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福利
劳工提供劳务交换雇主之财务性与非财务性酬偿。薪资是属于财务性报酬的直接酬偿,而福利则因无法折换现金又称间接酬偿。福利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相关保障、保护或服务性质的措施,是用来招聘和留住积极进取的员工的工具。企业所提供的福利相当多元,其范围涵盖劳工的工作与生活,对象包括劳工个人与亲属,时间自就职延续至去职后(退休或死亡),内容涵括生理与精神层面,目的则是保障保护劳工权利和提供劳工服务与便利。
福利的分类
法定福利
法定福利是指政府法令明定之福利措施,可分为安全与健康、非出勤给付和员工服务。 一 安全与健康在于维护劳工之人身安全、健康和就业安全。包涵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失业保险、健康检查、最低工资、退休金、资遣费、职灾补偿、病假、抚恤、职工福利金。 二 非出勤给付包涵例假、休假、产假、育婴假、陪产假、生理假、家庭照顾假、公假、事假。 三 员工服务包涵托儿设施、职工福利委员会相关服务。
自愿性福利
自愿性福利是企业依其理念、能力与需求,自愿给予员工的福利措施。
安全与健康部分
如超出劳基法规范的退休金、资遣费、团体保险(寿险、意外险) 、急难慰助金、就学补助等。
员工服务部分
如教育训练学费补助、优惠贷款、交通车、餐饮、心理咨商、宿舍等等[1]。
各国的额外福利措施
中国的额外福利制度和退休计划
雇主责任
根据风险保障和促进激励原则支付福利的责任和费用安排,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形:(1)雇主法定责任:依据法律和惯例产生的雇主责任,体现在工资、带薪假期、社会保险缴费、辞退补偿等项目之中;
辞退补偿
《中国劳动合同法》:(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雇主养老金
也称职业养老金,养老金第二支柱,将是中国职业人养老金的主要来源。
企业年金定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自愿依法举办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依法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雇主举办健康保障福利计划
包括合格计划和非合格计划。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分担50%-80%。雇主补充保险分担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主要种类:团体医疗保险计划,集体保健行动计划,健康品灵活账户等。
补充医疗保险的税优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
台湾的额外福利措施
全民健康保险
保费部分政府负担10%,雇主负担60%,受雇劳工负担30%。
劳工保险
分为普通事务保险给付与职业灾害保险给付
失业保险
提供非志愿性失业劳工短期的失业给付、生活津贴,和补助全民健保保费
退休金
雇主按月提拨员工申报薪资之6%存入个人退休金专户,劳工于合乎退休与提领条件时,提领退休金
托儿设施
雇用受雇者两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应设置托儿设施或提供适当的托儿措施
育婴假
子女未满一岁需女工亲自哺乳者,于劳基法35条规定之休闲时间外,雇主应每日另给哺乳时间两次,每次以30分钟为度,哺乳时间皆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