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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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grammar,中國大陸稱語法)是任意自然語言中句子、片語以及詞等文法單位的文法結構與文法意義的規律[1][2][3],本質上即音義結合體之間的結合規律[4]。對文法的研究稱文法學。文法也用來指研究這些規則的學科,例如詞法學、句法學或音韻學等,並和其他學科,如語音學、語義學、語用學互相補充。
語言學家在很多文獻中通常不用「文法」來指正寫法。
詞源
「文法」一詞的英文「Grammar」來自古希臘語γραμματικὴ τέχνη(grammatikē technē),意思是「字母的藝術」,其來自於γράμμα (gramma),意思為「字母」,而γράμμα本身又是源於γράφειν(graphein)一詞,其意思為「畫、書寫」[5]。
定義
「文法」一詞對於非語言學家的人而言有著廣泛的含義[6],但對於語言學家這個術語有著更為準確的定義。一般而言文法是指語言使用者在使用一種語言時所使用的規則,並且至少對於母語而言,文法的大部分內容都是下意識的過程中所習得的,而不是通過特殊的學習或觀察其他語言使用者而獲得的。大部分的語言習得過程在嬰兒時期就已完成。在此之後的語言學習大多都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及外界的指引[7]。
在語言學上,自然語言的文法是指該語言中的句子、片語、詞等語言單位的文法結構與文法意義的規律[1][2][3],,本質上就是音義結合體之間的結合規律[4],這種規律往往作用於語用層面、句法層面、形態層面、語義層面等不同的語言學層面。而研究文法規律的各種理論,則為文法理論,屬於語言學的範疇。具體一種自然語言的文法見特定語言的文法;形式語言的文法見形式文法。
文法與句法
狹義的文法僅僅關心詞如何組成片語和句子等,即文法結構,而不關心其文法意義,這種一部分文法嚴格上稱為句法(Syntax)。
早期的現代語言學對於文法的定義基本上等同於句法,如以索緒爾為首的結構主義語言學區分了所指(概念)和能指(音響形象),認定語言是一種符號系統。[1][8][9]美國描寫語言學派更將語言和意識完全分割開來,其集大成者布隆菲爾德的文法理論稱為「機械論」或「物理論」,只側重形式、層次和結構上的分析。[1][10]這一傾向影響甚廣,一直到喬姆斯基剛提出轉換-生成文法的時候,仍認為下面這樣的句子在文法上是對的,因為兩個名詞片語都在句法結構上合法,即便句子本身很明顯在自然語言中不可能出現。[1][11][12]
a. | *Sincerity may frighten the boy. |
(*真誠可能嚇著了男孩。) | |
b. | *Colorless green ideas sleep furiously. |
(*無色的綠色想法猛烈地睡。) | |
c. | *我喝飯。 |
d. | *月亮吃蘋果。 |
1960年代以後,喬姆斯基提出了選擇限制和次範疇(又稱語義文法範疇)的概念[13][14][15],即除了片語的文法範疇要符合句法,其下位層次的詞義選擇組合特徵也要吻合。比如例 a. 中,謂語中心詞「嚇」的受事論元可以是有生命的,也可以是沒有生命的,即符合 [±生命] 特徵;施事論元必須要符合 [+生命] 的特徵,而「真誠」恰恰擁有 [-生命] 特徵,故句子雖然在句法上合法,但在文法上不合法。雖然研究者仍就次範疇的定位爭論不休,但可以看出文法一定程度上是句法規則和語義特徵的綜合,「註定要兼管兩頭,不能孤立地表現為其中一項。」[1]
文法與文法規範
廣義的文法則還包括對文法規律進行的總結描述或對語言使用的規範或限定,在不同的語境中,這種規律或規則也稱作文法規範、文法規則等,它陳述一套文法規則,用於規範人們所使用的語言,使之「符合文法規範」;雖然這種規範有時並不能全部覆蓋到語言實際的文法,故很多不符合文法規範的用法,實際上都有其未被認知文法內涵,不斷成為語言學的課題。這裡需要作一個概念上的區分:這種廣義的文法屬於規範性文法(prescriptive grammar)或規定文法。與之相對的是描寫性文法(descriptive grammar),它要求儘可能詳盡、完整地描述文法結構的規律;結構主義語言學即採用這一相反的概念。
