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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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白紙保護一段時間後沒有再被關注的頁面可以取消保護嗎?
例如User:Elegance/blog,原用戶已經被封很久,估計將來也不會再有創建的可能了--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30日 (三) 11:08 (UTC)
- 可以,閣下可以前往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提出。—ATRTC 2011年4月1日 (五) 14:53 (UTC)
問:關於維基百科網站誹謗東方須賠償事件
究竟維基百科方面現今有甚麼行動? 原文:[1] 案件編號: HCA 1257/2010——Wing1990h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5:34 (UTC)
- 在香港提出告訴真的會有用嗎?-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7:03 (UTC)
- 如果沒用,法庭就不會接納吧--太刻薄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3:12 (UTC)
- (!)意見,今天的維基百科已不再像數年前僅是一群mania一腔熱血的成果。不斷發展的慈善機構,亦應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維基百科應逐漸形成一套對準確性負責的機制,來確保讀者和學生們獲得準確,安全,可靠的資訊。單純只顧所謂「可靠來源」和不斷試圖提高門檻卻淪為流行媒體大雜燴,在言論自由的環境下難以守住中立基礎。而缺乏公共關係處理的全無商業化的運營風格,僅以編者的偏執(請原諒我這樣講)做為支柱,也難免處處樹敵。203.152.196.50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7:02 (UTC)
利用地獄少女把某人流放到地獄這樣的東西算人身攻擊嗎?
參見User talk:61.206.126.130#流放到地獄--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5日 (五) 10:56 (UTC)
- 這個人很有才華的說……換作我是絕對想不到這麼豐富的腳本>_<--Noah~~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1:03 (UTC)
- 就一個吃飽沒事做的人吧,無視就好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1:37 (UTC)
- 為什麼不溫和一點,例如「我要代月亮懲罰你~~」……-Iflwlou [ M { 2011年3月25日 (五) 16:14 (UTC)
- 有沒有人搶先註冊這個:user:月野兔--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6:41 (UTC)
- 哈哈哈~我看不如說『把你寫進筆記本里』。--Noah~~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4 (UTC)
- 我極度支持User:Iflwlou所言。-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9 (UTC)
- 囧rz...--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8 (UTC)
- 寫進這個筆記本里也行吧--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7:19 (UTC)
- 又是流傳已久的偽地獄通信,為免影響本人的聲譽,請把那人封禁。--地獄少女閻魔愛 地獄繪馬 2011年3月29日 (二) 06:47 (UTC)
- 寫進這個筆記本里也行吧--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7:19 (UTC)
- 囧rz...--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8 (UTC)
- 我極度支持User:Iflwlou所言。-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18:09 (UTC)
很好奇,你真的以為你有什麼聲譽嗎?或者只是單純的自我感覺良好?-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20:47 (UTC)
- (!)意見:倒不如順便把本尊一起封禁好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22:27 (UTC)
紅鏈模板刪除和保留的標準?
究竟模板裏面連結到的頁面建立了多少才可以創建?--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3月25日 (五) 11:00 (UTC)
- 我也很想問這個問題,有不少紅鏈模板,諸如以下:Template:鼓擊樂團、Template:SS7stack等。--今古庸龍 (ten7728)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2:58 (UTC)
- 其實連到英文版就是藍字--太刻薄 (留言) 2011年3月28日 (一) 13:03 (UTC)
個人傾向於1。--達師 - 198 - 336 2011年4月4日 (一) 11:26 (UTC)
關於維基上的審查
- 維基百科的閱覽者很多,相對上實際進行編輯者很少,專門從事回退者人數又更少,當初維基百科號稱人人皆可編輯的特色,不外乎是希望藉由多元意見,避免傳統百科由少數菁英執筆可能帶來的主觀影響限制,但是今天的維基,雖然表面上仍可人人皆可編輯,但運作上仍由少數回退員進行極快速度的回退,消除一些多元或不同看法的編輯,實際上變相成為經少數回退員以自己主觀標準篩選過的資訊給予閱覽者,結果又回到老路,只不過主觀植入的流程從編輯步驟延後移到審核步驟而已。
- 事實上應該沒有哪個回退員可以達到形式上與實質上均絕對客觀並毫無個人色彩的境界。
- 否則應先向編輯者充分說明,註明雖然維基百科人人皆可編輯,但須經回退員嚴格審查,通過後編輯內容才能保留,若回退員審查不通過給予回退編輯處理。
- 部分回退員根本沒仔細看編輯差異與內容的合理性,完全認定特定帳號即立刻回退,徹底地對人不對事的回退,變成公報私仇的工具。
- 應該取消回退員制度,不要有人專門從事回退工作。
- 如果大家都想當回退員,那維基百科究竟該由誰來撰寫。
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04:49 (UTC)
- (:)回應,回退亦是提高維基質量的一種途徑。的確沒有哪個回退員可以達到實質上絕對客觀,其實編輯亦然。因此,若閣下認為部分維基人回退不合理,可以直接前往該用戶對話頁討論。若屢勸不聽,可以來客棧討論或者直接向管理員舉報,也就極大的減少了公報私仇及不中立的可能性。另外請閣下謹記善意推定。--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1年4月4日 (一) 06:06 (UTC)
- 建議在回退功能上加入「回退理由」,好讓別人清楚回退者為何回退。-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1年4月4日 (一) 06:33 (UTC)
- (:)回應,難道只有「回退員」可以撤銷編輯?難道「回退員」的回退就不可被普通編輯逆轉?難道所有編輯行為都要被「回退員」逐一審核?難道「回退員」整天都在回退,而不編寫內容?
- 讓我不得不懷疑,閣下只是從「回退」二字上理解,把其當做一種特權,而從未閱讀過WP:回退員。--∰ 黑目觀世界 ⌘ 2011年4月4日 (一) 06:59 (UTC)
- (:)回應雖然我也對維基管理員有意見,但是若說「審查」則遠未達到您所說的嚴重地步。您能否舉些例子說明?如果有人真的不分好歹一律回退,甚至如您所言「變成公報私仇的工具」,我願意和您一起聲討之。--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4:30 (UTC)
- (:)回應,對「回退員制度」本身到沒啥意見,這是維護詞條質量所必不可少的。可是,對於某些所謂以維基資深人自居的、自以為是的那些「回退員」的有些刪除,就不是維基平常意義上的「被回退」了。我修改過的一些維基詞條,絕大部分都是物理學的。我個人十分懷疑這些老維基人的數學素質和物理學專業上的基本素質,而且,維基老人那種小幫派的惡行,更令人十分反感。「慶父不除,魯難不已」。對數學詞目三角函數和複數的修改,小試牛刀,竟然也被無知地刪除掉。我對數學和物理學詞目的看法是,主要是為那些專家教授這個等級的學者為參考的。所以,對這些目光短淺、數理專業狹隘又淺薄的老維基人的所作所為,十分震驚之餘,又萬念俱灰。所以,不再關心這類中文詞目,無需為其編寫和修改了,當需要在維基百科上查閱這類詞目的時候,以瀏覽英文德文為主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Lxg6226(對話|貢獻)加入。
- 回復時請不要忘記簽名,謝謝。另:請問「對數學詞目三角函數和複數的修改」是什麼樣的修改?我個人很感興趣。—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7:41 (UTC)
- 上面這一位用戶提到的事情,稍微看了一下歷史,這位用戶User:Lxg6226在2007年之後中斷編輯很長一段時間,參考他的貢獻歷史,發現他在破壞提報]當中與另外一位用戶User:PV=nRT在三個頁面上發生編輯徵一。以其中一個頁面來看,User:PV=nRT在本次歷史中認為該頁面的內容侵權,可是,卻沒有提出任何相關的來源,證明它所標示的內容有侵權的存在事實。接下來,他把侵權模版拿掉,將頁面中這位用戶所有編輯回退,引起User:Lxg6226強烈的不滿與抗議,但是,頁面中,管理員的說明是User:Lxg6226提出的內容沒有出處。
- 可是,回到User:PV=nRT回退的頁面上,也沒有列出任何出處。
- 因此,可以看到User:PV=nRT當時的回退有很大的瑕疵,爭議也很大,包括認定侵權但是無法舉證,回退也沒有給與理由,管理員的說明也是自相矛盾。User:PV=nRT沒有解釋為甚麼作出這麼大的回退,也難怪引起這麼大的不滿。
- 那麼,User:PV=nRT是誰呢?就請各位自行察看吧。也難怪有些人的回退經常受到抗議或者是質疑,這是有歷史低。-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4日 (一) 17:47 (UTC)
- (:)回應:回退員的問題,就像一群義工在做社區清潔,有人掃馬路,有人倒垃圾,正當大家做到一半時,突然不請自來了一個人,專門指著甲說馬路沒掃乾淨重掃,指著乙說垃圾沒到乾淨要繼續到,一個人道很悠閒的指揮他人,他什麼事沒做或僅做很少的事,當然大家會不高興,也許甲認為他已經掃得夠乾淨了,但回退員不認為,甲當然是很生氣,雖然回退員可能做對的事或不對的事,但他確實影響到其他義工的效率與心情。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08:32 (UTC)
- 難道申請回退員這個職務是只有干擾別人的才能入選? 囧rz...--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4月5日 (二) 10:47 (UTC)
- Yen von Young對回退員的比喻失當,請注意Yen von Young的比喻中已經先入為主地認定義工的行為一定是貢獻了,而沒有考慮到好心不代表必定會帶來好的結果,不適當的協助最後即使出自好心還是會造成壞事。另外請注意回退員並不是一個專門的職位,任何用戶都有撤銷他人編輯的權力,所以回退員並不是「義工」之外的人,而較適當的比喻應該是義工乙認為義工甲有些地方做得不好,例如垃圾明明該集中到A地他卻集中到了B地之類,而向義工甲提醒,但義工甲認為他已經做了很多、把垃圾給集中了,為什麼莫名奇妙又要將垃圾全掃到另一處去,所以抗議義工乙在擾亂他的工作。--122.121.205.63 (留言)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您是否支持「上傳於中文維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投票公示
先前的討論
關於1949年發行的第一套人民幣的版權問題
今天注意到第一套人民幣條目中的圖片都被刪光了,不知道為何?我覺得即便版權屬於公司,那麼也過了50年保護期了。請刪除圖片的兩位管理員:書生和白河來解釋一下。畢竟人家上傳圖像不容易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23:13 (UTC)
- 編輯摘要里寫的很清楚了,來源不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03:10 (UTC)
- 不清楚原來的頁面裏面他是怎麼寫來源的,不過管理員刪除圖片的時候有沒有好好動腦子想一想?這種公共領域的圖片需要什麼來源呢?寫自己掃描成不成,或者像這樣直接寫「不明」[2]?人家上傳好不容易的,就算是新手上傳的資料沒有寫明來源,一定要刪除嗎?管理員有沒有想一想,您這麼做對維基有好處嗎?即便是完全沒有來源的文字尚可保留,這種明顯是公共領域的圖片,您為何就一定要刪除呢?刪除這樣大量的圖片,您不累嗎?幫助新手補充點來源,修改一下版權模板,你不覺得自己做了件又正確又有意義的事情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04:02 (UTC)
- 圖片都需要給出來源的,這樣可以查證圖片內容與版權是否正確。具體可以參考這裏的論述: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5:13 (UTC)
- 不僅圖像需要來源,所有文字就不需要來源了?根據維基政策都是需要的。但是並非都需要刪除。經過搜索,維基共享裏面圖片標示來源為:unknown的有2163處,您能否統統提刪以避免雙重標準?看看您能否通過?其實只要是沒有疑義就不必刪除。這些圖片都是明顯的公共領域的圖片。您刪除如此大量的圖片,對維基究竟有何好處?--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24 (UTC)
- 呵呵,這麼多unknown,如果被發現,commons肯定會有人提出快速刪除的。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中積壓了大約1500到2000張圖像,其中估計unknown的就不少。提供圖像來源是要查證版權狀態。版權狀況如此複雜,來源信息必然要足夠清楚。commons:Commons:Essential information已經說得很明白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9日 (三) 18:00 (UTC)
