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簽署日 | 193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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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國倫敦 |
簽署者 | 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西德、迦納、冰島、愛爾蘭共和國、象牙海岸、科威特、紐西蘭、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蘭、大韓民國、蘇聯、埃及、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
締約方 | 德國、挪威、瑞士、奧地利 |
保存處 |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
語言 | 法文 英文 |
簽署日 | 196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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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國倫敦 |
生效日 | 1968年7月21日 |
簽署者 | 澳大利亞、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西德、迦納、冰島、愛爾蘭共和國、象牙海岸、科威特、紐西蘭、巴基斯坦、巴拿馬、菲律賓、波蘭、大韓民國、蘇聯、埃及、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
締約方 | 162(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
語言 | 法文 英文 |
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國際海事組織(時稱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包括1930年和1966年兩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約優先於1930年公約,並於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公約內容
1930年公約規定了未依公約及附件勘劃標誌(載重線)的船舶不得從事國際航行。
公約還對裝運木材的輪船、郵輪、特種船舶的載重線進行規定。
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
公約規定對根據本公約檢驗和勘劃標誌的船舶,應該頒發「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4]
1966年公約內容
相比於1930年公約,1966年公約更為詳盡。1966年公約排除了軍艦、長度小於24米的新船、大於150噸的現有船舶、非營業遊艇和漁船等例外,對裏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約在修理改裝和改建、地帶和區域、載重線的浸沒、檢驗檢查和勘劃標誌、初次和定期的檢驗和檢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體的規定。[5]
參見
參考文獻
-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9-29) (英語).
-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3) (中文(簡體)).
- ^ 1966年treaty.mfa.gov.cn.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1) (中文(簡體)).
-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3) (中文(簡體)).
-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12)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