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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國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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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國家化,是一個軍事政治學領域的主張,即軍隊或其他武裝不得聽從特定政治人物及群體指揮。在西歐軍政理論上,軍隊不專屬於個人,且無政黨派系分別,而是為一之全體人民所擁有、並只聽命於全體人民的指揮;任何政黨團體或個人無權代為調遣。使全國軍事武裝皆由國家的編組,尊重軍令與政令的分立,此亦是維持國家安定的關鍵基礎。[1]另一方面,軍隊國家化也能視為是否為民主國家的判斷指標之一。軍隊國家化對立面是黨指揮槍軍閥割據軍國主義

軍隊國家化的實質是軍事武裝不得歸任何黨派或私人團體所有,用於暴力干涉和影響政局。即任何人不得私自以武裝暴力保衛或推翻任何政黨或政權;軍人職責僅為維護國家利益,並直接服從於全體國民。任何缺乏全體民眾之直接有效授權和指揮、而聽命於單一個人或團體的軍事武裝皆違背「軍隊國家化」之理念和範疇。

概述

在當代,軍隊應當受國家還是政黨控制是少數國家獨有的問題。當代各國的軍隊絕大多數,至少在名義上是屬於國家而非黨派的,因此在多數國家對於軍隊控制權的爭論主要集中在國防政策(包括軍隊)是否應由文人政府控制,與文人政府控制國防相對立的則是由職業軍人控制國防,包括由職業軍人總體控制政府的軍政府

軍隊國家化的實質是軍人不得干政,武裝不得被私人或派系用以干涉政治,即不得公器私用,以武力保衛政黨或政權,軍隊內部應團結不受個人指揮;軍人的職責僅為對外爲國而戰,對內服務全體國民。

軍隊是一個特殊團體,軍人亦是一項身分特殊的職業,他們的言論、行事都受到嚴密的規範。平時,軍人可以用參與投票的方式表達政治立場,但軍隊將堅守政治中立為原則,盡可能地避免干預政局[2];戰時,軍隊需聽命國家最高領導人指揮,捍衛國家領土與民眾安全。因為,軍隊的一切作為乃是維護國家利益為優先,捍衛國家領土完整與全國民眾安全。所以,軍隊更不應該淪為某特定人士或政黨派系所擁有,形成掌控內外政治局勢變化的工具。

標準

如何衡量軍隊的國家化程度,即軍隊國家化的外延,爭議較大。例如有觀點認為執政黨越過國家機關直接領導軍隊也應屬於軍隊國家化行為,還有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就是指軍隊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3],效忠國家、愛護人民[4],更有觀點認為所有軍人應脫離黨籍[5]中國共產黨在現今往往將軍隊國家化理解為「軍隊非黨化」,並將兩者同等批判[6]。但軍隊國家化的內涵則普遍指的是用於國防的且由全民供養的軍隊不得為內戰和政爭的工具,即不得利用槍桿子捍衛政權,以適應「公器公用」的原則[7]周恩來在1946年1月16日曾代表中共公布軍隊國家化的具體標準[8]

  1. 軍隊不屬於個人。即軍隊不得為個人私有,成為私家軍隊。
  2. 軍隊不屬於派系。即軍隊不得成為派系政爭的籌碼。
  3. 軍隊不屬於地方。即軍隊不屬於地方軍閥,成為地方割據的資本。
  4. 軍隊不屬於政黨。即軍隊不得為黨軍,任何政黨不得在軍隊中有公開或秘密之活動[9]
  5. 軍隊屬於國家。即軍隊應由代表國家的民主政權的機構來統帥。

與民主政治

由於規定政黨退出軍隊,軍人不得干政,從而防止了暴力引起的非法(即非經選舉罷免等正規程序)政權更迭。因此軍隊國家化通常作為衡量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並在根本上維護民主制度的和平與穩定。較為激進的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應當為國家走向民主政治的前提,而也有觀點認為軍隊國家化是國家民主化的自然結果。

軍隊國家化究竟屬於政治觀點範疇還是屬於事實確認範疇同樣有爭議。中共及同情中共人士認為軍隊國家化屬於政治觀點範疇,並將其視為西化分化中國的陰謀加以抵制和批駁[10][11],而持軍隊國家化為一既成事實的人則認為軍隊國家化即是將本由國家出資供養的軍隊納入國家管理的軌道,而國家的憲法對軍隊的任何規定都可以視為這種精神的體現和對軍隊屬於國家之事實的法律確認,即任何涉及軍隊的憲法都只能是軍隊國家化的憲法。所以軍隊國家化並非政治觀點,因此也並無反駁的意義[12]