- 您說得沒錯「提供圖像來源是要查證版權狀態。」查證版權是目的,提供圖像來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經達到,有沒有這個手段也就無所謂了。還是拿第一套人民幣這個做例子,版權問題是沒有疑問的,如果沒有疑問,有沒有來源有必要嗎?你上面所說的類別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說的不一樣,我所說的是直接在來源處寫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寫,是不會列入這個類別的。還有如果有人寫:「來源於互聯網」這個算不算來源不明?把這張圖片先上傳到百度空間,然後再引用這個網頁做來源行不行?這樣做究竟有什麼意義呢?我覺得執行刪除不能過於簡單,還是那句話:能不刪的儘量不刪。能做對維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對維基無益的操作。管理員又不拿薪水,何必做這些呢?說實話,您的這些刪除操作在結果上和破壞是沒有分別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 蘋果兄請稍微冷靜一點,別讓憤怒佔據了你的思維~--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同意蘋果兄的觀點,但是同時也理解管理員在管理時的壓力。當太多不明來源出現的時候,管理員一定是最最手忙腳亂需要處理的。而常常這時有些管理員就會出現以上的狀況。因此管理員以後處理這樣的情況時,是不是也應該想一想Wikipedia:不要傷害新手這條方針指引呢?因為當您圖一時方便,速刪了之後,想想看,作為新手的人來説,他們是什麽樣的心情?大家都有作為新手的時候,肯定有很多的錯漏之處,我們應該給予一些時間引導他們?不是麼?--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蘋果兄請稍微冷靜一點,別讓憤怒佔據了你的思維~--Noah~~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7 (UTC)
- 您說得沒錯「提供圖像來源是要查證版權狀態。」查證版權是目的,提供圖像來源是手段,如果目的已經達到,有沒有這個手段也就無所謂了。還是拿第一套人民幣這個做例子,版權問題是沒有疑問的,如果沒有疑問,有沒有來源有必要嗎?你上面所說的類別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和我說的不一樣,我所說的是直接在來源處寫unknown,而不是空着不寫,是不會列入這個類別的。還有如果有人寫:「來源於互聯網」這個算不算來源不明?把這張圖片先上傳到百度空間,然後再引用這個網頁做來源行不行?這樣做究竟有什麼意義呢?我覺得執行刪除不能過於簡單,還是那句話:能不刪的儘量不刪。能做對維基有益的操作,就不要做對維基無益的操作。管理員又不拿薪水,何必做這些呢?說實話,您的這些刪除操作在結果上和破壞是沒有分別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8:31 (UTC)
提議:對於上傳於中文維基的圖片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
例子見上面,我認為如果把這張圖片先上傳到百度空間,然後再引用這個網頁做來源算作有來源,而什麼也不寫就要速刪,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有些人上傳了大量的明顯是公有領域的圖片,(也許這個人是新手,不太清楚上傳的規定)然後寫好了條目,興許會連續幾個月不上維基百科,而速刪沒有納入到存費討論,別人根本無從得知。這樣如果又碰上某些管理員一律刪除的話,對維基百科是大損失。故建議取消此速刪規則。--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45 (UTC)
- 另外英文維基百科並沒有此條速刪,而以F4. Lack of licensing information.取代,內容為:Media files that lack the necessary licensing information may be deleted after being identified as such for seven days if the information is not added. Be aware that editors sometimes specify their source in the upload summary. 這裏主要說的是版權資訊,而非來源。相應的模板是:This file does not have information on its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Unless the copyright and licensing status is provided, the image will be deleted after MM-DD-YYYY. Please remove this template if a copyright license tag has been added.--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22:59 (UTC)
- 恩,(+)支持,速刪有時可能會讓管理員產生惰性。該通過的程序,就這樣被忽略掉了。這對本來就有點落後的中文維基來說,的確是很大的損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見,速刪越少越好!--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1年3月10日 (四) 03:34 (UTC)
- 中文版對缺少許可信息和來源的圖像與英文版要求差不多,而且要求更為嚴格(除了時間上略短)。英文版是掛上模板7天後如果仍然不能提供足夠信息則直接刪除,同時要求通知作者,中文版則是5天(但實際執行常常超期多天),通知作者並同時提交到維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PS:英文版的無來源模板是en:Template:Di-no source,您說的那個是en:Template:Di-no license,此外,他們還有en:Template:Di-no permission--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0日 (四) 07:40 (UTC)
- (:)回應雖然en:Template:Di-no source仍然存在,但是在英文版速刪方針en:Wikipedia:Criteria_for_speedy_deletion#Files中已經找不到任何支持。我並非說管理員做得不對,我只是說做得不夠好。對於這類完全沒有版權疑慮的公有領域圖片,如果能幫幫新手的忙,和樂而不為呢?您也許已經注意到,我一直在文件存廢幫忙彌補和糾正版權標示等等以避免被刪除。可是這個速刪旁人根本無從得知。如果取消速刪,改代以存廢討論,那麼即便原上傳者沒有任何動作,其他人也可以及時得知。--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8:19 (UTC)
- (+)支持,速刪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減!--Xrdtj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1:37 (UTC)
- (-)反對,此會令版權狀況不清並可能導致基金會有法律責任的問題,合理使用最少也給個credit吧。-HW(留言 - 貢獻) 2011年3月12日 (六) 02:17 (UTC)
- (:)回應這個速刪是不明來源,不是不明作者,也不是不明版權。--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4:04 (UTC)
- (+)支持,而且某些提速刪的人不一定公正。——路恩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3:37 (UTC)
- 恩,(+)支持,速刪有時可能會讓管理員產生惰性。該通過的程序,就這樣被忽略掉了。這對本來就有點落後的中文維基來說,的確是很大的損失。--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3月10日 (四) 01:17 (UTC)
- (!)意見大家可以看看,Category:來源不明檔案這個速刪類別中,究竟哪一個應該刪除?連討論都不給,應該嗎?反而是存廢討論中大多數是應該刪除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02:23 (UTC)
- (-)反對大家可以看看維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這個列表中,究竟哪一個應該刪除。連討論都給了,不應該麼?寬限5天還是嚴格意義上可立即刪除的CSD麼?-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12日 (六) 11:34 (UTC)
- (!)意見請大家討論,什麼叫來源不明的圖片。舉例來說,比如上述第一版人民幣圖片,作者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版權明確(超過50年保護期),那麼按照現有速刪標準,來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刪。那麼請予以明確究竟什麼來源才符合來源明確呢?我在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沒有找到現在條目中缺失的圖片。這些圖片也許可以在其它網站找到,那麼對於這些網站有沒有要求?我自己上傳到自己的播客,然後用這個連接作為來源行不行?如果可以,請問這究竟有什麼意義?--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2:52 (UTC)
- (+)支持:應該是提刪而不是速刪。提刪是應該的,但應該給機會給其他維基人補上來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12日 (六) 13:02 (UTC)
- (+)支持:這些寶貴貢獻不應當簡短理由就大量速刪。--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3日 (日) 21:42 (UTC)
觀乎上述諸位正方論點,根本未見其由去廢除此則。無討論、何圖獲提難悉於眾,專頁在可議可悉,尚為問題乎?至於英文版修則,似乎正方誤會矣。首先,修則以後,其實涵蓋更廣,亦可謂更嚴,而非正方以為之放寬。改求「來源」為「版權資訊」而無明確定義何為「版權資訊」,無異於網開更大,捕雀更多。無庸置疑,「版權資訊」定包括「來源」,所以以為英文如今不再要求「來源」則實在烏龍。其實所謂「速刪」,早已不速,亦早建專頁於存廢討論名下。若謂正名修則,可矣。若謂廢則,就請提確據。—J.Wong 2011年3月14日 (一) 16:16 (UTC)
- (:)回應所謂確據,便是以上我所提到的第一套人民幣圖樣的證據,在作者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版權明確(超過50年保護期),那麼按照現有速刪標準,來源不明仍然可以速刪。這樣做我覺得是不應該的。維基百科這一整套速刪機制在於保護版權,但是現在這一條來源不明速刪,已經完全背離了原有的初衷。我現在提議廢除此項速刪而,是因為有的圖片明明版權資訊明確,而被苛求來源,本人覺得實在是本末倒置。要知道來源別人是不好補充的。特別是PD的圖片。我自己上傳,大可寫自己掃描。可是別人補充就不能這麼寫。要從互聯網裏找到完全相同的內容,是不容易的,而且我也認為完全無此必要。既然都知道是PD的,你管他來源有什麼意義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4日 (一) 18:02 (UTC)
- (+)同意,這類情況改為提刪比較好。——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47 (UTC)
- 回蘋果派君︰此情此境,僅應修則而非廢則。人無完美,法亦如是。漏洞之有實為平常。修則可止管理員盲目而行。廢則棄專頁,就會添壓於存廢討論。其實專頁無異於侵權頁。君可曾留言於侵權頁,提醒或評案?管理員應有理之。此事可證︰一、此快刪之款不善;二、或有管理員墨守成規;三、專頁未廣為人知。此三瑕俱非廢則可補。況日日均有大量圖檔無來源而確為侵權,難道要通通交往存廢討論?專頁既在,何不善用?—J.Wong 2011年3月18日 (五) 18:05 (UTC)
- (:)回應此專頁,連我這個自認為老鳥的都剛剛知道,而且在此頁討論的簡直太少了,我估計是很少人找得到。而且有此速刪在,則並不是管理員盲目而行,而是依據此速刪而行,理直氣壯。另外存費討論並未見嚴重積壓,依我看如果廢除此速刪,很多不必提交存費討論,根本就是可以保留無疑的。另外此速刪專頁性質完全不同於侵權專頁,在侵權專頁,絕大多數都會被刪除,而無來源則絕大多數會被保留,不能同日而語。另外侵權專頁其辯駁理由為證明條目並不侵權,而有些無來源文件的辯駁理由並不是已經添加了來源,而是「根本沒有侵權疑慮而無需明確來源」,此二者性質截然不同。另外{{No license}}速刪條款已經完全可以發揮作用,如果對於缺失版權標示已經有規則可以遵循,為何還要苛求來源?比如說我在共享裏面上傳了數百張中國老照片,來源就論壇帖子(我相信這樣的情況大量存在),這樣的來源究竟有什麼意義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0:17 (UTC)
莫非全世界只有公有領域檔?而又不需查核?又,維基專頁何其多,難道每頁也需閣下知悉?況此頁亦早已存在,亦有連於最近更新。又,閣下可曾看過檔案存廢討論?近七日各提議案發意見者亦不過一、二,有案甚至無人發言,試問與於專頁評議有何分別?煩請呈請人看清問題,而非盲目而行,一味叫廢則。此舉無疑無補於事。難道交存廢議,盲目者不再盲目?最後再次建議修則而非廢則。譬如,延期至七日,與存廢議齊。又或者,修改字眼以填漏洞。記緊記緊,所謂速刪,早已不速。莫不切實際,一味叫廢。—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3:37 (UTC)
- (:)回應不可否認的,存費討論的發言人數數倍於速刪專頁。而疑似侵權的必須證明自己沒有侵權,但是沒有來源的看您上面的回應你似乎也同意有些即便不補充來源也不應該刪除,這就是兩者的本質區別。您可以想一想,如果第一套人民幣的圖片如果出現在存費討論,我估計多半會引來保留的,絕對不會60多張圖片不聲不響的被刪除(我花了很多時間在補充這個條目的圖片,至今仍然有幾個沒有着落,這個條目裏面的圖片幾乎都是我最近上傳的而且和原來的一模一樣,我這樣很累的),提刪者想必還是顧及臉面的吧?恐怕他會好好想清楚這些東西是否真的需要提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個速刪已經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為沒有來源並不等於版權不清(第一套人民幣就是例子),而有來源(比如論壇)也不能保證版權就清楚。可以說來源和版權並沒有實質性的關聯,那麼以保護版權為目的的速刪規則為何不能廢除?--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09 (UTC)
- (+)支持,其實我覺得速刪很用以被濫用,如果有條件的應儘量用提刪,而不是速刪。-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4:47 (UTC)
速刪準則F3、F4修訂案
抱歉。蘋果派發言一再重複,亦只顧明顯屬公有領域圖檔,而其他則視若無睹,一於少理。如此並非維基之福。謹此建議終止廢除案討論。轉為修訂速刪條款F3及F4。現文如下︰
- 3. 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和來源不明檔案會在提交5日後刪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須提案至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沒有依據上載頁面指示提供版權狀況、來源等資訊的檔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須提案至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建議修訂並合二為一︰
