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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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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西漢的金腰帶,鑄造並鑿成神話中的動物和鳥

漢代經濟先後經歷了繁榮和衰落兩個極端的階段。它通常分為三個時期:西漢(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新朝(公元9年-公元23年),東漢(公元25年-公元220年)。前攝政王王莽建立的新朝,曾短暫地打斷了漢朝的漫長統治。隨著王莽的垮台,漢朝的首都也從長安向東遷到了洛陽。因此,史學家就將漢朝的這兩個時期分別命名為西漢和東漢。[1]

漢朝經濟表現為人口的大量增長,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商業貿易中央集權制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在該時期,貨幣的鑄造水平和流通速度都有了顯著的提高,從而奠定了穩定的貨幣體系基礎。絲綢之路也促進了漢朝和亞歐各國的貿易和貢品往來,許多商品是中國古人之前聞所未聞的。[2]

兩漢的首都長安雒陽,根據人口和面積當時可以位於世界最大城市之列。官方作坊為皇宮製造家具服飾,為老百姓生產商品。政府監督公路和橋梁的修建,從而促進了官方業務及商業的發展。根據漢朝制度,實業家批發商商人,無論是小店主還是富商,都可以在國內公共領域,甚至是在軍事領域經商。

漢朝初期,農民大部分是自給自足式的,但已經越來越多的依賴商業交換,交換的對象是坐擁大片糧田的富裕地主。許多農民因此身負重債而被迫成為了地主階層的長工佃戶。漢朝繼續儘可能的向貧農施以經濟援助,而他們則不得已要和有權有勢的貴族地主商人競爭。朝廷也不遺餘力的通過賦以重稅或宏觀調控等方式限制權貴勢力的發展。漢武帝(公元前141年至公元前87年在位)在位期間,朝廷甚至將鹽鐵收歸國有。然而,這些國家壟斷政策在東漢時期均被廢止。公元前2世紀,國家對私有經濟的不斷干預嚴重削弱了商人階層的利益。這使得富裕地主的勢力不斷擴大,也保證了農業主導型經濟得以繼續發展。這些富裕地主最終主導了商業活動,獲得了農民的控制權。原本仰仗農民獲取稅收、軍力、以及公共勞力的朝廷變得風雨飄搖。公元1世紀80年代,在經濟和政治雙重危機的壓力之下,漢朝的權力已經被嚴重分散。與此同時,大地主的自由和權力也在他們勢力範圍里日漸膨脹了起來。

貨幣系統與城市化

城市化和人口

一個描畫著漢代建築陶瓷模型——在漢朝皇陵發現,描繪了一個城市中的有陽台、平鋪著瓦並有斗拱屋檐的的塔,在塔的第三層有一個橋通向另一座塔樓

戰國時代(公元前403年—前221年),私人商業、新貿易路線、手工業貨幣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新的城市中心的發展。它們跟僅作為王公貴族階級權利象徵的宮城明顯不同。[3]

秦朝(公元前221年—206年),相距遙遠的城市間的貿易往來因全國標準貨幣的使用而便利。[4]許多漢代的城市也發展壯大:西漢的成都有35.4萬居民;洛陽有33.2萬居民;國都長安約有24.62萬居民,而東漢國都雒陽約有50萬居民。[5]

公元2年的稅收普查記載,漢代有12366470戶人家,5760萬人口。[6]生活在城市中的絕大部分平民百姓大部分住在外城及其城牆門樓之外的郊區。[7]

將城外郊區算在內,西漢長安的總面積為36平方公里(14平方英里),東漢雒陽的總面積為24.5平方公里(9.5平方英里)。[8]

在長安和雒陽各自有兩個很大的集貿市場,每一個集貿市場都有一個兩層樓高的建築,作為負責集貿市場管理的朝廷官員的辦公點,建築物頂端豎有一面旗幟且擺放了一面鼓以示區別。[9]這些官員主要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徵收商業稅、按月制定標準的商品價格和批准買賣契約。[9]

貨幣變更

西漢早期,開國皇帝漢太祖(約公元前202年—195年)為了支持私鑄,關閉了政府造幣廠(此處已修改)。漢高祖的寡婦皇后呂雉,作為太皇太后,她在公元前186年廢除了私營鑄幣。她首次發行了由政府鑄造的重5.7克(0.20盎司)的銅幣。而在公元前182年發行了另一種重1.5克(0.053盎司)的錢幣。改用重量較輕的錢幣造成了大範圍通貨膨脹,因此公元前175年,漢文帝(約公元前180-157年)頒布了私營鑄幣廠禁令;它們只允許鑄造重量剛好為2.6克(0.092盎司)的錢幣。公元前144年,即漢景帝(約公元前157年-141年)統治末期,私營鑄幣被再一次廢除。儘管如此,中央及地方郡政府仍繼續發行重2.6克(0.092盎司)的銅錢。直到公元前120年,那一年間,錢幣被1.9克(0.067盎司)的銅錢所代替。其他貨幣也在這一年間發行。徵集政府稅收時使用面值四十萬的繡花白鹿皮代紙幣。漢武帝還採用三種面值分別是三千、五百和三百的銀錫合金錢幣;所有的錢幣重量都在120克(4.2盎司)以下。

