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奸
汉奸是负面语汇,泛指出卖中国国家民族利益的人,相当于“卖国贼”、“内奸”,也即通敌或叛国的中国人。
“汉奸”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利益的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卖民族利益的中华民族败类”;在《重编国语辞典》中的解释是“为一己的利益而甘心出卖国家的人”。[1]
词语历史
“汉奸”一词,目前最早见于明代平定西南土司叛乱的过程之中。天启元年(1621)至崇祯三年(1630),西南地区发生土司叛乱,波及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省,史称“奢安之乱”,在水西善后和治理过程中,兵部尚书杨嗣昌和朱燮元都在上疏中使用了“汉奸”一词。《酌采水西善后疏》:“前件看得遐荒万里,未沾圣化,易动难静,自其恒态,而又有汉奸拨之,则鹿骇豕突,便为难端。”《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夷地深险,步步羊肠;犬羊之性,一日数变;汉奸拨之,其狡百出,势不得不需兵力。”《左传》及《国语》等典籍认为“乱在内为宄,在外为奸”。因此汉奸最初是指在外作乱的汉人。[2][3]
清廷最初用“汉奸”指煽动拨弄少数族人、反抗朝廷的不法汉人。[3]康熙年间贵州巡抚田雯《古欢堂集·黔书》:“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雍正帝多次使用汉奸一词[4][5][6]。乾隆年间云贵总督上疏:‘苗、惈种类虽殊,皆具人心。如果抚驭得宜,自不至激成事变。臣严饬苗疆文武,毋许私收滥派,并禁胥役滋扰。至苗民为乱,往往由汉奸勾结。臣饬有司稽察捕治。’‘贵州思州诸府与湖南相接,今有辰、沅饥民百余入贵州境采蕨而食。臣已饬贵州布政使、粮驿道以公使银赈济。如有续至,一体散给安置。’[7]
道光年间,西方列强与清朝交战,“汉奸”涵盖范围扩大到非汉人群。[8][9]义和团事件时使用“教民汉奸”来指称涉事教徒,并指袁昶、许景澄、徐用仪为汉奸,遭慈禧后党诛杀,满人内阁学士联元、蒙人户部尚书立山也被冠上“汉奸”的罪名,遭处死。[10]
辛亥革命时期,与清政府的“汉奸”指称相对,革命党的排满宣传衍生出“汉奸”的新意涵,把替满人为虎作伥、残害汉族同胞的汉人称作“汉奸”。[3]
法律地位
1938年,汉奸罪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华民国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规定“汉奸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汉奸罪系就中华民国刑法外患罪所设之特别规定,仍与刑法之外患罪同一性质。[11]另外在1945年11月23日颁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案例》规定:
对于左列人员,视为汉奸,应厉行检举:
(一)曾任伪组织简任职以上公务员,或荐任职之机关首长者(汪伪政府官员分为选任、特任、简任、荐任、委任五级)。
(二)曾任伪组织特务工作者。
(三)曾任前两款以外之伪组织文武职公务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四)曾在敌人之军事、政治、特务或其他机关工作者。
(五)曾任伪组织所属专科以上学校之校长或重要职务者。
(六)曾任伪组织所属金融或实业机关首长或重要职务者。
(七)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任报馆、通讯社、杂志社、书局、出版社社长、编辑、主笔或经理,为敌伪宣传者。
(八)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主持电影制片、广播台、文化团体,为敌伪宣传者。
(九)曾在伪组织新民会、协和会、伪参政会议类似机关参与重要工作者。
(十)敌伪管辖范围内之文化、金融、实业、自由职业、自治或社会团体人员,凭借敌伪势力,侵害他人,经告诉或告发者。
1946年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号解释令,同意台湾人原属日本籍,不应以汉奸罪名追诉。1946年12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号解释令,主张台湾人于对日抗战期间的战争罪刑,应受战犯罪名审判,这是跟进盟军总部清理战争罪刑的做法。战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仍然进行汉奸检举追究行动。根据司法行政部的统计数据,自1944年11月至1947年10月底,法院共判决汉奸罪犯14932人,其中判处死刑369人、无期徒刑979人、有期徒刑13570人、被处罚金者14人,另判决无罪5822人、其他10654人。1947年11月至12月,又增加判处徒刑459人、无罪330人,使得司法惩办汉奸总数达到15391人。[12]1968年,《惩治汉奸条例》废止,按刑法外患罪处理。
1937年开始组建的八路军、新四军,各级政治工作部门都设有“锄奸部”、处、科。1939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军委、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锄奸工作的训令,强调指出:必须用新的注意力对付敌探奸细与反共分子的新阴谋破坏,从认识上、组织上以至技术上改变到适合新的情况,这是当前锄奸工作的总方向。194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又作出《关于锄奸工作组织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合理的指导锄奸保卫工作,决定取消军队中步兵营及相等于营的直属部门的锄奸特派员,所有该级的侦察、保卫工作及连队锄奸工作的管理教育及其工作的检查,都委托营教导员或机关部门中的政治委员、政治协理员负责兼任;军队中营级锄奸特派员加强到团级锄奸部门;各级锄奸部门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部队的关系,与政治机关其他部门相同,不能有特殊化;军队中的锄奸干部担负着特殊任务,不应当轻易分配他们与反奸细活动无关的工作,而应该相当稳定。