- F3. 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如未知版權的檔案或來源不明檔案須提案至檔案版權審核處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檔案如版權狀況明確則來源者未為必須。
另外,應上提案,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易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檔案版權審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頁用以處理版權狀況存疑之檔案。檔案交此後,須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無版權或來源訊息的檔案將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並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可省略。如果您所上載的檔案被掛上上述模板,請盡快補充所欠缺的訊息。您亦應事先參閱Wikipedia:檔案使用守則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於此頁找尋合適的版權標籤。另外,如閣下以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則可留言於側以提醒審核者。
以上。—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07:39 (UTC)
- 和取消F3F4有什麼區別?--達師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1:31 (UTC)
- 當然有分別。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會繼續使用。廢除F3以後,首有無來源檔案均須交往存廢議,而修訂則毋須。此修訂旨在加強專頁功能,及填補漏洞。豈無分別?—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如此F3已經沒有作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刪除守則裏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話,之後取消F3和F4。--達師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正名與否,個人無意見。非我重點。—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5 (UTC)
- 如此F3已經沒有作為CSD的操作必要了。不如在Wikipedia:刪除守則裏面添加上面那一段話,之後取消F3和F4。--達師 - 198 - 336 2011年3月19日 (六) 14:01 (UTC)
- 當然有分別。首先F3仍在,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亦會繼續使用。廢除F3以後,首有無來源檔案均須交往存廢議,而修訂則毋須。此修訂旨在加強專頁功能,及填補漏洞。豈無分別?—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3:58 (UTC)
- (!)意見首先,如果如此修改條文「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未必須要提供。」直接與Template:No source相牴觸,而提議者又說並不廢除Template:No source,是否自相矛盾?另外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未見嚴重積壓,甚至連續幾天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並不罕見,為何還要另闢專頁,分散討論?還有所謂「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是否包括提供版權標示與實際不符的檔案?而後者一向是提刪而不是速刪的。另外這兩者在理論上並沒有什麼分別不知道為何要區別對待?本人還是建議完全廢除F3速刪和相應的模板Template:No source。但是F4本人並不反對保留。最後回應J君關於我專注於公有領域的事情,我其實只是方便舉例,其實不是公有領域的一樣大有問題,比如某個電影海報或者某個CD封面如果沒有來源,我覺得應該搜一下,看看這個東西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麼完全可以無需來源保留。因為我上傳的電影海報好多都是BBS,百度貼吧裏面的,有這些來源本人認為毫無意義。--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5:41 (UTC)
- 蘋果派君︰模板乃建基於方針,方針一易模板自當配合。另外,現實之中,法律尚會錄有獲准之抗辯理由,何以此處不可,且成矛盾?所以閣下或者過慮矣。閣下既曰不廢《速刪》款F4「未知版權檔案」,即廢款F3以後,專頁只會繼續處理違F4之檔。如此一來,難道不分散?實在不要只顧其有否分散討論,而該放眼於其專。正如「侵權頁」,縱現無積壓,甚至提案不多,本人亦贊成另立專頁處理。存廢議之中,除版權之虞,亦雜有他疑,用以處理各式各樣提請不錯。但如果已知之乃常出之況,則當建專頁而理之。好積累經驗,正如侵權頁中各行各字均反應過往所經所歷,一個措施都可能是往昔有用戶遇上問題,然後提案建立,好解決問題。專頁,除勝在夠專,亦勝在可累積經驗,此乃存廢議永無可能辦到。非曰存廢議不善,然而在此則並非最佳之選。又,正如上述,廢則以後,專頁仍存,何以不善用之?F3及F4,其實無大異,性質相近,故置之一齊,則必更便於讀者、用戶。閣下所問所提予人反思,不錯。或該使專頁成專責檔案版權審核之處,而不只來源與標示。勸君莫引喻失義,依舊舉明顯版權之例,不切實矣。試問維基之中是否僅有此類版權極為明顯之圖?—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7:31 (UTC)
- (:)回應F4廢與不廢,可以以後再論,我當然贊成一併廢除,不過可以緩議,因為版權標示我也認為是必須的。而來源我認為不必需,這就是兩者截然不同之處。同時也是F3必須廢除的原因。--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8:17 (UTC)
- 增添抗辯理由以後,情況應已不同。堅持廢則未見其利,反見其弊。見君亦無駁愚見,不如折衷而行,且試行己制,設期檢討,不善再廢亦未遲矣。另外,此二則或可移至《刪除守則》。何如?—J.Wong 2011年3月19日 (六) 18:37 (UTC)
- (:)回應按照您的修改,如果沒有來源,且版權沒有疑慮的,且沒有抗辯,是否仍然會被刪除?如果不會,請在修改意見裏面明確。如果是這樣,我可以同意,否則我還是堅持廢除無來源速刪。--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19:02 (UTC)
舉證責任誰屬
閣下同意,善矣。重申此案重點︰毋須來源證明版權狀況者毋須來源,此乃可用抗辯理由,一旦誤刪亦可以之申請覆核。當然,仍建議上載者於專頁提一提,而審核員則應仔細檢查提案是否合符此則。此議可告一段落,然閣下所問就關乎下一議程︰受質疑時舉證?又,舉證責任誰屬?抑或,上載者有責使圖免受質疑?且察下景,草案通過以後或會遇到︰圖剛上載,上載者以之合符上述草案規定,遂無交來源。巡查者質疑,交至專頁。此時究竟是質疑者須要證明該圖版權狀況未明,還是上載者須證其圖為合符規則?又抑或上載者開初就要證明其圖合符此草案?各位請細議斟酌。—J.Wong 2011年3月20日 (日) 16:06 (UTC)
- (:)回應以下是我的建議:還是以第一套人民幣圖片為例,原作者已經給出了版權標示,如果提刪者有疑問,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而非證據):比如說他可以懷疑這圖片根本就不是「第一套人民幣圖案」,或者懷疑這個圖案不是1949年創作的不符合PD-China版權標籤(總之,單單說是無來源或者來源不明不可作為刪除合理理由),(其實這本來就是該交於文件存費討論的)。提刪者和原始上傳者或者其他人都可以舉證,但非必須,不過執行刪除還是保留的管理員有責任進行查證,如果管理員不能查證,那麼可以移交檔案存廢討論,即交付社區處理。其實現在的檔案存廢討論就是按照這個程序進行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0日 (日) 18:44 (UTC)
但本人覺得上載者有此責任列明何故可免交來源。實際而言,亦非艱難。就以此案為例,只需於資料頁列明君上所言則可。新手或須協助,就此可加頁述解。始終希望閣下體諒,管理人員難以逐一細核後才刪之。如不早列明,亦僅會徒增誤會。上載者或以為管理人員故意刁難,管理人員則要步步為營。未為上策矣。或者可再添條款,猶存廢覆核然,管理人員可要求社群介入。—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5:12 (UTC)
- (:)回應請問照片本身算不算的證據?還是舉上例「第一套人民幣」這個圖片本身難道就不算證據嗎?(我記得在配音員關注度的討論中,有人主張動畫截屏算作可靠來源)同樣的一個商業logo、一個書籍封面、一張電影海報,這些圖片本身就表達了很多信息,難道這些信息比不上一個BBS網頁或者一個愛好者網站連結嗎?我覺得管理員有很多根本不必核查,因為只要廢除此苛責,那麼諸如第一套人民幣這樣的圖片就根本不會有人提刪。如果無法核查,那麼仍然可以訴諸存費討論。--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3日 (三) 17:31 (UTC)
- 苛責與否,且不置評。請察此圖,試問不問來源,何如悉其版權狀況?—J.Wong 2011年3月23日 (三) 18:12 (UTC)
- (:)回應此文件已經被我提刪,雖然列出來源,但是版權標示自我矛盾。也就是說這個圖片的問題並不是來源問題。上傳者當然有義務證明圖像的版權,但是並不是有義務證明圖像的來源,這兩件事互相併沒有因果聯繫。上面我已經說過「因為沒有來源並不等於版權不清(第一套人民幣就是例子),而有來源(比如論壇)也不能保證版權就清楚。可以說來源和版權並沒有實質性的關聯」,當然列出來源很可能表明圖像的版權狀況,而沒有來源很可能版權不明,但是提刪的理由應該是「版權不明」而絕不應該是「來源不明」,因為的確存在不提供來源也能證明版權的情況。況且現在包括我在內,上傳的大量圖片很多來源於論壇和愛好者網站,列出這些來源究竟能證明什麼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03:42 (UTC)
君上所言合理,一於照之而行。—J.Wong 2011年3月24日 (四) 04:40 (UTC)
公示
現照上討論,公示如下修訂︰
- 現行快刪準則︰
- F3. 所有未知版權的檔案和來源不明檔案會在提交5日後刪除。
-
- 使用模板{{No source}},須提案至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 F4. 2006年5月11日起,沒有依據上載頁面指示提供版權狀況、來源等資訊的檔案。
-
- 使用模板{{No license}},須提案至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
合二為一後移往《刪除守則》︰
- 所有未能證明其版權狀況之檔案,如未知版權的檔案或來源不明檔案須提案至檔案版權審核處理。
-
- 使用模板{{No source}}或{{No license}}
- 注︰檔案如版權狀況明確則來源者未為必須。
另外,應上提案,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無版權訊息或檔案來源易名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檔案版權審核;而其正文修改如下︰
- 「此頁用以處理版權狀況存疑之檔案。檔案交此後,須待七日始定其去留。
- 無版權或來源訊息的檔案將加入模板Template:No license或Template:No source並提案至此,待七日再定去留。至於版權狀況清晰時,來源則可省略。用戶質疑無來源檔案是否合符前述規定時,應連同合理理由遞案至此。如果您所上載的檔案被掛上上述模板,請盡快補充所欠缺的訊息。您亦應事先參閱Wikipedia:檔案使用守則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及可於此頁找尋合適的版權標籤。另外,如閣下以為下列提案有何不妥,則可留言於側以提醒審核者。
有鑒於上議已息越數日,現公示七日於此。無反對者,則七日以後照之而行。敬希注意。—J.Wong 2011年3月25日 (五) 07:51 (UTC)
- 1. 有來源才能判斷版權狀況是否正確;沒有來源如何知道版權是否正確?維基百科不是某領域或某地的百科,一些人可能很容易在缺乏來源的情況下判斷這個圖像是否版權狀況正確,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了解,提供來源正是為了能夠讓所有人都能夠確認其版權狀況,能夠正確合法的使用/再制/分發圖片。而且,提供來源也是尊重來源出處的做法,嚴格說來,也是版權法中署名權的一種體現(署名權不隨版權過期而終止) 2.為何要放寬到七日?從上傳頁面開始一路過來,都要求提供詳細來源和版權狀況,而且提供來源也並非難事,如果這樣都不遵守,真的是令人無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5日 (五) 18:47 (UTC)
- (:)回應如果將所有來源自論壇、博克、愛好者網站等等的來源都算作「來源不明」,那麼我自然無話可講,心服口服。不過如果這樣恐怕圖片會大刪特刪。不過如果不能這樣做,引用上述網址不算作來源不明,而什麼也不寫就算要刪除,我說什麼也不服氣。我上傳了大量版權過期的圖片都來源於上述網站,因為根本找不到其他來源,或者其它來源的清晰度不高。判斷版權自然並不是所有的圖片都容易判斷,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判斷,不過並不妨礙你提刪啊。圖片信息裏面已經有作者一項,署名權利已經有所保障。而大多數的來源並不用有版權,當然也沒有任何署名權利,維基百科上傳的圖片鼓勵去除水印,就是這個道理,難道這個署名權也要保障?!提供來源是不是難事,和沒有來源是否必須刪除是兩件事情,請不要混為一談。比如註冊維基百科帳戶並非難事,但這並不是強迫人人都註冊的理由。--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03:13 (UTC)
- 若是蘋果派閣下堅持認為網站即為來源,那這個討論就沒有繼續進行的意義-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04:22 (UTC)