歷史

1945年國民政府與中共透過重慶談判達成的雙十協定明確規定了軍隊國家化

中國最早的軍隊國家化努力始於清朝末年。在清朝中期的內戰暴露傳統八旗綠營軍事力量的薄弱後,清朝的軍事開始依仗由個別官員個人負責的類似私人軍隊的湘勇淮勇等鄉勇。甲午戰爭慘敗後,清朝編練新軍,全國統一番號,並仿效西方國家軍隊模式建立軍隊等級制度。清政府難以約束受西方列強思想影響的新軍,且最終爲其滅亡。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北洋軍奉袁世凱令鎮壓中華革命黨人。在北洋軍閥的脅迫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將臨時大總統職務移交袁世凱,由此開始了北洋政府時期。在這個時期軍人禁止入黨,軍隊內部禁止黨派活動。然而當時全國軍隊實際上大多由軍閥群體控制及負責,各地軍閥混戰時斷時續。出現了各地軍閥相繼攻入北京,控制北京政權的軍人干政場面;遠離北京的軍閥則不受影響,繼續管理地方政權。軍隊國家化的努力最終以北洋軍閥出現,各地軍閥擁兵自重而告終。

與此相呼應的是廣東的孫中山蘇聯影響,建立中國國民黨指揮下的黨軍即國民革命軍。1926年,國民革命軍北伐,並於1928年統一全國,結束了全國混戰的局面,但也開創了軍隊黨化的先例。1927年,中國共產黨也創建了自己的黨屬武裝中國工農紅軍。相對於國民黨而言,共產黨通過三灣改編,把黨支部建立在連上,從而更加嚴密地控制軍隊。國共兩黨在1927年至1936年開始了長達十年的內戰,最終以共產黨將軍隊改編為國民革命軍(八路軍新四軍)暫告一段落。1937年,國共兩黨開始第二次合作,一同抗日。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在《光明報》上刊登了中國民主政團同盟的《成立宣言》和《對時局主張綱領》。在《成立宣言》中他認為當時中國的中心問題是國家的統一,要實現國家統一,「必須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13]

1945年抗戰勝利以後,人民不希望國家重現內戰,因而存在很多軍隊國家化的呼聲[註 1]。作為憲政的基本要素,軍隊國家化一直是信奉三民主義並致力於建設憲政國家的國民政府所無法迴避的目標。實力尚為弱勢的共產黨出於統一戰線的需要,也宣稱支持實現軍隊國家化。10月,國共兩黨最高領袖在重慶達成了雙十協定,協定明確把軍隊國家化作為共同目標。1946年1月,國共兩黨及民主同盟在重慶召開了政治協商會議,中共代表周恩來作了關於軍隊國家化的報告[14],該報告詳細闡述了中國共產黨關於軍隊國家化的觀點。要點如下:第一,軍隊國家化與政治民主化應當同時進行。第二,軍隊屬於人民。第三,關於軍隊國家化實現的若干步驟,其中包括「軍黨分開」,「軍隊不應屬於黨,應屬於國家」,「過去是黨國,不必再說,今後政府改組,就應把軍黨分開」[15]中國民主同盟也與此同時提出了軍隊國家化的議案,明確要求「全國所有軍隊應即脫離任何黨派關係,而歸屬於國家」。隨後國民黨,共產黨及民主黨派簽署了《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決議中《和平建國綱領》第三條即明定「確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而決議案之軍事問題案更明定「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1946年2月,國共達成整軍協定,計劃將共軍整編為國軍,但因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而未能執行。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重申了政協決議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軍隊應國家化、軍隊超出政黨的原則:「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一百三十八條)與「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第一百三十九條)基於此,1947年國民政府作為看守政府進行行憲準備時,依照憲法規定與政協決議之軍隊國家化程序,廢除了抗戰時期設置的國防委員會,並將國軍(此時其並非國民革命軍簡稱)移交國防部指揮。特別值得一提,1945年國民黨就取消了國軍黨務組織,雖然國民黨中央委員仍有不少軍人,但他們只有黨籍而缺失黨務活動[16]。隨後由於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台灣戒嚴的形勢,國民黨在遷台後曾恢復國軍的國民黨黨務組織,但終在總統蔣經國宣布解嚴,繼任者李登輝廢止動員戡亂之後徹底實現了軍隊國家化。