個別文法
每種語言都有它獨特的文法規律。比如蒙古語文法就是在蒙古語之內適用的一套規律,而一套蒙古語文法學則僅僅是對該文法所進行的一個具體分析。又如在計算機科學、邏輯學和數學等學科中使用的形式語言,也有其形式文法。形式語言的文法一定是描寫性文法,而自然語言的情況比較複雜,通常是描述性和規範性皆有;見描寫語言學派和語言規範。
「文法」也可以用於形容控制一群語言使用者語言行為的規則。例如「中文文法」這樣的屬於會有多種意義,它既可以表示漢語文法的整體概念,也就是所有漢語使用者所使用的文法規則,這時「文法」這個詞更關注於大量的變化形式[16];它也可以指大量或所有中文使用者所使用的共有的規則(比如主謂賓結構等),此外它還可以指某一語言的一種特定的種類(如現代標準漢語等)。
歷史
第一本系統性的文法著作起源於鐵器時代的印度,由耶斯迦(公元前6世紀)、波你尼(公元前4世紀)以及著作的注釋者賓伽羅(公元前200年)、迦旃延和波顛闍利(公元前2世紀)創作。在西方世界,文法是公元前3世紀希臘文化的組成部分,並伴隨著諸如赫里亞、薩莫色雷斯的阿里斯塔庫斯等作者的產生,現存最早的一部作品是《文法的藝術》(古希臘語:Τέχνη Γραμματική),由狄俄尼索斯·特拉克斯(公元前100年)創作。拉丁語文法是按照公元前1世紀的希臘語文法結構發展而來的,較為出名的作者包括勒密烏斯·帕萊蒙、馬庫斯·瓦萊里·普洛布斯、奧比留·普皮勒斯、馬庫斯·瓦萊里·普洛布斯和埃米利烏斯·阿斯佩爾等。
Tolkāppiyam是現今最早的泰米爾語文法著作,於公元1世紀至10世紀之間完成。
古愛爾蘭語的文法著作可以追溯至公元7世紀的Auraicept na nÉces。
阿拉伯語文法是由Abu al-Aswad al-Du'ali(阿拉伯語:أبو الأسود الدؤلي),他師從阿里·本·阿比·塔利卜(阿拉伯語:عليّ بن أبي طالب),後者是遜尼派穆斯林第四位正統哈里發,也是什葉派穆斯林第一代伊瑪目。
第一部希伯來語文法著作誕生於中世紀中期,其內容與《米書拿》有關。十世紀的Diqduq是最早的一部希伯來聖經的注釋[17]。12世紀時Abu Ibrahim ibn Barun(希伯來語:יצחק בן ברון בן יוסף בנבנשת)對希伯來語和阿拉伯語的文法傳統與習慣進行了對比[18]。
由於文法是三學和博雅教育的內容之一,使得文法在中世紀時期變成了一門核心課程,當時的教學也受到了古典時代晚期的一些作者的影響,比如普利西安等人。對於俗語的研究始於中世紀中期,同期的作品包括《第一文法著作》(冰島語:Fyrsta Málfræðiritgerðin)等,但這些作品在文藝復興時期和巴洛克時期才開始具有影響力。1486年安東尼奧·德·內夫里哈出版了《拉丁文入門》(Las introduciones Latinas contrapuesto el romance al Latin)一書,在1492年他又出版了第一本西班牙語文法著作《卡斯蒂利亞語文法》。據彼得羅·本博1525年出版的《通俗語言的敘述》(義大利語:Prose della volgar lingua)的記載,在16世紀的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由但丁的《俗語論》(義大利語:De vulgari eloquentia)引發了一場有關於「語言問題」(Questione della lingua)的討論,主要探討了義大利語的地位以及理想形式。第一部斯洛維尼亞語文法著作由亞當·波赫力(Adam Bohorič)於1584年完成。
非歐洲語言的文法在16世紀開始也逐漸得到統一彙編,以便於傳福音以及聖經的翻譯。期間產生了一些文法著作,比如1560年的《秘魯王國印第安人通用語文法與藝術》(西班牙語:Grammatica o Arte de la Lengua General de los Indios de los Reynos del Perú)和由道明·聖托馬斯寫成的克丘亞語文法著作等。
