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正當防衛案
日期 | 2018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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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21:35左右 |
地點 | 中國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口 |
座標 | 31°23′07″N 121°00′51″E / 31.385359°N 121.014031°E |
別名 | 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崑山砍人案、崑山反殺案、崑山龍哥案 |
類型 | 刑事案件 |
起因 | 劉海龍醉駕後因交通糾紛與行人于海明發生爭執。 |
結果 | 劉海龍以砍刀攻擊于海明時脫手,被于海明反擊砍殺。公安機關最終認定于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撤案。 |
死亡 | 1(劉海龍) |
受傷 | 1(于海明) |
于海明正當防衛案[1],或稱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崑山砍人案、崑山反殺案、崑山「龍哥」案[2],是2018年8月27日發生於中國江蘇省崑山市夜晚的一起刑事案件。事件當事人劉海龍因交通糾紛與于海明發生爭執,之後劉海龍用砍刀打擊于海明時脫手,被于海明反擊砍殺。最終于海明反擊劉海龍的行為被當地警方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撤案[3]。此事也引發了中國網路上的激烈討論。
主要當事人
死者劉海龍,1982年出生於甘肅省鎮原縣,事發後被網民、媒體稱為「紋身寶馬男」、「崑山龍哥」、「花臂男」等[4][5][6],案發前在崑山陸家鎮合豐村經營著一家典當行[7][8],居住於崑山陸家鎮某小區。劉海龍生前曾留有多次案底,自2001年至2014年間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計已超過10年。但其生前也曾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9]
另一主要當事人于海明,1977年生,陝西省寧強縣人,被網友稱為「電車男」。案發前同樣居住於崑山,在崑山一家名為「昆城一品國際宴會中心」的酒店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水電工程。[10]
案發經過
2018年8月27日21:35左右,于海明下班後騎行電動自行車回家。與此同時,劉海龍在醉酒後駕駛一輛牌照為「皖A·P9G57」的寶馬轎車,同車還有三名其他乘客。劉海龍駕車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電動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11]
劉海龍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和踢打于海明,並不顧他人勸阻持續追打于海明,而與劉海龍同車的劉強強隨後也參與了毆打。于海明見狀被迫還擊,並指責劉海龍等人「太欺負人」。[11]
眼見于海明做出抵抗,劉海龍返回寶馬轎車的後座取出一把砍刀,開始用刀背擊打于海明,致其受傷。然而在過程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並在七秒鐘內連砍劉海龍五刀。劉海龍受傷後跑回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兩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車。[12]
劉海龍被砍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並倒地。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在警方到達現場後將劉的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出警的民警。據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于海明的同事柯某第一時間在現場報警,于海明也撥打電話,將自己「出事」的消息告訴了工作單位的老闆。[12][11]
案發後
事發後,于海明與劉海龍均被送院醫治。劉海龍最終於當日傷重身亡,法醫鑑定結果為刀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12]。崑山警方當晚拘捕了于海明[8]。劉海龍的姐姐和父親已去蘇州,其母當時還不知此事。劉海龍的一位朋友告訴記者,「劉海龍身後事還未處理,要打官司」。[10]
警方提供的審訊影音檔顯示,被拘留期間,于海明表示自己的心情「很低落」。事發後第四天,看守所中的他得知劉海龍的死訊時,以為要「殺人償命」,開始崩潰大哭,並表示「腦子一下子就蒙了」「從來沒想過這輩子會殺人」[11]。
事件發生後,網絡上出現了一系列流言,其中以「劉海龍與涉黑團伙『天安社』有關」的傳言流傳最廣。但據天安社核心成員表示,劉海龍與天安社毫無關聯[8],而且天安社早在2017年3月就已經被北京警方取締。[13]
「正當防衛」及「防衛過當」的爭議
該事件也引發了關于于海明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 |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 |
支持正當防衛說的一方認為,整個案件具有連續性,不可將于海明奪刀及砍殺的行為分開來看。另外,從當事人角度考慮,于海明奪刀後仍可能感到不安,不能排除劉海龍事後再尋機報復的可能,甚至不能排除劉海龍跑向汽車的目的是否包含尋找更多武器,或呼叫車上人員下車繼續毆打于海明,故砍殺劉海龍的行為仍屬正當防衛(一般稱為「特殊防衛」)。[14]
反對方則認為,若當事人的防衛發生在侵害之前,則屬於假想防衛;若侵害已經過去,就屬於事後防衛。亦即在本案中,于海明搶過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均屬正當防衛;但當對方驅離時還追着砍,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故意傷害)。[14]
調查結果
2018年9月1日,崑山警方發佈《警方通報》。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通報中還表示,劉海龍的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未砍中的兩刀,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于海明事後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綜上,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另與劉海龍同車並參與毆打于海明的劉強強被行政拘留十日。[12]
同日,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也發佈通報。通報中認定于海明的行為確屬正當防衛,並認為警方的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15]。9月2日,崑山市公安局的辦案民警表示,警方已經解除于海明刑事強制措施,于海明「身體狀態良好」[16]。于海明就職的崑山一品宴會中心表示會為他保留職位,也會尊重他個人的意願[17]。
其他
事件發生後,微博用戶「李嘉臣」發佈消息稱「騎車者于海明家庭困難,已向其哥哥資助30萬供孩子看病」[18]。但《新京報》記者採訪于海明的哥哥,證實此為假消息,于海明的哥哥從未接受別人的資助[19]。之後新浪微博表示「李嘉臣」「發佈不實信息且情節惡劣」,對其進行了永久禁言處理[20]。隨後迫於壓力,發佈詐捐信息的當事人李某濤(即「李嘉臣」)到廣東省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並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21]。
2018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全部與正當防衛認定標準有關,本案位列其中[1]。
參考資料
- ^ 1.0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12-19 [2018-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0) (中文(簡體)).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弘扬社会正气,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11-27 [2020-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4) (中文(簡體)).
- ^ 依法撤案!“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央視網.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1)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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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 14.1 楊雨奇. 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界定?. 中國新聞網. 2018-08-31 [2018-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31)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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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杀哥"于海明已出院 老板曾称判几年发几年工资. 網易新聞. 封面新聞.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中文(簡體)).
- ^ 昆山砍人案事件判决:属正当防卫 “天安社”与宝马男无关系 网红李嘉臣给于海明捐30万. 中國小康網.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中文(簡體)).
- ^ "昆山砍人案"骑车者哥哥受资助30万?当事人:未接受. 網易. 新京報.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中文(簡體)).
- ^ 男子造谣资助"反杀案"于海明30万 被微博永久禁言. 網易. 環球網.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中文(簡體)).
- ^ 有人拿“昆山砍人”事件炒作自己,进去了. 鳳凰網. 恩平公安. 2018-09-03 [2018-09-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