1949年,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黨擁有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權,即所謂「黨指揮槍」,軍隊國家化的提法成為「敵對勢力全盤西化,分化中國」的手段,該說法至今仍未改變[17][18]。然而憲法非黨法,在憲法層面上如何授權共產黨越過國家機構直接占有國家供養的軍隊卻難以入手。

起初,中國共產黨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規定了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國家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兼任國防委員會主席,這樣將意味著黨既無法直接越過國家機關,也無法成立一個軍事委員會以國家名義領導軍隊。因此1954年憲法版本是中共執政以來的最接近軍隊國家化的憲法版本,但也是將中共直接領導軍隊的行為最大限度置於違憲狀態的版本。為解決此違憲問題,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制定憲法時,廢除了國家主席的職務,並規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農子弟兵」,「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率」。這種說法被質疑為混淆黨政[來源請求],公器黨有,違背憲法原則,使得憲法成為了黨規。

因此1982年憲法規定了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在名義上完成了公器公有的憲法原則。在操作上為確保黨對軍隊的領導,該委員會與另外一個無法律地位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人員組成完全等同,使之取得政府名義而合乎憲法[19],兩者通常對外統稱中央軍委迴避屬性,以同時適應憲法與《中國共產黨章程[註 2]。因此,僅在名義上象徵軍隊國家化。

實際上,和中國共產黨的初期宣傳不同,中國共產黨從一開始就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而不聽從於除共產黨一黨專政以外的中國中央政府(如中華民國政府)。共產黨把軍隊對黨的忠誠至於首位,在忠於國家之上[20]黨指揮槍,或提出「用槍桿子鞏固政權,捍衛社會主義江山」[21],反對軍隊國家化[註 3][失效連結][22][23]

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

1982年,中華民國在落實軍隊國家化之前,立法委員若在立法院刪除國防部預算,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可能之後就不受提名,也有立法委員家中電話遭到恐嚇電話騷擾。[24]

軍政與軍令二元化指的是總統下令給參謀總長,參謀總長直接下命令於軍隊,但立法院無從監督軍令系統與軍隊;因此在國防法第8條規定「總統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參謀總長從總統的軍事幕僚長改變為國防部長麾下的軍事幕僚長(地位相當於國防部副部長),並且由行政體系最高民選首長:總統下達軍事命令給國防部長,國防部長再經由參謀總長下令於軍隊,此為文人(民意)領軍及軍政軍令一元(民意)化。[25]

1998年9月30日,中華民國空軍一級上將唐飛首次以參謀總長身份赴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接受質詢,落實軍政與軍令一元化。

在立法委員的要求下,對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建言將軍隊中的五大信念「主義、領袖、國家、責任、榮譽」修改為三大信念「國家、責任、榮譽」,避免軍隊受單一主義或領袖影響,回歸「國家、責任、榮譽」三大信念的軍隊國家化基礎,這項轉換過程經歷李登輝時期、立法院通過國防法和國防部組織法二法以及陳水扁要求下終於在2007年國軍順利修改五大信念為三大信念,國軍依歸的是憲法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以及憲法第139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工具」,貫徹中華民國國軍「軍隊國家化」與「行政中立」立場。[26][27][28]

軍隊國家化是中華民國憲政民主的基礎,憲政民主也被視為國家唯一的生路。在李登輝總統任職期間,立法院於2000年1月1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2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防法」與「國防部組織法」二法確立了中華民國軍隊國家化、軍政軍令一元化、文人領軍、聯戰機制的精神與方向。在2000年台澎金馬首次政黨輪替時,中華民國國軍參謀總長湯曜明陸軍一級上將發表聲明,明確主張「國軍的立場與使命」服從民主政治選舉出的國家領袖與保衛國家安全等立場,被視為中華民國軍隊國家化的實質確立。

立法院完成國防部組織法修訂,可以實質審查國防部預算,在軍隊內部管理上確立軍事將領的任期與輪調制度,讓軍隊人事超越黨派因素等改革,也是落實軍隊國家化的方法。[29]

