從酒店救出,並在現場接受了急救中心醫務人員的緊急救治,隨後被送往附近的安貞醫院搶救,但其中2名香港女學生於1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7][8][9],另一名韓國女童則在昏迷數日後不治[1]。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中國足球甲A聯賽第九輪赴京客戰波導戰鬥隊[註 2]的上海中遠隊在事發當天下榻於凱迪克酒店,但下午的比賽結束後於當晚20時許即離店,逃過一劫[11],而在火災發生當時,酒店內仍住有部分赴京採訪比賽的上海記者和一些韓國遊客[5]。
原因調查
事發後不久,因1020房間兩名住客在火災發生前曾為數位相機充電,變壓器漏電曾被認為是本次火災的成因[5],但該房間住客鄧某在事發前已將房卡拔走,從而使全屋無電[1]。1020房間的兩名住客在各自監護人的陪同下接受警方調查時,承認曾在事發房間內劃火柴戲耍,並在沒有確定是否在室內留有火警隱患後離開房間。7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稱此次火災為「入住該酒店1020房間的香港遊學團成員、男童鄧某和李某在房間內玩火柴所致」[12]。
而在調查過程中,凱迪克大酒店在設計上存在的安全隱患也被披露。起火的1020房間及其隔壁1022房間均在窗簾盒南側設有燈池,兩房間中間牆壁北側上角有一個直徑11厘米的圓形孔洞,使兩房間燈池內部相通,火災發生時,起火房間在封閉狀態下氣壓較高,使得煙霧通過燈池間的孔洞快速擴散至1022房間,致使該房間兩名女學生窒息死亡[1]。根據1995年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5.2.5條,管道穿過隔牆、樓板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但當時凱迪克大酒店並未遵循該規範[1]。
此外,在遠南大廈1995年改建為凱迪克大酒店時,當時的建築相關標準並未規定必須安裝水噴淋滅火系統,而只要求必須安裝火警探頭,按當時的設計規範屬於合格,但此後修訂的設計規範不溯及既往,對於規範修訂前一次驗收合格但在修訂後屬於不合格的建築無法監督整改[1]。根據消防部門對酒店標準間提取織物樣本的極限氧指數檢測,扶手椅坐墊外層裝飾布(含棉化纖)及內填充物(聚氨酯泡沫)、厚窗簾(滌棉)以及紗簾(針織化纖)的LOI均低於21%,屬易燃材料[1]。
而酒店管理層在此次火災發生後亦存在處理失當的問題:中控室值班員在1020房間報火警後立即到該房間確認,發現煙氣從門縫外溢後用對講機通過中控室與客房服務員聯繫打開房門,但當時10層的樓層服務員並不在本層,中控室也並未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當晚多名住客自發疏散至酒店外,並未聽到消防廣播系統發出的疏散信號,酒店方面亦未對起火樓層人員疏散情況進行檢查,導致3人未能被疏散且未被及時發現,最終窒息死亡[1]。樓層服務員打開房門後,在場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自行撲救,但煙霧甚至已遍及酒店一層大堂[1]。
賠償
香港女學生賠償案
2002年8月,兩名港籍遇難女學生的家長致函香港中聯辦求助,稱他們得到的有關調查報告只提及責任人是兩名玩火的男童,但肇事男童年齡僅有12、14歲,無須負刑責,而其它相關的責任人一概沒有提出,且調查報告的內容並非事實的全部,該報告並未提及肇事酒店防火設備的缺漏、職員火災意識的薄弱、救援人員救人意識的缺乏[13]。2003年6月,這兩名遇難女學生的家長分別將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凱迪克大酒店[註 3],以及1020房間住客李某、鄧某告上法庭,索賠人民幣670.6萬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14],但凱迪克大酒店只願意賠償5萬元。此後,由於當時中國內地對於賠償金依據何地生活標準計算並無明確說法,兩家原告一度撤訴。
2003年12月公布、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如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由此,上述兩家原告於2005年5月再次提請民事訴訟,按香港收入標準將凱迪克大酒店及兩名肇事學生告上法庭,提出死亡賠償金每人240萬港元(當時相當於248萬餘元人民幣;如按死亡發生地北京的生活標準計算,每個死者的損害賠償金僅為31萬餘元),以及懲罰性賠償每人各50萬元(中國內地當時暫無相關法律依據)[15][16],總索賠金額達到692.7萬元人民幣[17]。
2005年12月1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三方均相互推諉事故責任。原告和被告兩名男童的代理律師均認為凱迪克酒店因房間設計嚴重不符消防規定,且事發後又沒有及時救助,應為事故主要責任方,而酒店方面依據消防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認為兩名男童應負主要責任[18],並表示酒店「對火災是間接責任」,孔洞問題在此次火災後才暴露,且「酒店開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歷年來獲得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和消防先進單位的表彰」。被告兩名香港男學生的代理人則在庭上向兩名遇難香港女學生的父母表示了歉意,當日法院並未宣判[19][17]。
韓國女童賠償案
2003年12月11日,此次火災中遇難韓國女童的父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韓國的生活水平、收入等情況要求中航技、凱迪克酒店和兩名肇事男生支付人民幣221萬元,包括搶救費、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父母精神損害賠償金共有196萬元),但肇事男生之一鄧某的代理律師表示賠償額度過高,無法承受,且原告已過最遲2003年8月的訴訟時效[20]。此外,被告方面認為遇難韓國女童的父母讓未成年的女兒隻身隨團出境旅遊,並單身居住酒店,也應承擔責任[2],且精神賠償應按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區標準計,而不應按韓國標準。凱迪克大酒店認為已墊付遇難韓國女童住院期間及死亡後各種費用共20.8萬餘元,且巨額索賠沒有準確依據,中航技方面則認為「凱迪克大酒店是此案合法的獨立的當事人,消防部門也未認定他們對事故負有任何法律責任」,法院應裁定自己不是被告[21]。
2005年3月29日,該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進行到質證階段後,法官宣布休庭。同年12月1日,該案再次開庭,同樣未進行宣判[17]。
事後
本次火災後,凱迪克大酒店於2002年7月18日恢復營業[22]。但截至2005年,凱迪克大酒店已出現連續10年虧損,硬體損壞嚴重,管理不善,經營理念老化等種種問題,中航技決定更換該酒店的管理層,由同屬中航旗下的深圳市格蘭雲天大酒店輸出管理[23]。2006年3月,凱迪克大酒店停業並開始大規模改造,2007年更名為北京凱迪克格蘭雲天大酒店[24],2007年10月15日重新開放[25]。
事發後,北京市消防局緊急要求市內各大賓館飯店在未成年人入住的房間撤走火柴、打火機等明火設備[26]。2007年,北京市又要求市內賓館飯店(尤其是奧運簽約飯店)不主動提供剃鬚刀、剃鬚膏、火柴等非人人需要的用品,客人如需使用可向飯店索取[27]。
注釋
- ^ 按照2007年以前中國內地的火災劃分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三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重傷十人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如按照2007年以後的分類標準,此次火災屬於較大火災,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 ^ 2002年因瀋陽市阻撓遼寧足球俱樂部將主場回遷瀋陽,遼足被迫出走北京,租用國家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體育場為該賽季主場[10]
- ^ 兩家原告認為凱迪克大酒店不是獨立法人單位,其主管單位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對酒店的安全生產等工作有督導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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