1643年Ivan Uzhevych編寫出版了《斯拉夫語文法》(斯洛維尼亞語:Grammatica sclavonica),1762年羅伯特·勞得出版了《英語文法簡介》(英語:Short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Grammar)一書。由約翰·克里斯多福·阿德隆所編寫的共五卷的《高地德語方言關鍵文法詞典》(德語:Grammatisch-Kritisches Wörterbuch der hochdeutschen Mundart)在1774年出版,這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德語詞典[19]。
18世紀後期隨著現代語言學的出現,文法變為其下的一個研究領域。1814年,吳克·史蒂芬納維奇·卡拉季奇編寫了塞爾維亞語的文法書,之後在1814年,由格林兄弟編寫的《德語文法》(德語:Deutsche Grammatik)第一次出版發行。1833年弗朗茨·博普編寫出版了《比較文法》(英語:Comparative Grammar),這也被認作是現代比較語言學的起點。
漢語文法
句子組成的規律
- 人之初
- 我愛你
- 「打羽毛球」「是」「最好的」
-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在口語中,因為說話者或受話人都知道相方的關係,所以大都省略主語或賓語。
但在書寫文章時,必須要清楚表明主賓雙方。
電腦語法
電腦語法又是另一種新的名詞,就是對應電腦使用的程式語言,程式語言大多是由英文和數字組成。利用它們可以命令電腦要呈現的現象。各程式語言有其對應的語法,程式需要符合其語法,若是程式不符合其語法,電腦就無法執行對應的程式,或者執行出錯。
文法學
文法學即對於文法的研究。文法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句法研究,通過建立文法框架來構建句法規則。比如生成文法的標準框架就是由諾姆·喬姆斯基等學者在50年代後發展出來的轉換-生成文法模型。
但是其他語言學層面上的研究,比如詞法學中的格,也被囊括在文法研究中。
教育
在中世紀歐洲早期有文法學校,主要是對年輕人傳授拉丁語文法。後來課程大為放寬,包括希臘語、希伯來語、英語和歐洲語言,以及自然科學、數學、歷史、地理等其他科目。
標準語是一語言中特別鼓勵在公眾場合使用的語言變體。標準語和地方話不同,後者可能有對應的描寫性文法,但很少用規範性文法的方式教授。在小學教授標準化的母語有些政治上的爭議,因為這同時也和族群的定義有關。
現代標準法語以巴黎法語為主,由於現代法國文學的發展,巴黎法語的崇高地位沒有受到挑戰。
由於佛羅倫斯在早期義大利文學中的影響,標準義大利語不是依首都羅馬的義大利語為準,而是以佛羅倫斯的義大利語為準。
標準西班牙語也不是依首都馬德里的西班牙語,而是卡斯提亞-雷昂的西班牙語。在阿根廷及烏拉圭的標準西班牙語分別是以布宜諾斯艾利斯及蒙特維多的西班牙文為準。
葡萄牙語有兩種官方的標準語,分別是巴西葡萄牙語及歐洲葡萄牙語,但很快就會整合成一種語言[20]。
塞爾維亞語也有類似的情形,塞爾維亞及塞族共和國都有自己的標準語,學者對於第三種塞爾維亞語標準語是否存在仍有爭議,有些認為蒙特內哥羅語是第三種標準語,但也有些人認為蒙特內哥羅語只是塞爾維亞語中的一種方言。
挪威語有二種標準,書面挪威語及新挪威語,兩者之間的選擇和挪威語言衝突有關。所有挪威的城市都可以在二種標準選擇一種為城市的標準語,也可以宣佈城市是語言中立,允許二種標準語。只有27%的城市選擇新挪威語為標準語。小學中使用的主要語言主要依照城市選擇的標準語,但可以由當地學區內公投決定。
現代標準漢語中的中華民國國語、普通話、新加坡華語分別屬於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新加坡的官方語言。現代標準漢語的發音是依照官話中的北京官話,而文法及文法是以官話白話文為準。
現代標準阿拉伯語是在古典阿拉伯語的基礎上建立的,後者也是古蘭經使用的語言。
美國社會為了推廣良好的文法,在2008年起宣布3月4日為全國的文法節[21]。
分類
- 規範性文法
- 描寫性文法
- 教學用文法
- 形式文法
- 生成文法(衍生文法)
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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