爭議

  • 中華民國陸軍官校校歌:立法委員劉世芳蔡適應呂孫綾林昶佐委員都曾提出中華民國陸軍官校校歌的「黨」旗飛舞需要改為「國」旗飛舞,才是體現軍隊國家化的精神;接受質詢的國防部長嚴德發以尊重歷史與傳統傳承為由拒絕;立法委員並提出政治大學校歌保留原校歌歌詞,另增訂新校歌方式請陸軍官校修改為符合軍隊國家化之校歌。[30][31][32][33][34]
  • 三軍儀隊戍衛兩蔣陵寢屬於威權時期之統治象徵,為落實軍隊國家化,立法委員林昶佐、呂孫綾、王定宇等人提出國軍應儘速撤出兩蔣陵寢,撥交給當地政府管理。[33]

爭論

在大部分國家,軍隊國家化被寫入憲法,並成為信條;在少數國家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軍隊國家化議題仍然屬於敏感話題。對於此問題,這些國家的政府和民間的觀點存在分歧。

支持方觀點

一些國家的民主運動人士和1946年的中國共產黨持有軍隊國家化觀點[35][36],支持軍隊國家化觀點如下[37][38][39][40]

  • 軍隊給養來自政府收入,而非自黨庫資產支持。因此軍隊自然應該先屬於國家與人民。
  • 軍人服兵役乃是依據憲法「公民有服兵役義務」條款之規定,乃是參加國防軍而非黨衛軍,屬於國家行為,而非黨派行為。「青年參軍是基於作為公民的義務和國法的強制,並非是基於對某黨主張的嚮往和信仰,以國家的名義徵兵加入的卻是黨軍,這是以公謀私,是非法占有。」[41]
  • 軍隊國家化往往為憲法所明定或間接規定,例如「武裝力量屬於人民」,或武裝力量的職責在於「保衛祖國」,而並非保衛政黨。因此反對軍隊國家化屬於違憲行為。
  • 民主社會的政黨應以人民的選票來保衛執政地位,而非以槍桿子手段控制百姓。
  • 黨指揮槍在操作上往往成為槍指揮黨,而釀成政變甚至是演變出軍政府的風險(雖然軍政府不一定導致寡頭、獨裁統治),如四一二事件林彪反黨集團

反對方觀點

一些國家的執政黨反對軍隊國家化。中國共產黨在1946年重慶談判期間曾明確支持軍隊國家化,並簽署了廢除黨軍的整軍協定,但在這之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至今均改口反對軍隊國家化,並把軍隊國家化與「軍隊非黨化」同等批判[42][43]

目前,中國共產黨對在中國進行軍隊國家化的批判理由包括[44]

  • 中國沒有實施多黨制而是實施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因此不存在執政黨的更迭,也就不存在軍隊脫離共產黨而實施國家化的必要;
  • 中國共產黨是代表全體中國人民的先鋒隊,因此中國不必進行軍隊國家化,黨的軍隊也算是國家與人民的軍隊;
  • 軍隊國家化是資產階級政黨瓦解無產階級政黨力量的手段之一;
  • 削弱甚至取消中國共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將為社會穩定帶來巨大損失;
  • 會擾亂人們的思想,不利於社會主義中國的長治久安。

國家規範

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均對軍隊的管轄歸屬有直接或間接規定。有些國家的憲法明確規定了軍人超出政治的原則,還有一些國家則僅就軍隊的管轄權進行規範。

中華民國

依中華民國憲法須超出黨派之公職人員
類別 憲法規定 對應條文
法官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 §80
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88
監察委員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 增§7V
國軍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黨派關係以外 §138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章,將國民革命軍編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統領的「全國陸海空軍」,軍隊開始實行軍隊國家化, 改稱 「中華民國國軍」。然因國共內戰的爆發,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以後,軍隊國家化的步伐只能部分落實。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實行解嚴後,隨著多元社會和政黨政治民主化的發展趨勢,過去黨軍關係的運作機制逐漸調整,並開始不斷要求落實軍隊國家化,軍方的角色也在退出軍隊後已從涉及政治逐漸轉到國家化的軍隊。[45]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8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 《國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
  • 《國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共產黨一直堅持「黨指揮槍」的指導原則,直接領導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為首的中國武裝力量。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臨時性憲法文件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即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部隊和人民警察,是屬於人民的武力。其任務為保衛中國的獨立和領土主權的完整,保衛中國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權益。」[46]該綱領多次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隊」,並明確了由中央人民政府統帥軍隊的原則。1954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並設立國防委員會作為軍隊領導機構。該委員會與當時的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並存,從而引發了管轄問題爭議(例如1958年粟裕曾就國防部和軍委參謀部的關係問題諮詢蘇聯方面[47])。1975年和1978年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有當時作為中共中央主要負責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之規定,故這兩部憲法均明確肯定黨領導軍隊,而排斥軍隊國家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於1982年,在憲法制定期間,中共曾討論過如何將軍隊納入憲法而不排斥共產黨的絕對領導,最終決定設置兩個軍委,即中共中央軍委和國家軍委[48]。該憲法對軍隊有以下的規定[4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有評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未能明確寫出「軍隊國家化」,但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之規定從程序上已經規定了軍隊統帥應由國家機關而非政黨選舉產生,且其法律條文並未排除全國人大選舉中國共產黨外其他政黨人員或無黨派人士統帥軍隊之可能,故該憲法名義上具備軍隊國家化的形式。[50]

