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交
网络性交(cybersex)或称网络性爱,为利用网络从事牵涉二者或以上,不直接接触对方的一种虚拟性交。以引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性行动的一种表现,即为“色情视讯、网络色情[1]”的传播形式之一。该类型行为亦俗称网交,起始于1990年代网络电子邮件(E-mail)的发明,历经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发展于网络互动通讯之后。
部分学者对其范围是否包含“利用网络媒介的集体自慰,是否纳入从事实际性行为的范围”存有争议。
起源与沿革
网络性爱在定义上,通常是指利用互联网、牵涉第二者以上,且不碰触到彼此身体的集体自慰,此间三种条件缺一不可。1990年代,网络电子邮件盛行之后,利用互联网为媒介的虚拟性交行为才得以出现,而最大的特征是伴随互动文字的自慰。之后,该形式性行为因BBS及之后的文字聊天室强调的互动文字对话式特点,更为盛行。不过真正成为完整性行为的模式,是声音与影像的即时通讯出现。
迄今,网络性交种类随着互联网互动环境改进,而有多种形式。不论是电子邮件、BBS、聊天室、视讯软件,除了少部分商业化及特例,通常为一对一的互相自慰形式。甚至还出现能够通过网络远程操控的性爱器具[2],允许双方相互远程操控对方的器具,来为对方进行自慰的性形式。
法律层面的争议
1990年代末期,互联网的兴起与日渐成熟的即时通讯软件(微软MSN、雅虎即时通、腾讯QQ)出现后,不但使得网络调情普遍,也迅速引起多项争议:性幻想的非直接接触性器官的互动自慰并非性交合,网络性交易问题,更涉及西方世界极为重视牵涉未成年人士的性罪行。
美国
一般来说,美国于1996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II)、1998年通过的“儿童上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有效的规范网络调情。其中,不得与十七岁以下对象从事网络调情成为美国明定规范。依其法律精神,网络调情在美国仅用正面表列方式,在某程度上视为性活动之一,除此之外,该举动在法律上不认定作性交。
中国大陆
就中国大陆而言,2005年之前,网络性交与其他网络色情问题相同,并不受到任何箝制。2005年下半年,中国展开扫荡网络色情,9月并公开审理将网络性交商业化的“九九san情色论坛”组成成员,该组织首脑虽在逃,但其他11名嫌犯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从事网络调情的女性从业员则被判刑四年。该扫荡为师法美国以保护中国17.6%未成年网民为主。
台湾
在台湾,法界对于网络性交的定义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与未成年网络性交是否犯罪?”、“经由网络性交索费是否为性交易?”甚至“只有涉及网络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外遇?”等问题,都成为台湾法律上灰色地带。
各界评价
自2000年起,撇开涉及未成年的网络调情外,在各界团体间亦有着正反两面的评价。此种两极评价尤以多个妇女运动团体间最为对立。
负面评价
反对网络性交者,则认为此举动会让当事者人际关系与心理层面受影响,并相当程度助长性犯罪。部分学者则自行将网络性交归类于变态的性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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