- (:)回應並非我認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個連結而那裏確實有你所上傳的圖片,就沒有人給你掛「來源不明」的模板了。這是事實。--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 也是,這種情況就該掛copyvio了。來自論壇/blog/fan site的圖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經侵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可是還有大量不侵權的,比如古畫《清明上河圖》即便來自論壇也不侵權。再者懷疑侵權你可以提刪啊,理由當然可以是「懷疑侵權」,但並不是「來源不明」。懷疑侵權針對的應該是「版權標示」、「作者」、「時間」而不是「來源」。--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來源不明的話,怎麼證實作者/授權?來源是前提,至於侵權不侵權、是否應當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來源不明的圖片的確可以證明版權狀況,而且事實上「來源不明」的圖片在維基系統內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愛好者網站也算來源不明的話)。諸如第一套人民幣明明圖片上就寫着「中國人民銀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圖》上面明明就寫着落款時間;一張老電影海報(比如我上傳的1940年電影《孟麗君》海報、1937年電影《十字街頭》海報、1958年中國電影《貂蟬》海報,參看User:Sysywjel#老電影)明明就寫着電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懷疑,完全可以懷疑這個圖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幣,但然也可以懷疑這個圖像不是《清明上河圖》,但是不能簡單地加上個「來源不明」就刪除,我覺得這樣做完全是打擊新手(老手估計會加上各連結,新手往往會忽略,而且這個來源別人是不好補充的,網頁那麼多,誰知道他是在哪裏找的呢?如果只找個類似的,那明明並不是原來上傳者的來源,豈不是補充者說謊?)而且浪費提刪者和刪除審核管理員的精力,完全無此必要。--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對了,就是這個意思,公有領域作品的數碼化作品的來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湊上一個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基金會早就對這個有定論,一個平面作品的忠實複製,不帶來任何新的版權限制,您所謂的這個作者,不擁有任何權利包括署名權,這是早就有定論的東西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書生在下面幾段提出了跟我類似的看法,接下來到後文討論吧-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4:48 (UTC)
- 基金會早就對這個有定論,一個平面作品的忠實複製,不帶來任何新的版權限制,您所謂的這個作者,不擁有任何權利包括署名權,這是早就有定論的東西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2:13 (UTC)
- 對了,就是這個意思,公有領域作品的數碼化作品的來源就是原有的作品的作者,而不必要去湊上一個bbs/blog--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1:27 (UTC)
- 來源不明的圖片的確可以證明版權狀況,而且事實上「來源不明」的圖片在維基系統內大量存在(如果BBS、博客、愛好者網站也算來源不明的話)。諸如第一套人民幣明明圖片上就寫着「中國人民銀行」「一九四九年」;《清明上河圖》上面明明就寫着落款時間;一張老電影海報(比如我上傳的1940年電影《孟麗君》海報、1937年電影《十字街頭》海報、1958年中國電影《貂蟬》海報,參看User:Sysywjel#老電影)明明就寫着電影公司的名字;如果有人懷疑,完全可以懷疑這個圖像不是第一套人民幣,但然也可以懷疑這個圖像不是《清明上河圖》,但是不能簡單地加上個「來源不明」就刪除,我覺得這樣做完全是打擊新手(老手估計會加上各連結,新手往往會忽略,而且這個來源別人是不好補充的,網頁那麼多,誰知道他是在哪裏找的呢?如果只找個類似的,那明明並不是原來上傳者的來源,豈不是補充者說謊?)而且浪費提刪者和刪除審核管理員的精力,完全無此必要。--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9:39 (UTC)
- 來源不明的話,怎麼證實作者/授權?來源是前提,至於侵權不侵權、是否應當合理使用、作者及其他信息是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6:02 (UTC)
- 可是還有大量不侵權的,比如古畫《清明上河圖》即便來自論壇也不侵權。再者懷疑侵權你可以提刪啊,理由當然可以是「懷疑侵權」,但並不是「來源不明」。懷疑侵權針對的應該是「版權標示」、「作者」、「時間」而不是「來源」。--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51 (UTC)
- 也是,這種情況就該掛copyvio了。來自論壇/blog/fan site的圖片甚至可能本身已經侵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回應並非我認為如何,而是只要你填上個連結而那裏確實有你所上傳的圖片,就沒有人給你掛「來源不明」的模板了。這是事實。--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0:27 (UTC)
書生︰但上面所舉之例確乎存在。當然網站並非單一來源,但用戶寫曰「自製」,又是否確乎「自製」?又是否可查?答案顯然並非,既然如此,倘檔案版權狀況清晰,例如︰政府圖片法定無版權之物,無來源亦不為過。至於舉證責任誰屬則可再議。—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6:18 (UTC)
- 合理使用圖片如何保證自製圖片具有低解像度/不可仿製?我認為,若能取得官方公佈的低解像度圖片,則應首先使用官方來源而不是自製-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5:17 (UTC)
- 對於「低解像度/不可仿製」等等任何疑慮皆可提刪。而提刪的理由應該是「分辯率過高」而不是「來源不明」。--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5:21 (UTC)
我想在上面提出「無法確認網站發出的圖片是否已經侵權」問題的朋友,忽視了提刪是需要經過討論這個重點。重點就是提刪以前會有一個確認性工作,而其中的討論一般也會提到後續補充的來源是否可信。比如說清明上河圖,大家可以討論是否PD。話說有時候寫上了來源,還有管理員不相信。比如說我前段時間上傳了keroro劇場版的海報,明明海報的下方就印着SUNRISE,我也在來源中寫上SUNRISE.inc,依然被掛模板說來源不明。後來我只得將SUNRISE的日文網站補充在後面說明。我想問問到底是不是沒有網站就不可靠?幸好SUNRISE沒有倒閉,要是倒閉了連個網站都沒有這個圖片的來源就不知道該怎樣寫了。我相信這些問題,都可以在提刪(而非速刪)的討論中得以解決,讓更多人去協助補充來源。這也就是提刪的好處,和為何需要延期7天的好處。—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4:21 (UTC)
- 可嘆我上傳的1940年電影《孟麗君》海報、1937年電影《十字街頭》海報、1958年中國電影《貂蟬》海報,參看User:Sysywjel#老電影,原電影公司早就關門大吉了。要在官方網站上面找到是絕不可能了。幸好這些算作PD的,弄得我都不敢上傳60年代的「合理使用」的電影海報,就怕人家給我來個「來源不明」啊。--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5:46 (UTC)
- 基於善意推定,如果是你自己掃描、翻拍上傳,你只要說明清楚,這就是來源。關於blog之類當然可以算作是來源,比如blog拍攝的照片,只要給出連結,能找到上面有這張照片,授權符合要求,當然就沒問題。另外,署名權屬於精神權,和是否PD沒有關係(一個簡單的例子,紅樓夢是PD,假設如果你署上自己的名字出版,曹雪芹的後人還是能夠追究法律問題的)。還有,例如人民幣,你不說明來源,別人怎麼知道這是PS的,還是真的?難道給出一個來源就這麼難?總之,「來源」的意思,就是要告訴別人這幅圖片是從哪裏來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3 (UTC)
在補充一下:來源不等於url,只是很多圖片來自網上,所以要用url,如果自己拍攝或者從書上等處翻拍,自然就沒有url--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8日 (一) 02:36 (UTC)
根據蘋果派的說法,用"unknown"檢查了一遍commons上的圖片,絕大多數都是未知物種圖片,沒有找到來源是unknown的圖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09:04 (UTC)
投票頁面
投票現在正在進行,請到投票頁面:Wikipedia:投票/您是否支持「上傳於中文維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進行投票。
發起投票的理由
參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提議:對於上傳於中文維基的圖片不得以來源不明為理由速刪(在上方「先前的討論」中),支持者雖然多於反對者,唯未能達成共識,故開投票。
投票期限
投票由2011年4月10日00:00至2011年4月23日23:59,以維基百科UTC時間為準。
投票規則
- 投票人的投票資格為自動確認用戶資格,即以投票發起一刻計算 (2011年4月6日 (三) 21:54 ),在中文維基百科註冊滿7天,並有至少50次修改行為。
- 每人限投一票,不得使用傀儡參與投票,否則有關帳戶將很可能被封禁。有需要時會進行用戶查核。
- 由於涉及修訂方針,故需支持比例達到或超過總票數的2/3方為通過,中立票不計入總票數。
- 投票無需給出理由,請不要在投票區發表反駁意見,意見請發表至討論區。
討論區
建議先閱讀上面的「先前的討論」,有其他意見請在下面發表。--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6日 (三) 22:41 (UTC)
- 之前的討論好幾天無人繼續,怎麼突然就要投票了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7日 (四) 07:45 (UTC)
- 正是因為討論已經基本膠着了才適合投票解決吧。而且之前的討論已經有很多人表達自己的支持或反對意見了。--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4月7日 (四) 14:51 (UTC)
- 因為長時間無人再發表意見,可以說明想發表意見的恐怕已經發表過了。如果不投票,恐怕只能存檔了,這相當於大家全白費勁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5:13 (UTC)
- (?)疑問有用嗎?維基共享資源能刪除檔案的不僅僅是我們呀,如果是其他國家的維基人提刪呢?--Noah~~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4:20 (UTC)
- 此提案只約束中文本地上傳,於維基共享並無約束力。如果有通過的可能我會在共享推動相應的政策修改。--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7:42 (UTC)
- 嗯……如果是明顯已經屬於公有領域的檔案,像你之前說的1945年的紙幣之類的,為啥不直接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呢?已經是公有領域的東西還需要在乎來源嗎?儲存在各個語言維基百科的都是「合理使用」的文件吧?既然是有版權的東西是不是需要來源會好點?(其實我覺得有作者就足夠了的)--Noah~~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8:28 (UTC)
- 此提案只約束中文本地上傳,於維基共享並無約束力。如果有通過的可能我會在共享推動相應的政策修改。--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07:42 (UTC)
- (!)意見,對於已超過著作權保護年限的公開作品,應該快速保留,而不該再苛求出處。-P1ayer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12:05 (UTC)
- (!)意見:中文維基的伺服器放在美國。我相信在中共政府成立後,目前「完全沒有」任何一個中國大陸的「版權過期」的檔案在美國是「公有領域」,所以「第一套人民幣」的例子就已經明顯不妥。關於公有領域在美國的時效性,可參閱2009年的討論紀錄: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公有領域圖像。--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3:40 (UTC)
- (:)回應鑑於此類圖像在維基共享裏面存在數以千計的圖片,如欲挑戰,請移步至共享提刪,不過在現有共識之下,維基共享仍然接納此類圖像。另外此投票乃是決定是否應該以「來源不明」提議「速刪」,並不妨礙以這個理由「提刪」,也不妨礙以其他理由「速刪」。--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5:25 (UTC)
- (:)回應:Commons有明確規定版權狀態要同時多地符合(詳見Interaction o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and non-US copyright law),不存在任何共識接納這些有問題的圖像,而是目前沒有人在Commons上對這些「問題圖像」進行提刪的動作。前提例子就有誤(「第一套人民幣」),之後的提議(「來源不明,不可快速刪除」)當然是名不正言不順。若沒有列明圖像來源,只在描述頁上聲稱圖像是「公有領域」,其他維基人怎麼進行查證?假使有人「大量上傳侵權圖像」,圖像都標示為「公有領域」而不給來源,豈不是一大弊端?--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6:41 (UTC)
- (:)回應您提出的問題,盡可以提刪,但是和來源沒有任何關係。有沒有來源你提出的問題都存在,不是嗎?而即便沒有來源,「第一套人民幣」就無法證實了嘛?顯然並不是,這些圖片是不是第一版人民幣圖案至今沒有人提出懷疑。而且現在的圖片來源中很多是出自BBS、博客、愛好者網站,而且管理員百無一用是書生接受這些連結作為來源。請問這些來源就能夠查證了嗎?--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8:39 (UTC)
- 討論達不到共識,不見得投票就可以,建議還是順着之前的討論重開討論。-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7:06 (UTC)
- 之前的討論已經無人發言一周多了。如果不開投票就只能存檔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0:45 (UTC)
- 我認為已被群眾拋棄的話題,投票不見得會形成真正共識,請認真考慮。—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48 (UTC)
- 怎麼能說「已被群眾拋棄」呢?目前參與投票的人數已經超過20人,人數已不算少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28 (UTC)
- 我認為已被群眾拋棄的話題,投票不見得會形成真正共識,請認真考慮。—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48 (UTC)
- 之前的討論已經無人發言一周多了。如果不開投票就只能存檔了。--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0:45 (UTC)
- 討論達不到共識,不見得投票就可以,建議還是順着之前的討論重開討論。-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7:06 (UTC)
使用原創研究的名詞算是種破壞嗎?