同时对加强连队锄奸工作,正确区分锄奸对象作出明确规定。这一决定,对于加强八路军、新四军中的锄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政府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同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将汉奸纳入反革命罪,1979年《惩治反革命条例》失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背叛祖国罪(第91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92条)等处理。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在提出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13]曾引发争议。
相关例子
在抗日战争期间,闽南籍企业家陈嘉庚向重庆国民政府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这个提议由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被邹韬奋称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14]其后诸如阮振铎、齐燮元、张景惠、于品卿、汪精卫、王克敏、殷汝耕、梁鸿志、陈公博、周佛海、江亢虎、缪斌等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领导人被视为汉奸。
《人民日报》驻日本分社社长韩晓清,因发表“保钓运动是害国”的言论,被网民集体指责为“汉奸”。[15]
民众中普遍存在反日情绪的同时,除了普通哈日族之外,亲日派亦不少见,甚至出现支持大东亚共荣圈和侵华战争、认同日本政治理念的“精日”。2017年8月间在上海发生四行仓库日军照事件,期间几名中国大陆青年不仅身着日本侵华战争时期的日军军装以日军立场组织拍摄照片,同时毫不避讳的自认为“汉奸”,引起中国大陆社会广泛批评,当事人亦被行政拘留。
香港的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于2007年10月出访美国,其访美期间于《华尔街日报》发表题为《China's Olympic Opportunity》(中国奥运机遇)一文,李柱铭在文中引述北京副市长刘敬民2001年接受《华盛顿邮报》访问时的说法指出[16]“申办奥运不但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亦可推动民主及人权发展……(奥运)有助中国发展和谐社会、更民主的社会,及帮助中国融入世界。”李柱铭说非常认同这些主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人权及民主有倒退迹像,国际社会有理由直接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事务。文章发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不点名指:“中国人权问题上,不需要外界所谓的压力;有人去推动外界向中国施压,是没有道理的,亦不会取得任何结果。”随后香港各建制派政党亦相继批评李的言论,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谭耀宗认为李等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所说,是典型借外国势力干预。[17]工联会立法会议员王国兴形容李等同引清兵入关的吴三桂。[18]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宪梓批评李“疯狂到极点”,指他是“汉奸”。[19]
而在2018年马来西亚大选中部分亲希望联盟的马来西亚华人则用汉奸走狗一词批评亲国民阵线的相关人士[20]。
评价
社会学学者张文琳指出“汉奸”为中国特有的概念[21],其根本建基于极端的种族主义,强行将所有华裔人士视为中国人或中华民族,而漠视其人的实际国籍、成长环境等构成个人对自身认同更为重要的因素。并且其提出往往对听者附带迫使对方认同,否则“你也是汉奸”的强烈威吓性,大大违背了现代文明、包容、和平等这些普世价值。张氏并引用二战后中国对川岛芳子的判决,指无论川岛的日本人养女身份是否成立,当时的指控都是非法的。因川岛生父为肃亲王,她生而为爱新觉罗家中一员,因此对于她主要被控的罪名——协助建立满州国——本身就是她忠于其祖其宗的最有力证明。而“汉奸罪”的指控却竟强行将其忠于爱新觉罗家族的行为定义为背祖忘宗,因此张氏认为“汉奸”一词只是一种狭隘的民粹发泄,其中并无精确意义,而正因其意义模棱两可,也常被有心者利用来达成其他目的,例如川岛芳子的判决,和近年常被用作刺激自卑的中国民众等等[22][来源可靠?讨论]。
日本神户大学教授王柯指出,清末民初革命派的“汉奸”话语,其实是他们企图在多民族国家的母体上,人工催生一个“汉族”单一民族国家时出现的“怪胎”。二十世纪初革命派接受近代民族主义的目的,其实不在于确认“民族”,而在于建立一个新型的国家——“民族国家”。民族不过是手段,国家才是目的。然而,因为现实的中国不可能成为单一民族国家,“汉奸”话语最终不过是强化了本来只是手段的民族意识而已。2002年末,有人以多民族国家为由表示不宜称岳飞为“民族英雄”。对此中国汉人表现出来的愤怒,就是近代民族主义造成中国汉人将自己的政治认同最终归结在民族,而不是国家的最好写照[23]。
同情汪兆铭的旅美文人赵无眠就在《百年功罪》中有二篇文章——《查塔呼奇河畔谈汉奸》《二十世纪谁不是汉奸?》——专门讨论汉奸,认为汉奸是一个不确定不清晰的概念,文中流露对汉奸定义的嘲弄。[来源可靠?讨论]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 ^ 中华民国教育部. 漢奸. 重编国语辞典.