漢武帝(前141-前87年在位)時發行的五株錢,直徑25.5mm。

公元前119年,政府發行了重3.2克(0.11盎司)的五銖錢;該錢幣是武德四年(621年)以前的標準貨幣。[11]在王莽(公元前45年-公元23年)短暫自立的新朝時期(公元9到23年),政府分別在公元7年、9年、10年和14年採用了幾個新的貨幣單位。這些單位(包括銅刀幣、金、銀、龜幣及貝幣)的市場價格與它們的重量不符,從而貶損了錢幣的價值。[12]在新朝滅亡後的大範圍內戰有所緩解後,漢光武帝(約公元25-57年)在馬援的鼓動下,於公元40年重新採用了五銖銅幣。[12]由於各個郡發行貨幣的質量低,重量輕,中央政府於公元前113年關閉了所有的郡鑄幣廠,並賦予中央政府水路及公路掌管者獨有的鑄幣權。[13]儘管在東漢初始中央政府發行的貨幣都轉移到了大司農(中央政府九卿之一)的辦公室,中央政府仍然保持了對貨幣發行的壟斷權。[14]

加里·李·托德(Gary Lee Todd)【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史學博士及中國河南省新鄭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Sias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in Xinzheng, Henan, China)史學教授】在他的網站提供了以下西漢與新朝時期發行的貨幣圖片:[15]

流通及薪資

商人及小農以錢幣繳納財產及人頭稅,並將一部分收穫的農產品繳納土地稅。農民則通過為富有的地主做工,在釀造業等行業當勞動力或是通過在城市市集中出售農產品及自製品賺取錢幣。漢代朝廷可能發現以錢幣徵稅是最簡易的方式,因為這樣就無需運輸被徵稅的貨品了。

自公元前118年到公元5年,朝廷鑄造了280億多枚錢幣,每年平均鑄造2.276億枚(或22.76萬貫錢幣)。相比唐代的天寶年間(公元742至755年),每年鑄造錢幣3.27億枚。到了宋代(公元960年至1279年),鑄造的錢幣數則為公元1045年30億枚,公元1080年58.6億枚。由於工錢只以現金支付,在東漢時期錢幣現金成為衡量財富的普遍標準。第五倫(約公元40年至85年)——漢代蜀郡(今四川省太守描述道其下屬官員財富並非以擁有的土地折算,而以錢幣現金計算資產總和,其價值大約為1千萬枚錢幣。

安格斯·麥迪森估計當時漢朝國內生產總值以1990年美元計相當於450美元/每人——這一總數超過了90年代最低生活水準,且直到10世紀末期宋朝初年也未發生過明顯改變。錢幣現金的廣泛流通令眾多商人致富,涉及成百上千枚錢幣的商業交易在當時比比皆是。他們將自己的財富用於土地買賣,成為了富有的地主。官府為現金流動做出的一系列努力令特定的社會階層強大起來,而這一階層政府也曾極力試圖通過徵收重稅、處以高額罰金、充公及價格監管機制予以壓制。

國內貿易

貨物和商品交易

漢朝的史學家司馬遷(公元前145年——前86年),班固(公元32年——92年)以及後來的史學家范曄都記載了漢朝商人進行商業交易和商品貿易的細節,考古學的發現也證明了這些商品出現在漢朝。

漢朝主要的農產品主食有穀子,黍,大米(包括糯米),小麥,豆類和大麥。其他的食品還有高粱,芋頭,錦葵,芥菜,棗,梨,李子(包括柳櫻和梅子),桃子,杏和楊梅。雞,鴨,鵝,牛,豬,兔,梅花鹿,斑鳩,貓頭鷹,竹雞,喜鵲,雉雞,鶴以及各種魚類都是常見的食用肉類。

不論是小規模農戶還是大規模生產商,經營蠶絲業生產絲綢,都獲利頗豐。對窮人而言,絲綢衣服太貴,他們大部分穿麻布衣服。在農村,通常都是婦女自己織布。

常見的銅製物品包括像油燈,香爐,桌子,熨斗,火爐以及滴瓶等家用器具。鐵製物品通常被用於建造和農活中,例如犁,鎬,鐵鍬,鏟子,鋤頭,鐮刀,斧子,扁斧,錘子,鑿子,刀,鋸,劃針和釘子。鐵也在軍事方面被用來製造劍,戟,箭頭和鱗片鎧甲。

酒,醃菜,醬汁;牛皮,羊,豬;穀物,木材船,竹竿,輕型兩輪車,重牛車,漆器,銅家具,筷子;銀,木材,鐵船,染料,馬,角質品,硃砂,絲織物,上等粗布,黑貂皮,狐皮衣物;毛氈,蓆子;水果,蔬菜;玉,琥珀,鹿皮拖鞋,陶製品以及由梓木,槐木,柏木以及塗漆木製成的葬用棺材都是其他常見物品。

除了常用貨品外,漢史學家還列出了特別地區的貨物。現在的山西地區常見的交易物品有竹子,林木,穀物和寶石;山東有魚,鹽,酒和絲;江南有樟腦,梓木,生薑,桂皮香料,黃金,錫,鉛,硃砂,犀牛角,龜殼,珍珠,象牙和皮革。Ebrey列出了在甘肅吳未(沿著中國長城旁邊的河西走廊)發現的一座公元2世紀的古墓中物品,由此證明即使是在遙遠的邊境處也能找到奢侈品。

參考文獻

  1. ^ Hinsch 2002,第24–25頁; Cullen 2006,第1頁.
  2. ^ 丁筱媛. 漢代奢華風氣之研究.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4. 
  3. ^ Nishijima 1986,第574頁
  4. ^ Hinsch 2002,第28頁
  5. ^ Nishijima 1986,第574–575頁Stearns & Langer 2001,第51頁
  6. ^ Schinz 1996,第136頁Nishijima 1986,第595–596頁
  7. ^ Schinz 1996,第140頁Wang 1982,第1–4, & 30頁
  8. ^ Wang 1982,第1–4, 30頁Hansen 2000,第135–136頁
  9. ^ 9.0 9.1 Nishijima 1986,第575–5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