近日在編輯一些日本的鐵路車站條目時,遇到一個棘手的狀況:一位新用戶User:TRA&HSR&BUS&MRT&LRT,在編輯條目時喜歡使用一些虛構自創的名詞翻譯東西(參考一下這個條目的歷史版本:[3],例如將日本國有鐵道翻譯為「日本鐵路管理局」,將東日本旅客鐵道翻譯為「東日本鐵路分局」,將日本的行政單位「町」翻譯為「里」或「村」,族繁不及備載),並且堅持使用自創的格式撰寫條目,例如明明是日本的車站名稱但不標註日文標準的假名與羅馬拼音寫法與假名車站電碼,卻使用中文拼音與只有台灣在使用的國音電碼。包括我在內的諸多維基用戶都曾經在他的個人討論頁好聲好氣地說明一些原則,但該君完全沒有理會回應多作討論卻仍然我行我素,幫他把編輯過的條目改寫成符合維基百科原則的格式,也直接用回退的方式覆蓋回來。像這樣的行為雖然表面上不太像是種破壞,但其實意義上與vandalism並沒有太大的差別,對維基百科的整體文章水準也是個拖累,如果再經溝通卻沒有善意回應的話,各位認為這樣類型的行為應該如何去界定與應對呢?我想聽聽各位的意見。謝謝!—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03:52 (UTC)
算是破壞--Honmingjun--銘均 2011年4月17日 (日) 05:55 (UTC)
- 過度翻譯,甚至虛構自創的命名方式,不符合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名從主人,在維基百科中並不適合。維基百科:破壞#破壞類型#地區名稱破壞:「經勸阻無效者,會被視為破壞。」,日本漢字有許多是不作翻譯的,僅少數例外是針對若干字進行翻譯或增補,如「駅」譯為「站」之類,因性質相近。維基百科:破壞#破壞類型#地區名稱破壞:「經討論取得共識後的作業則不在此限。」如2011年日本東北地方太平洋近海地震,翻譯「沖」為「近海」與增補「日本」,修改幅度雖然較多,但因為日本漢字有理解上的疑慮,經討論後才進行修改,並且在條目中以{{lang}}註明日本漢字。--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0:20 (UTC)
剛看到這些條目(如氣仙沼站)真是嚇了一跳,這明顯加上不實資料於條目當中。建議找管理員幫助。--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0:59 (UTC)
- 回應:上面大象、武蔵等人就是管理員。意見認爲既然諸多維基用戶好聲好氣地說明一些原則,而根據大象所說他/她依然不理會;會不會是出於其他的原因所以我行我素。會不會是其對管理員的印象不好呢?又或者其他原因。另外,何謂不符合維基百科原則的格式,而對維基百科的整體文章水準也是個拖累呢?--- Cybercavalier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1:27 (UTC)
- 基本上我只是以一般編輯者的身份去跟對方溝通,詳情歡迎參考該君的用戶對話頁,因此我無法理解『印象不好』的由來可能性?就是因為自己本身有管理員身份,為了避嫌所以我也不好直接動用權力去進行封禁之類可以阻止其繼續編輯的手段,只能留言邀請對方討論或在此發起討論。至於格式的不符合,我是指與日本相關的事物,格式原則是採用日文假名與羅馬拼音去註釋,但該君堅持使用『中文羅馬拼音』還把人家協助整理過的內容又回退,這到底是『自成一格』還是在惡搞,相信各位自有公斷。—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3:12 (UTC)
「東日本旅客鐵道」也是原創研究吧?公司網頁上的繁體中文名稱和簡體中文名稱都不是這個。「日本國有鐵道」似乎也是個原創研究,我只見到有「日本國有鐵路公社」的說法。這些條目都要儘快移動才行。—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2:22 (UTC)
- 官方翻譯法有見過「東日本旅客鐵道」與「東日本旅客鐵路」兩種(官網上使用『鐵路』,但我拿過上面寫『鐵道』的官方時刻表中譯本),哪種用法為主還可以再討論,但這都總比『日本鐵路管理局』『東日本分局』這種從未存在過的名詞來得正確吧?(縱使是官營時代,JR也是稱呼為『日本國鐵』或更早期的『鐵道省』才對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3:12 (UTC)
- 『日本鐵路管理局』『東日本分局』當然不可取,但「東日本旅客鐵道」後面應該還有「株式會社」四個字吧?能否將你拿到的版本放到網上?—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9 (UTC)
- 『東日本旅客鐵道(路)』是公司名稱,『株式會社』是公司體制,因此那只是簡稱與全稱的差異,說是原創研究未免過頭(就像提到『鴻海』時,您也不會強求每次都要把全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上吧?)倒是,到底該用『旅客鐵道』還是『旅客鐵路』這點一直以來我也覺得很困惑,但建議此議題可以另闢場合討論決議,但此處在討論的是比較嚴重的自創名詞破壞問題(該君在我們慢慢討論這些問題的同時,大概又創建了一堆條目等着我們去收拾善後了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3:41 (UTC)
- 好吧這好像確實是另外一個問題。關於『日本鐵路管理局』『東日本分局』我覺得應該就是原創研究了,這時候應當是回退加溝通吧?如果他始終無法拿出來源而又堅持加入修改的話,就該算是破壞了吧?—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8 (UTC)
- 『東日本旅客鐵道(路)』是公司名稱,『株式會社』是公司體制,因此那只是簡稱與全稱的差異,說是原創研究未免過頭(就像提到『鴻海』時,您也不會強求每次都要把全名『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掛上吧?)倒是,到底該用『旅客鐵道』還是『旅客鐵路』這點一直以來我也覺得很困惑,但建議此議題可以另闢場合討論決議,但此處在討論的是比較嚴重的自創名詞破壞問題(該君在我們慢慢討論這些問題的同時,大概又創建了一堆條目等着我們去收拾善後了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3:41 (UTC)
- 『日本鐵路管理局』『東日本分局』當然不可取,但「東日本旅客鐵道」後面應該還有「株式會社」四個字吧?能否將你拿到的版本放到網上?—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9 (UTC)
其實日文的翻譯在維基一直都是個問題,尤其是在日文漢字和常用中文詞的混用上,往往因為領域的不同而有各自的意見。日文漢字被當成中文,還是應該要和其他外文一般同等視之,加上先前關於動話或者是漫畫的爭議,還有得吵得。-cobrachen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0 (UTC)
- 因為文字本身的接近性,日文的翻譯的確常有這類的困擾,但該君的翻譯方式早已超越混用的範圍,而是原創研究的程度,這才是我為何特別提出的理由。—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3:26 (UTC)
- 這問題分為兩部分來說:在翻譯方面,「東日本旅客鐵道」視為先到先得的直譯,應該可接受。他人或新進編輯者,在嘗試移動遭質疑後,應該就協作觀點「以討論取代移動編輯戰」。而「勸告後,仍不加以討論而執意移動是否為破壞」就是另外的「管理層面」部分的認定方面,個人以為就其他慣例,答案是肯定的。個人認為:其他編輯用戶(包含當事者管理員)可先提請「當前的破壞」,再由在線管理員封禁該用戶,避免事後更多爛攤子要收。
- 另外,株式會社跟股份有限公司,在法例或語言上應不可等同視之或予以「意譯」,例如個人工作經驗上,接觸的日文文件就常常出現「股份有限公司」與「株式會社」字樣共存的現象 。[4]--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6 (UTC)
- 『股份有限公司』到底等不等於『株式會社』長久以來都很令我困擾,Winertai兄提供的這資料太有用了,或許可以將它增列至日本相關的命名使用規範中?—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8 (UTC)
台灣鐵路管理局可以用,為何不能用。 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28 (UTC)
- 台灣鐵路管理局是政府單位,但經營日本鐵路的幾家JR本身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體制,因此閣下的類比方式有點不知所云。何況,就算日本也是由政府單位來經營鐵路好了,但是其命名還是得遵從日本本身的命名方式,例如過去曾經營過日本鐵路事業的『鐵路省』,您就不能隨意把它竄改為『鐵路局』,畢竟那是人家的定義,他們說是甲您就不能把它改成乙。—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6 (UTC)
- 這不應該去問日本人嗎?日本又不是台灣,日本人不喜歡用,就不用。—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38 (UTC)
- 日本國土交通省=日本交通部?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44 (UTC)文部科學省直接寫成日本民國教育部?日本立法院?
- 東台灣旅客鐵道?台灣新幹線? JR PASS=TR PASS?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46 (UTC)
台灣的鐵路→
台灣鐵路管理局
日本的鐵路→
日本鐵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意見:根據《現代運輸學第二版》(張有恆,2008年);台灣鐵路管理局與JR(JNR)已屬於不同體制,前者為公營官署型組織,後者則已於1987年轉化為民營的「日本國鐵道集團」。該集團為六個獨立的客運鐵路公司及一個貨運公司所組成之特殊型態民營鐵路組織。--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5:00 (UTC)
美國的鐵路→
美國鐵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澳洲的鐵路→
澳洲鐵路管理局?Bus88MRT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4:51 (UTC)
台灣的鐵路全部是公家單位,但是日本有分公鐵與私鐵--Honmingjun--銘均 2011年4月17日 (日) 15:47 (UTC)
結論整理
看來對於反對自創譯名的使用,社群討論的意見都還算一致,因此我大概知道該如何處理了。至於兩個衍生出來的議題,有機會時也歡迎多討論尋求共識:
- 「日本旅客鐵道」 vs. 「日本旅客鐵路」
- 是否將「株式會社」不適合直接翻譯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則加入規範中?
有個明確的指標,也讓大家在之後編修這類條目時,比較有個依循基準。—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7日 (日) 16:59 (UTC)
(!)意見:贊成以繁體字方式直譯成「日本旅客鐵道」與「株式會社」。--Winerta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7:35 (UTC)
(!)意見:對於第一個問題,我目前只見到JR東日本自己的官方網頁寫的是「日本旅客鐵路」的翻譯(無論是繁體還是簡體),所以還是支持後者。對於第二個問題,日本的株式會社和中國大陸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差別,我認為在同時出現時應當予以區別。但問題是各個國家的法律都有所不同,株式會社與中國大陸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別也並沒有說比中國大陸股份有限公司比起美國、法國的對應法律概念的差別要大得多,那麼在翻譯美國、法國、英國等地方的對應法律概念時,是否要區別對待?是否只是因為「株式會社」是日文漢字就要沿用?另外,不知道台灣方面在使用「株式會社」時指的是日本《會社法》中規定的法律實體,還是台灣法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18:14 (UTC)
- (!)意見:不過,每家JR對於用詞的偏好似乎又不同,例如JR北海道繁體中文官網,上面就使用「北海道旅客鐵路公司」而不是用「株式會社」,但JR四國卻又是使用「四國旅客鐵道株式會社」(參考此PDF檔)而不是「鐵路」。恐怕這種事情連日本人本身都沒啥定調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11年4月18日 (一) 00:33 (UTC)
要求幫手
基金會理事會決議:開放性
在2011年4月8日基金會理事會的IRC會議上理事會一致通過了以下決議:
We,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oard, believe that the continued health of our project communities is crucial to fulfilling our mission. The Wikimedia projects are founded in the culture of openness, participation, and quality that has created one of the world's great repositories of human knowledge. But while Wikimedia's readers and supporters are growing around the world, recent studies of editor trends show a steady decline in the participation and retention of new editors.
