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管理公約
勞動行政管理公約 | |
---|---|
簽署日 | 1978年6月26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80年10月11日 |
締約方 | 挪威、根西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勞動行政管理公約(英語:Labour Administration Convention)是1978年6月26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78年勞動行政管理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50號公約(C150)。[1][2]公約於1980年10月11日生效。[3]
內容
公約[4]第二條規定締約國須指派或委託非政府組織(雇主組織、工人組織)從事某些勞動行政管理工作。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7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公約於2003年3月7日對中國生效,適用於港澳。[4]
參見
參考文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Convention C150 - Labour Administration Convention, 1978 (No. 150).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3).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7).
- ^ 4.0 4.1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2-06).
這是一篇條約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