與之相對的,則是199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51]

  •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軍。
  •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該法的第十九條與憲法的第九十三條分別規定兩個不同的機構/組織領導武裝力量。實際操作上,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擁有最高軍事指揮權[註 4]

德國

鑑於納粹德國時期,納粹黨先私建衝鋒隊,合法取得政權後又設立黨衛軍的教訓,《德國基本法》對德國聯邦國防軍歸屬有嚴格規定:

  • 第60條 任命,赦免,豁免
  1. 聯邦總統任免聯邦法官、聯邦公務員、軍官和下級軍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87a條 軍隊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1. 聯邦為防禦而建立軍隊。預算計劃中須載明軍隊的數量及其組織規模的基本情況。
  2. 除用於防禦外,軍隊只有在本基本法明確准許時,方能投入使用。
  3. 在防禦狀態和緊急狀態下,軍隊在履行其防禦任務的必要範圍內,有權保護平民財產、執行交通管制。此外,在防禦狀態和緊急狀態下,軍隊可受委託承擔保護平民財產的任務,以支援警察的行動;屆時,軍隊與主管機關進行合作。
  4. 具備第91條第2款所指的前提條件,且警察和聯邦邊防部隊力量不足時,為抵禦有關對聯邦或州的生存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構成的緊迫危險時,聯邦政府可動用軍隊支援警察和聯邦邊防部隊以保護平民財產和平息有組織的軍事武裝叛亂。如聯邦議院或聯邦參議院要求停止動用軍隊,則應於停止使用。
  • 第87b條 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
  1. 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由聯邦行政機關和其下屬機構進行。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武裝部隊的人事任務和直接充實軍需的任務。救濟殘廢軍人和營建工程的任務,只有依照聯邦參議院批准的聯邦法律,方可交予聯邦國防軍的行政管理機構執行。此外,凡授權聯邦國防軍行政管理機構干涉第三人權利的法律也需經聯邦參議院的批准;但有關人事方面的法律除外。
  2. 此外,有關國防的聯邦法律,包括徵兵和民防的聯邦法律經聯邦參議院批准,可規定全部或部分由聯邦行政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自行執行,或由聯邦委託各州執行。如此項法律由聯邦委託各州執行,經聯邦參議院批准可規定把根據第85條屬於聯邦政府和聯邦最高主管行政機關的職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聯邦高級行政機關;與此同時,此類法律還可以規定,聯邦高級行政機關在按照第85條第2款第1句頒布一般行政規定時,不需取得聯邦參議院的批准。

法國

法國軍隊國家化歷史悠久,故現行憲法並無特別章節規定法國軍隊之職權和行政管理。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

  • 第十三條: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
  • 第十五條:共和國總統是軍隊的統帥。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 第二十條:政府掌管行政部門和武裝力量。

蘇聯

蘇俄紅軍創建之初,即為軍隊單位配備政委職務以代替隨軍神職人員,強化黨對軍隊的領導。但在50年代朱可夫元帥發現此弊端,試圖讓蘇軍更為正規化、專業化,並建議取消政委,後被蘇共中央列為他的主要罪狀之一[53]。此後蘇軍雖未停止政黨在軍內的活動,但其軍隊國家屬性較強,幾乎不參與國內政治(除八一九事件)。1977年蘇聯最後一部憲法規定:

  • 第三十一條 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是國家最重要的職能,是全民的事業。為保衛蘇聯人民的社會主義成就與和平勞動、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建立蘇聯武裝力量,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蘇聯武裝力量對人民的職責是可靠地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經常保持戰鬥準備以保證立即反擊任何侵略者。
  • 第三十二條 國家保證國家的安全和防禦能力,給蘇聯武裝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裝備。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職人員和公民保證國家安全和加強國家防禦能力的義務,由蘇聯立法規定之。
  • 第七十三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過其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 (8)決定和平與戰爭的問題,捍衛主權,保衛蘇聯的國界和領土,組織國防,領導蘇聯武裝力量;
  • 第一百二十一條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 (14)組織蘇聯國防委員會和確定其成員,任免蘇聯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人員;
  • 第一百三十一條 蘇聯部長會議有權解決屬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權限內的、按照憲法不包括在蘇聯最高蘇維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職權範圍之內的一切國家管理問題。蘇聯部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 (5)對蘇聯武裝力量的建設實行總的領導,規定每年徵集服役的公民人數;
  • 第一百五十一條 蘇聯的審判權僅由法院行使。蘇聯設有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專區法院,區(市)人民法院以及武裝力量軍事法庭。
  • 第一百五十一條 軍事法庭審判員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審員由軍人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半。

參見

注釋

  1. ^ 例如1945年8月24日,胡適自美國發電報給王世傑,請他面交毛澤東,要求廢除黨軍
    胡適轉毛澤東電報
    潤之先生:頃見報載傅孟真兄轉達吾兄問候胡適之之語,感念舊好,不勝馳念。前夜與董必武兄深談,弟懇切陳述鄙見,以為中共領袖諸公今日宜審察世界形勢,愛惜中國前途,努力忘卻過去,瞻望將來,痛下決心,放棄武力,準備為中國建立一個不靠武裝的第二大政黨。公等若能有此決心,則國內十八年糾紛一朝解決,而公等廿餘年之努力皆可不致因內戰而完全銷滅。試看美國開國之初,湯瑪斯·傑佛遜十餘年和平奮鬥,其手創之民主黨遂於第四屆選舉取得政權。又看英國工黨五十年前僅得四萬四千票,而和平奮鬥之結果,今年得千二百萬票,成為絕大多數黨。此兩事皆足供深思。中共今日已成第二大黨,若能持之以耐心毅力,將來和平發展,前途未可限量。萬不可以小不忍而自致毀滅。以上為與董君談話要旨,今托王雪艇兄代為轉告,用供考慮。胡適,八月二十四。
  2. ^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兩個中央軍委在法律層面並無關聯,因此交接手續也完全不同。在交接過渡時期,會出現兩個中央軍委主席,而其中的中共中央軍委主席並非法律授權,因此其以軍委主席身份活動並不合乎憲法,卻實際掌握了軍權。參見新華網
  3. ^ 大量見諸報端,例如《江澤民文選》第一卷,《求是》2007年7月16日,或者 http://www.duanzhou.gov.cn/new/news_view.asp?newsid=2565 「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堅決抵制「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等錯誤政治觀點」
  4. ^ 依照黨指揮槍原則,以中共中央軍委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領導為優先,例如2012年11月23日,習近平出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後首次以軍委主席的名義晉升解放軍上將,當時的國家軍委主席仍然是胡錦濤[52]

參考文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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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這並非意味軍人不可入黨,但卻意味軍人不可進行政黨活動,如台灣軍方:嚴守中立不干政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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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澤東:我們完全贊成軍隊國家化

    問:你贊成軍隊國家化,廢止私人擁有軍隊麼?

    答:我們完全贊成軍隊國家化與廢止私人擁有軍隊,這兩件事的共同前提還是國家民主化。通常所說的「共產黨軍隊」按其實際乃是中國人民在戰爭中自願組織起來而僅僅服務於保衛祖國的軍隊,這是一種新型的軍隊,與過去中國一切屬於個人的舊式軍隊完全不同。它的民主性質為中國軍隊之真正國家化提供了可貴的經驗,足為中國其他軍隊改進的參考。

    這是毛澤東對英國路透社駐重慶記者甘貝爾書面提出的十二個問題的答覆。
    1945年9月27日《新華日報》第二版頭條刊登,標題是《毛澤東同志答路透社記者 中國需要和平建國》。1945年10月8日,《解放日報》的頭版頭條以「本報重慶訊」的名義,用同樣的標題全文轉載這篇答問。哈爾濱東北書店1948年出版的《毛澤東選集》也收錄了這篇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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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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