As laid out in our five-year Strategic Plan, and emphasized by these findings, Wikimedia needs to attract and retain more new and diverse editors, and to retain our experienced editors. A stable editing community is critical to the long-term sustainability and quality of both our current Projects and our movement.
We consider meeting this challenge our top priority. We ask all contributors to think about these issues in your daily work on the Projects. We support the Executive Director in making this the top staff priority, and recommend she increase the allocation of Foundation resources towards addressing this problem, through community outreach, amplification of community efforts, and technical improvements. And we support the developers, editors, wikiprojects and Chapters that are working to make the projects more accessible, welcoming, and supportive.
The Board resolves to help move these efforts forward, and invites specific requests for Foundation assistance to do so. We welcome and encourage new ideas to help reach our goals of openness and broader participation.
We urge the Wikimedia community to promote openness and collaboration, by:
- Treating new editors with patience, kindness, and respect; being aware of the challenges facing new editors, and reaching out to them; and encouraging others to do the same;
- Improving communication on the projects; simplifying policy and instructions; and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improve and make friendlier policies and practices regarding templates, warnings, and deletion;
-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ollout of features and tools that improve us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
- Increasing community awareness of these issues and supporting outreach efforts of individuals, groups and Chapters;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reduce contention and promote a friendlier, more collaborative culture, including more thanking and affirmation; and encouraging best practices and community leaders; and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develop practices to discourage disruptive and hostile behavior, and repel trolls and stalkers.
- Resources
- Wikimedia_Movement_Strategic_Plan_Summary
- 2011 Editor Trends Study (Executive Director's summary, ideas)
--Wing (留言) 2011年4月8日 (五) 20:03 (UTC)
- 「Working with colleagues to reduce contention and promote a friendlier, more collaborative culture, including more thanking and affirmation」這句說得好,也是中文維基編輯要為之努力的。—Snorri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7:47 (UTC)
- 「repel troll and stalkers」這句形容得真妙。--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1:56 (UTC)
- (:)回應,無意間去看一下中文維基白目(troll)的意思,驚見:「如果將 MSN 的個案引用到維基社會之中,白目對維基社會所能夠造成的潛在破壞將會與 MSN 的個案相比之下顯得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維基社會對用戶行為的約束只能夠依賴用戶群的自警。」,還有那一幅插圖,「維基社會容忍白目的下場:維基社會的正面形象將會受到大肆蹂躪」。--LokiTalk 2011年4月10日 (日) 14:53 (UTC)
- 「repel troll and stalkers」這句形容得真妙。--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1:56 (UTC)
-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ollout of features and tools that improve usability and accessibility」,我都想參與其中呀,尤其是那個Category功能問題...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12:07 (UTC)
- (:)回應:關於「開放性」:請問IRC會議算是有開放性的嗎?聽聞不少中維用戶使用Skype、QQ、豆瓣等討論平臺。那麽基金會如何處理中維用戶在上述平臺的「開放性」? 説白點,上述六項議題如何在中維處理?-- Ktsquar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7:34 (UTC)
- Skype、QQ、豆瓣等的開放性的確不如IRC,IRC完全可以匿名進入並評論,對任何人都開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29 (UTC)
- 但IRC的易用性完敗於QQ...--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1年4月16日 (六) 08:47 (UTC)
- 還用上代的即時通訊工具?過時啦,用微博吧。-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02 (UTC)
- 但IRC的易用性完敗於QQ...--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1年4月16日 (六) 08:47 (UTC)
- Skype、QQ、豆瓣等的開放性的確不如IRC,IRC完全可以匿名進入並評論,對任何人都開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29 (UTC)
- (:)回應:關於「開放性」:請問IRC會議算是有開放性的嗎?聽聞不少中維用戶使用Skype、QQ、豆瓣等討論平臺。那麽基金會如何處理中維用戶在上述平臺的「開放性」? 説白點,上述六項議題如何在中維處理?-- Ktsquare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7:34 (UTC)
關於虞海提出的討論
- 為了使頁面美觀,我搬到來這裏。虞海認為因為「支持的人很少」,在Wikipedia:格式手冊發動編輯戰。原因如下:
- (:)回應:我是說這個「最後的方案」還很不完善,對細緻的內容作了過於苛刻的規定,其中包括:
- 第五條「作品名內(中文和中文間)的空格,建議使用冒號」:不苛刻但很詭異;
- 第一條「正文內,中文和外文間不加空格」:過於苛刻,屬於一概地否定;
- 第一條「正文內,中文和一般數字間不加空格」:贊成;
- 第七條「全形空格的使用,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應使用全形空格。」:贊成;
- 第八條「技術需要以及模板內需要例外。」:我認為模板中的一些修飾性空格可以去掉(如cite中),構成Tab的除外;
- 第九條「先到先得」會導致格式的不統一(類似於有的章節標【】有的不標),我認為不如「最終用戶設定」的好,不過部分地可以接受(只要別太難看了就行);
- 第十條我支持,只可惜那是句重(chong2/ㄔㄨㄥˊ)話,等於沒說。
- 等等。
- 而我前面提出的異議相當於今天提得的異議的一部分(即第一行)。
-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6日 (三) 08:40 (UTC)
- (:)回應:我是說這個「最後的方案」還很不完善,對細緻的內容作了過於苛刻的規定,其中包括:
我們就公平比較原有的方案:
在中文語境內,字與字之間應該不留空格,惟仍有特例。以下釋例表列哪時候留下空格,而哪些時候不應:
- 正文內,中文和一般數字、中文和外文間不加空格。反例:港鐵 rev13627175,首段。
- 上方說明:如引用傳媒的新聞標題,一般慣例不用標點符號可以留下空格。
- 特別地,專有名詞內的中文和數字、外文之間,適用上方的共識。(例子:諾頓360,下方詳述)
- 外文間保留空格。(例子:Google Chrome)
- 符號和數字、符號和外文間不加空格。(例子:System/360)
- 作品名內(中文和中文間)的空格,建議使用冒號(例子:軒轅劍叄外傳 天之痕,再討論),建議在作品的主題及副題使用,由於韓語沒標點,日語不在使用冒號,這點特別要注意。
- 上方共識。
- 上方共識的補充說明:除非官方宣佈名稱內含或不含空格,差異只有空格的2個或多個條目名稱在與其他條目名稱比較時視為同一個名稱。
- 關於全形空格的使用,但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應使用全形空格。
- 技術需要以及模板參數內需要例外。
-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過往的條目應該再討論是否更改。
- 如有爭議,請先到該條目的討論頁或Wikipedia:移動請求反映有關問題。
請各位繼續參與討論完善有關方案。--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6日 (三) 09:11 (UTC)
- 不太明白「符號和數字、符號和外文間不加空格」的道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7日 (四) 03:29 (UTC)
- (:)回應我想是指英語的標語符號之間的決定,但是如果覺得這點有問題,像是「,」會隔開空格,這一點就刪除吧。--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08:22 (UTC)
- 「建議使用冒號」我完全沒看懂。--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06:27 (UTC)
- (:)回應大概是類似魔戒首部曲:魔戒現身、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及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07:51 (UTC)
- 是這個意思,那我可以(+)支持。--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8日 (五) 01:14 (UTC)
- 請問下一站,幸福、下一站幸福、下一站 幸福,如何解決?--今古庸龍 (ten7728) (留言) 2011年3月17日 (四) 12:33 (UTC)
- (:)回應應使用全形「逗號」。--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7日 (四) 14:43 (UTC)
- 第一條就只有我一個人有反對意見嗎?正文中如中外文一概地不加空格,則在絕大多數簡體中文環境下,會出現這X這Y這Z這Ζ這Ж這Ω這π這М這Ц這Щ這個現象,難道大家都很喜歡?——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08:34 (UTC)
- 這種情況實際上會出現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8日 (五) 12:07 (UTC)
- Safari修復了,但缺點是犧牲全形引號;據說最新的IE8也修復了;但Firefox、Chrome、Opera、SeaMonkey、舊版IE等絕大多數瀏覽器在默認狀態下,就是這個樣子。——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3:25 (UTC)
- (:)回應我不太明白圖中的意思,到底應在何處用,以及怎樣用?可以講解一下嗎?--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8日 (五) 09:54 (UTC)
- 紅框框下的,都連到一起去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0:35 (UTC)
- (:)回應看下來這些問題(刻意使用斜體字)是系統問題,看來所提出的問題無可能解決到。--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8日 (五) 15:59 (UTC)
- 加個空格就能解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8日 (五) 16:11 (UTC)
- (:)回應要向微軟反映一下嗎?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是用該字體瀏覽,無論是本地還是非中文母語使用者。--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19日 (六) 03:09 (UTC)
- (!)意見中文中使用外文的本身就不多,使用外文斜體的就更少,使用上面提到的幾個外文斜體作為結尾的又與中文有所疊加的可以說是極其罕見。而且即便疊加,也不影響意思的表達。我覺得可以忽略不計。--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19日 (六) 05:24 (UTC)
- (:)回應:閣下可能閱讀數學方面的條目比較少,如果閣下常用簡體系統顯示數學條目就會有切身體驗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19日 (六) 14:57 (UTC)
- 這種情況實際上會出現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18日 (五) 12:07 (UTC)
- (:)回應是否可以考慮加入數學公式例外?--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6:03 (UTC)
- 我認為是必要的。同時,對一些斜體,應允許加空格(如生物的拉丁學名)。另外,對外文字的問題,比如Google瀏覽器,我也覺得糾結:這種地方其實加不加空格都不好看,所以我才建議使用thinsp來模擬文字處理軟件的輸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請各位要考慮加了一個空格後,會不會構成參數出現問題,謝謝。但個人認為不必所有的算式強行加上。--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23日 (三) 16:05 (UTC)
- 我認為是必要的。同時,對一些斜體,應允許加空格(如生物的拉丁學名)。另外,對外文字的問題,比如Google瀏覽器,我也覺得糾結:這種地方其實加不加空格都不好看,所以我才建議使用thinsp來模擬文字處理軟件的輸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回應是否可以考慮加入數學公式例外?--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1日 (一) 16:03 (UTC)
- (!)意見請各位繼續討論。--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20日 (日) 15:53 (UTC)
- 我只能對Flame說一句:辛苦啦!——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2日 (二) 09:21 (UTC)
- 第一條中文外文空格反對,中文數字空格贊成。
- 第五條,反對。不要瀏用冒號,冒號的語義不是那樣的
- 第七條,贊成。
- 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5:45 (UTC)
{{ProperNoun}}
- 一直忘記有一種極特殊的情況,需要在漢字和漢字間加入空格,那就是專名號。參見{{ProperNoun}}。——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08:07 (UTC)
- 不知道這東西是什麼,也不知道怎麼用,連模板文檔也看不懂。--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09:19 (UTC)
- 閣下可以讀一下標點符號用法中的專名號用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12:47 (UTC)
- 條目的內容都幾乎用不上專名號。--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25日 (五) 15:44 (UTC)
- 閣下可以讀一下標點符號用法中的專名號用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5日 (五) 12:47 (UTC)
- (※)注意《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1996.6.1完整版)中明確表示:「4.16.3 專名號只用在古籍或某些文史著作裏面。」--蘋果派.留言 2011年3月25日 (五) 21:28 (UTC)
- 就是那種情況,比如撰寫突厥回鶻等文史方面的文章中就時有需要。同時,佛教方面,如果大段梵文出現,就需要用專名號斷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26日 (六) 12:50 (UTC)
- 用<u></u>要比用這個模板省事多了。對於中文維基百科而言,這個模板根本沒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12:44 (UTC)
- 另外,說專名號之間要有空格的依據何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9日 (二) 12:46 (UTC)
- (!)意見既然原有系統已有,也態該將模板刪除。--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29日 (二) 15:16 (UTC)
- 囧rz...錯極了,閣下完全沒有考慮到多專名的使用。請先把條目專名號閱讀一遍再來回復。最近十來天可能不太活躍,可能會積壓留言,但我儘量時常地來看一看,以免發生這麼詭異的囧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6 (UTC)
- 有必要要強制為所有條目使用嗎?--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30日 (三) 15:33 (UTC)
- 囧rz...錯極了,閣下完全沒有考慮到多專名的使用。請先把條目專名號閱讀一遍再來回復。最近十來天可能不太活躍,可能會積壓留言,但我儘量時常地來看一看,以免發生這麼詭異的囧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6 (UTC)
- (!)意見既然原有系統已有,也態該將模板刪除。--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3月29日 (二) 15:16 (UTC)
- 已加入說明:Template:ProperNoun/doc,不過,區隔效果似乎不十分顯著。--Gakmo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0:37 (UTC)
我來支持一下虞海。專名號在台港澳均有應用,不容偏廢。其次專名號之間的空間是因為多個名詞緊靠在一起的時候,不能用一個專名號畫到底:有多少個名詞就畫多少個專名號,中間要斷開。因為電腦的排版(HTML或Word processing software)都不支持標準的書名號(其實那只是英文的underline用法,英文underline不是專名號)。 在編輯維基時我們避免在連續在文字上標上多個連結符,就是和專名號不能連續一樣道理。所以某程度上我還支持多個連接(anchor)中,留有一定空白(不是空格),用Css實現(padding-left & right)即可。這樣可以避免連接太多不能獨立清楚表示的問題。Ivantalk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5:54 (UTC)
- 我總是用鼠標在上面晃晃來判斷。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51 (UTC)
請各位繼續討論
請各位繼續討論:缺少空格帶來的文字交雜問題,等等。——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6:57 (UTC)
另外,我認爲 作品名內(中文和中文間)的空格 可以使用全形空格替代(而不用冒號)。——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9日 (六) 07:01 (UTC)
可以不全面封禁的用戶可否用過濾器禁止編輯特定條目?