- ^ 吴密. 民族和国家的边缘——清代“汉奸”名实关系及其变迁.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 2011年.
- ^ 3.0 3.1 3.2 桑兵. 孙中山研究亟需注意版本问题. [2023-1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20).
- ^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条: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由汉奸指使。……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宽纵。
- ^ 《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谕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督抚、提镇等:狆苗素称凶悍,加以汉奸贩棍,潜藏其中,引诱为恶……。
- ^ 《大义觉迷录·附录》:“就其言论天下时势光景、朕之用人行政,一些不知未闻之人,非是苗疆内多年汉奸,即系外洋逆党。”
- ^ 清史稿卷307 列傳九十四. 新亚研究所 典籍数据库. [2009-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9-13).
- ^ 《林则徐集·公牍》〈密拏汉奸札稿〉:“照得本部堂恭膺简命来粤查办海口事件,首在严拏汉奸。缘外夷鸦片之得以私售,皆由内地奸民多方勾串,以致蔓延日广,流毒日深。”
- ^ 〈广东义民斥告英夷说帖〉:“尔勾通无父无君之徒,作为汉奸,从中作乱。”“今用我国人为汉奸,非尔狗之能。”“尔所用汉奸,皆我天朝犯法之徒,或杀人逃走,或舞文弄弊,平日极无本事,天朝所屏弃不用者,尔乃重用之。”载于杨松、邓力𡡷原编,荣孟源重编:《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页47、49。
- ^ 《近代史资料》:《近代史资料专刊·义和团史料》龙顾山人:〈庚子诗鉴〉;李超琼:〈庚子传信录〉
- ^ 最高法院. 民35 年京覆字第 163 號判例.
- ^ 吕迅. 国民政府对汉奸的司法惩处. 抗日战争研究. 2020年, (4).
- ^ 委员将建议人大制定惩治汉奸言论法. 中国新闻网. 2007-03-05 [2009-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2).
- ^ 陈嘉庚“最伟大提案”现身 汪精卫看后脸色苍白. 台海网. 2007-08-10 [2009-05-24].
- ^ 韩晓清:不要因钓鱼岛问题“赶走”日本友人. [2012-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0).
- ^ 刘敬民向华盛顿邮报发表的原文:"By applying for the Olympics, we want to promote not just the city's development, bu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cluding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If people have a target like the Olympics to strive for, it will help us establish a more just and harmonious society, a more democratic society, and help integrate China into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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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文琳《一种没有定义的中国特产:汉奸》,〈哲道期刊〉,1997年秋季刊,哲道学会。
- ^ 张文琳,P.28-33
- ^ 王柯《“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4年6月号第八十三期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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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久蓉,1995,历史情境与抗战时期“汉奸”的形成:以一九四一年郑州维持会为主要案例的探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815-41。
- 王柯,2004,“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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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铨津,1997,鸦片战争时期的“汉奸”问题之研究。国立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硕士论文。
- Zanasi, Margherita. 1998. Between Nationalism and Collaboration: The GMD Left, Japan, and National Reconstruction.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26 - 29 March, Washington, D.C.
- 张世瑛,2001,从几个战后审奸的案例来看汉奸的身份认定问题(1945-1949)。国史馆学术集刊 1:161-85。
外部链接
- 王柯:〈“汉奸”:想像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