最近看到百樂兔被永久封禁,根據一些維基人的說法,他的貢獻中建設性的編輯還是佔大多數的。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考慮設置過濾器禁止他編輯被他破壞的條目?(技術問題再說)。我想這也更有利於他反省錯誤、和其他人建立共識。--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 2011年4月18日 (一) 12:32 (UTC)
WP:BAN不是正式方針....這樣沒有方針支持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18日 (一) 14:27 (UTC)
- 如果他願意服從社群共識,那麼非技術限制性的禁制令就可以阻止他編輯之前他曾經破壞過的條目;但如果是不願服從,那麼就算採用技術手段限制他編輯特定條目,他仍然可以找到別的條目來破壞。我當然希望能是前一種可能,但基於他的貢獻記錄,我不得不覺得他有不願意服從社群共識的傾向,因此無論是禁制令還是過濾器恐怕都無法阻止破壞,惟有封禁。儘管我對目前的永久封禁尚持保留意見。--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4月18日 (一) 17:12 (UTC)
用戶反饋
本人感覺維基百科非常好,內容覆蓋範圍廣、有深度。我本想給維基捐款,可是不接受小額捐款。我會永遠支持維基百科。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於2011年4月17日 (日) 00:00 (UTC)之前加入的。
- 不接受小額捐款?--Patvoiiage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3:30 (UTC)
- 如果數額確實太小,的確是不接受的,不夠手續費呢。--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31 (UTC)
一個可能非常白目的關於Unreferenced的新手的疑惑
問題從眾多實例中來,舉個例子,勞煩矚目此小品條目——郵發代號。「在中國郵政系統內部,其標準名稱是報刊代號;」只有這一句還算值得質疑,並可能查找到並不可靠的來源。問題是除這句以外的部分也必須提供可靠來源麼?這個條目是不是就應該一直被貼「缺乏來源」,並在不久之後從維基百科消失?或者我應該「小題大做」,把小品改寫成專業論述?其實我對於這一方針困惑很久了,閱讀過相關的方針及其討論頁之後還是一頭霧水。是不是還有一些其他被我忽略的應當被了解或理解的事物?希望能得到進一步的說明與指引。--【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2:59 (UTC)
原則上來說,小品也是需要有參考資料的。如果正如你所說,整篇條目都沒有參考資料的話,那你是怎麼了解到這些的呢?是否就是原創研究了呢?如果拿郵發代號來說,除那句以外很多東西需要可靠來源啊。例如你怎麼知道格式是那樣的呢?如果是別處看來的,那該處就是參考資料。如果是自己歸納整理出來的,那就屬於原創研究了,維基不應該收錄原創研究的內容。不過關於此條目,至少我搜到了這個頁面,也算是很官方的說法了。希望這個能解答你的疑惑。--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11年4月15日 (五) 06:18 (UTC)
- 這我是清楚的,可是這個頁面很明顯不是出版物,並不是可靠來源。依照方針的指引,除了可以被斷言的事實之外,所有的敘述都應該提供可靠來源。而方針中所說的事實是什麼呢?「事實是事件的一個真實的狀態。說一段句子或者一個命題是真的,就是說它是一個事實。就百科全書而言,事實是工作在某個主題上的學者或專家達成共識的一個陳述。」從這個定義的句子成分上來看,事實是狀態而不是事件本身,事實又是句子或是命題。讓我疑惑的是,維基百科是否承認人的主觀經驗?--【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0:44 (UTC)
- (:)回應雖然維基百科要求任何條目都需要wp:可供查證,不過以現在的規則來看,即便完全沒有來源,條目也不會被刪除。也就是說刪除條目的準則裏面沒有關於「完全沒有來源」這一條。不過其中的語句,如果有人質疑,那麼他可能會移除部分語句。--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4:17 (UTC)
- 另外,上面提到的這個頁面,絕對是WP:可靠來源啊。並非只有實際出版物才叫可靠來源的。政府網站絕對算得上可靠來源。--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4:50 (UTC)
- 據WP:可靠來源「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採納可靠的已經出版的來源。」即使政府網站算得上可靠來源,然而這個頁面也並不是政府網站。另外,「絕對」只是一個副詞而已,不妨礙我們把命題證偽,也不能說明來源可靠,不必過於依賴--【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0:36 (UTC)
- (:)回應WP:可靠來源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採納可靠的已經出版的來源,乃是翻譯自英文「Wikipedia articles should be based on reliable, published sources」,這裏的出版,並不是說要印成書籍,而是「發表」的意思。也就是說維基百科可以接受只在網上發表的內容作為可靠來源。同樣的在WP:可靠來源下文中就明確表示「如果全文在線材料有着和非在線材料類似的品質和可靠性,那麼全文在線材料亦如非在線材料一樣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因為更容易獲取,讀者可能會更喜歡在線的材料。」另外不管「上海市郵政公司」是不是政府網站,他都是可以被信任的「可靠的」「已經出版的來源」。--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29 (UTC)
- 茅塞頓開,謝謝你您。方針那樣翻譯沒有問題麼?要不要改一下?--可能在說屁話的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2:33 (UTC)
- (:)回應一般可被斷言的事實與知識,是指更容易被成人驗證的。郵發代號的「在報刊的版權頁、封面、封底、報頭等處一般寫作郵發代號」與「格式」下的內容,我會認為它是一種不易驗證的現狀描述(來自個人觀察或文字轉述),這些嚴格來說還未達到原創研究,但它與疑似原創研究令人困惑的情形差不多。這樣「描述」中夾帶個別經驗,如「一般寫作某某」是要如何判斷的?想表達它出現的頻率比別的名稱多,可是仍不曉得編者是如何觀察的,花多少時間才相信如此的,或是從別的地方抄來的。是否為編者的個別經驗,或屬於爭議較低的共同經驗之一,則驗證為事實的難度較低。就算「格式」的描述大體與事實相近,但我又如何確定它是否有零星的小筆誤?還是需要校對原始來源。如果來源在網絡上有還好,如果是來自早期報紙、書本或期刊,那就像大海撈針。問題不光是如何去相信「事實」這麼簡單,對愈專業的知識愈需要補充來源,否則一些描述給人的感覺就不可靠。至於主觀經驗不受質疑也是可能的,是指描述像台北101在台北市、時報廣場在紐約市很容易被驗證的描述,如果像這類例子還被質疑,會氣到跳腳吧。又例如某個大樓拆除或某所學校關閉了,這種「有」跟「無」的簡易判斷,可透過當地人輕易檢視是否為事實。因此比較艱深、知名度低、年代久遠的人事物等,這些少數人知道細節的條目就要花點精神去證明主觀經驗。另《新聞傳播百科全書》、《新聞學大辭典》有收入「郵發代號」條目,《科技編輯大辭典》有收入「報刊郵發代號」條目。--Mihara57 (留言)
- 非也,參見WP:可供查證的要求只是為了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非個人杜撰且為真實存在,而非由編輯者自行創造而已。維基百科是所有的知識的聚合,目前僅排除大部分個人出版的書籍、業務通訊、個人網站、開放性wiki、網誌、論壇貼文以及相似的來源(少部分特例可接受,如官方論壇且由官方人員發佈)。對於某些條目要求較為嚴格,如生者傳記。--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請加入條目質量提升計劃 2011年4月16日 (六) 09:10 (UTC)
- 如果這是一項方針而不是指引的話,那麼它是應該被遵守的。您的回答反而讓我覺得越來越混亂了,現在我知道{適當的維基內容}⊆{所有知識},但是我想知道集合{適當的維基內容}準確的定義。如上述《新聞傳播百科全書》(他的編者們很可能尚有在世者,並且還在版權保護期內,並不屬公有領域),直接引用它裏面的內容是可以被接受的麼?如果引用其內容的話,相關的授權是必要的麼?如果是必要的,授權應是什麼形式的?如果我是該書主要編者之一(或是行業權威),我可以提交與我專業相關的發表過的原創研究麼?如果未發表過的原創研究不被接受,那麼是基於侵權還是客觀性的考慮?--【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53 (UTC)
- 工具書不是我建議的最佳來源,因為您是將該條目當例子而已。它可以拿來比對資料是否有出入,同時顯示相關文獻存在的可能性,做為初步線索就足夠了。我覺得您將事情複雜化了,那些懂得運用不同描述方法、掌握如何取得文獻、並熟練引用格式的編者,公有領域跟版權著作對他們來說僅有部分的差異,很少會形成他們的困擾。最重要的還是來源品質與學術價值,擔心能不能找到對應的資料等。要減少這些疑惑,離不開實踐一途,談多了無補於事。--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03 (UTC)
- 恰恰是問了一些來自實踐的問題,一個新手不太可能是一個「熟練的編者」。我如果在動手之前意識到(截至目前)所參考的資料都涉及到侵權的問題,那麼我就不會動手。並很有可能永遠不會,我不會為此感到遺憾。--【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59 (UTC)
- 工具書不是我建議的最佳來源,因為您是將該條目當例子而已。它可以拿來比對資料是否有出入,同時顯示相關文獻存在的可能性,做為初步線索就足夠了。我覺得您將事情複雜化了,那些懂得運用不同描述方法、掌握如何取得文獻、並熟練引用格式的編者,公有領域跟版權著作對他們來說僅有部分的差異,很少會形成他們的困擾。最重要的還是來源品質與學術價值,擔心能不能找到對應的資料等。要減少這些疑惑,離不開實踐一途,談多了無補於事。--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7:03 (UTC)
- 如果這是一項方針而不是指引的話,那麼它是應該被遵守的。您的回答反而讓我覺得越來越混亂了,現在我知道{適當的維基內容}⊆{所有知識},但是我想知道集合{適當的維基內容}準確的定義。如上述《新聞傳播百科全書》(他的編者們很可能尚有在世者,並且還在版權保護期內,並不屬公有領域),直接引用它裏面的內容是可以被接受的麼?如果引用其內容的話,相關的授權是必要的麼?如果是必要的,授權應是什麼形式的?如果我是該書主要編者之一(或是行業權威),我可以提交與我專業相關的發表過的原創研究麼?如果未發表過的原創研究不被接受,那麼是基於侵權還是客觀性的考慮?--【以上言論可能包含個人觀點陳述,並不意味着本人肯定該觀點的正確性,本人亦不會對上述觀點的正確程度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本人亦不會對任何因接受上述觀點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與傷害負任何形式的責任】天下第一菜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53 (UTC)
--Xuenhua2008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3:51 (UTC)
- 我想說個題外話……您的簽名好長好長。(可以無視,無需回復)--Noa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07 (UTC)
開放小工具給IP用戶
最近在新條目推薦里發現一些模板/功能需要而外的小工具輔助運行才能生效(詳細情況請參閱維基百科:新條目推薦/候選,4月17日——HVAC是哪些控制室內空氣溫濕度的設備的英文簡稱?);之前在指出維基百科宣傳片使用的字幕不是正規SRT時也發現要加載字幕需要小工具的支持。意味着眾多讀者(IP用戶)和不知情的註冊用戶無法享受到這些高級功能。
- 我在想是否可以將一些小工具公用,有很多我覺得是可以與IP用戶共享的工具,像清楚緩存的時鐘啦、內部連結助手啦、wikEd等等。希望徵求一下大家的建議、意見。
- 把什麼都扔到MediaWiki:Common.js里只會造成加載速度越來越慢。另那個問題是模板本身沒設計好而已。--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7:23 (UTC)
- 我是指可以讓他們選擇是否開啟而不是強制加載啦。--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7:42 (UTC)
- 難道我沒勾選的那些小工具也被加載了? 囧rz...--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7:43 (UTC)
- 匿名用戶沒地方存儲參數設置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02 (UTC)
- 但是匿名用戶卻有討論頁不是嗎^_^,從技術上講是能儲存參數設置的吧~?--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14 (UTC)
- 匿名用戶的討論頁在數據庫里只是作為那個名字空間的一個常規頁面存在而已,只是存一下新留言通知;但用戶的參數設置是必須有註冊用戶才可以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25 (UTC)
- 就是說……不是政策上的原因……是技術上的原因所以無法實現?--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33 (UTC)
- 對,除非給每個IP分配一個user_id,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考慮到IPv6)。--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44 (UTC)
- 話說IP位址自身就是一種特殊的unique id,自然也可以當作userid使用。只是這樣的話需要對MediaWiki的用戶相關功能作出較大的改動,也許在幾年前還可以做這樣的改動,因為當時MediaWiki還不成熟也沒有現在那麼普及;但在現在,哪怕對用戶體驗作一個小小的改動也會引起軒然大波,更別說稍微大一些的改動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6 (UTC)
- 嗯還有動態IP位址的問題…--Jimmy Xu talk·49 2011年4月19日 (二) 10:27 (UTC)
- 話說IP位址自身就是一種特殊的unique id,自然也可以當作userid使用。只是這樣的話需要對MediaWiki的用戶相關功能作出較大的改動,也許在幾年前還可以做這樣的改動,因為當時MediaWiki還不成熟也沒有現在那麼普及;但在現在,哪怕對用戶體驗作一個小小的改動也會引起軒然大波,更別說稍微大一些的改動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6 (UTC)
- 對,除非給每個IP分配一個user_id,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考慮到IPv6)。--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44 (UTC)
- 就是說……不是政策上的原因……是技術上的原因所以無法實現?--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33 (UTC)
- 匿名用戶的討論頁在數據庫里只是作為那個名字空間的一個常規頁面存在而已,只是存一下新留言通知;但用戶的參數設置是必須有註冊用戶才可以的。--Jimmy Xu talk·50 2011年4月19日 (二) 08:25 (UTC)
- 但是匿名用戶卻有討論頁不是嗎^_^,從技術上講是能儲存參數設置的吧~?--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14 (UTC)
- Noah~~只是想為IP用戶爭取點權利而已……本來是這樣想:不是說維基的社群在減小嗎,不是認為維基百科的編輯環境很不友好嗎。但事實是,很多新手最初是以IP的身份參與編輯的,面對沒有任何小工具的輔助,編輯的困難嚇跑他們似乎也能理解了~--Noah~~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6 (UTC)
其實最應該改良的是編輯小工具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0:09 (UTC)
- (&)建議,可以透過cookies保存一些個人化設定資料。61.201.49.129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3:31 (UTC)
提刪與速刪
經常有一些條目,在正式提刪,有人發表意見合併或保留後,尚未有結論,便被其他的管理員速刪掉。是否應避免這情況出現,以尊重大家的共識?見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14#到期篩選的小小作品--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5:33 (UTC)
- 您是否指「疑似不知名人仕」的諸多條目?貌似並無理由進行速刪。有沒有人掛速刪標籤?究竟以何種理由掛速刪標籤?因為條目已經刪除我不是管理員無從查考。但是即便是真正需要刪除無疑的條目,管理員也不可罔顧現有的方針體系自行其是,這是明顯濫權的行為。請相關管理員進行解釋。--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28 (UTC)
- 指車站小小作品--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2:46 (UTC)
- 那些條目不要了,若在英文版查閱刪除紀錄大量移除,早已大量刪除。難怪中英文維基百科的比數越來越小,其實中文維基百科早就可以站上世界第一
- 是查不到相關關注度、平民百姓等。在下才以「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刪,但平民百姓的數量較多。所謂的百姓,例如條目中「生於某某,某歲,興趣是唱歌,擅長下棋。成績一般,英文很差。」★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4 (UTC)
- (~)補充,在下的「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刪,掛上是的刪除模板,非速刪模板。★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07 (UTC)
- (~)補充(*)提醒,「如果把這些頁面列在本頁,頁面也會將免七天討論即時刪除(特別情況除外)。」——頁面存廢討論,所謂這些頁面是指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的頁面。這是不是明顯濫權的行為。相關管理員不必進行解釋。★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2 (UTC)
- (~)補充是管理員有權判定是刪除或速刪,但多是百姓速刪,關注度七天刪。★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7 (UTC)
- 「馮淑怡(1998-), 為羅中中一級一名家傳戶僥的學生。有超過5次男女關係,算得上是集郵人士~」——在馮淑怡條目中,大概這樣條目在下會「疑似不知名人仕」提刪。★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10:17 (UTC)
- (~)補充英文維基百科是有一項「不明人仕」的快速刪除的標準。可能管理員認為中文維基百科也有。★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17 (UTC)
- (~)補充管理員可能認為百姓頁面是符合{{d|A1}}。因為在下舉出之例子和百姓頁面幾乎一樣。★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22 (UTC)
- (:)回應不用緊張,說的是車站小小作品--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11 (UTC)
- (~)補充管理員可能認為百姓頁面是符合{{d|A1}}。因為在下舉出之例子和百姓頁面幾乎一樣。★冰霜葵♖※ 2011年4月19日 (二) 09:22 (UTC)
- 那些條目不要了,若在英文版查閱刪除紀錄大量移除,早已大量刪除。難怪中英文維基百科的比數越來越小,其實中文維基百科早就可以站上世界第一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57 (UTC)
- 已全數恢復,要刪條目請照規定來。提速刪也要符合中文維基的速刪規則。ffaarr (talk) 2011年4月19日 (二) 01:55 (UTC)
- 英文版的速刪理由是Pages created by a blocked user in violation of block, 在中文版不成立--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08:58 (UTC)
- 車站小小作品又全刪了,理由是「G10:原作者提出刪除」。但G10的規定是「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請問原因是甚麼?刪掉後,別人要改成重定向到各鐵路,是不是要自己去重新找一次資料?--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35 (UTC)
- 另一個例子是艾末末,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4/12在討論中, 有改作重定向的意見,但卻被人在4月16日以R3速刪掉了(R3. 名稱錯誤的重定向,包括條目標題繁簡混用、消歧義使用括弧或空格錯誤、間隔號使用錯誤。不包括常見的拼寫錯誤。為常見的拼寫錯誤建立指向正確題目的重定向頁面,可使百科用戶縱使在查找文章時拼寫錯誤,也能夠找到尋求的文章。參閱:Wikipedia:命名常規。 艾末末google有 40,800 項結果[5])--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16:26 (UTC)
(:)回應「艾末末」本來就是要「CSD R3」(×)快速刪除,只是不受理。請用Friendly查看「CSD R3」(×)快速刪除的陳述:「拼寫錯誤的新頁面」。★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0 (UTC)- 回退不當言語。★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5 (UTC)
- (:)回應上面已列出了R3的全文, 請詳細閱讀--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5 (UTC)
- (:)回應已經回退不當言語。★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30 (UTC)
- (:)回應上面已列出了R3的全文, 請詳細閱讀--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5 (UTC)
- 回退不當言語。★冰霜葵♖※ 2011年4月20日 (三) 10:15 (UTC)
- 另外一堆日本車站條目又無聲無息地被刪除了……(
大船渡線、大船渡車站、下船渡車站、細浦車站、脇之澤車站、陸前高田車站、岩之下車站、猊鼻溪車站、摺澤車站、小梨車站、折壁車站、鹿折唐桑車站、竹駒車站 - 參見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日本車站條目)--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02 (UTC)- 我想這狀況的消極處理方式,應該就是未來管理員處理存廢討論時,也同時復查一次在討論期間被快速刪除條目的討論狀況,這樣應該可以事後做些補救......-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21日 (四) 02:15 (UTC)
可否請任何一位資深維基人跟User Talk:Wong128hk商量一下,請他通融對「維基百科僅欲受限者逕自離去,及受影響處得以復原,故此,姑勿論禁制長短...」與「社群下取決定...用戶則毋須僅因編者有禁制令在身而回退...則或符快速刪除守則」再修飾一遍。覺得精煉的文字也要兼顧通達,看其他修改得極好,就這幾句差強人意。--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7:08 (UTC)
- 如可修改「維基百科僅欲使(令)受限者逕自離去,及受影響頁面得以復原。是故,且不論禁制長短...」與「社群作此決議...用戶不應基於編者有禁制令在身而回退...則或符合快速刪除守則准予速刪」--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0:26 (UTC)
- 差異不大,君以為好,則悉隨尊便。又,謝君顧及,惟該頁非吾有,更莫言「通融」。見笑。—J.Wong 2011年4月21日 (四) 14:12 (UTC)
- 確實差異不大,其目的是希望儘可能保留閣下行文風格,前後一致,不失莊重。又同時能兼顧句子的通達,使更多人掌握文中所想表達的。失敬,那麼我就冒昧修改了。--Mihara57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20:29 (UTC)
關於條目當中的「條目等級」和「條目重要性」的問題
在下看見英文條目的討論頁面中,大多都有兩個標識和打分,如:「This article has been rated as C-Class on the project's quality scale. This article has been rated as Mid-importance on the project's importance scale.」 感覺這個評分系統不錯,為何中文維基沒有學習這套體系呢?Merphisto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18 (UTC)
- 其實是有的。只不過缺乏人力去評核各個頁面,因此並不常見。—ATRTC 2011年4月18日 (一) 12:20 (UTC)
在下看到英文條目當中,幾乎所有的「化學」「生物」條目都有這個評級。。。不知如何操作的Merphisto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23:58 (UTC)
- 中文維基也有一些條目評級的機制,例如Wikipedia:臺灣專題/評級、Wikipedia:ACG專題、Wikipedia:傳記專題等。評級方式一個是依條目的重要性,另一個則是依條目本身的品質(質量),二者都是先訂定規則,然後再人工一個一個進行評級,所以很需要人力。在中文維基百科的人手,目前不太容易進行--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6:23 (UTC)
刪除王維林照片一問
一幅用在這裏王維林的圖片被刪走[6], 但我找不到刪圖前的討論。如果真的有甚麼理由刪走該圖片,我們是否也得從en:Tank Man中, 重新載入取代的圖片[[7]呢? --Winstonlighter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7:42 (UTC)
- 可以,但因為之前的Tiananmensquare.jpg被過度轉載在超過一篇文章,所以我在此引用英文WP的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Unacceptable use#Images#6:「An image to illustrate an article passage about the image, if the image has its own article (in which case the image may be described and a link provided to the article about the image)」,由於王維林已經有自己的條目,所以在合理使用的原則下,該圖片不可以出現在其他(就算是有強烈關聯的)條目,「6?4事件」都不可以,除非王維林條目被合併回去。注意英文版的Tank_Man_BBC.png都只是被單一使用在Tank Man條目中的。--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08:39 (UTC)
- 補充:en:File:Tank Man BBC.png和被刪除的File:Tiananmensquare.jpg並不是同一個圖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09:02 (UTC)
- (!)意見英文版的方針指引在中文本地未經過討論之前一律無效。我記得en:File:Tank Man BBC.png和被刪除的File:Tiananmensquare.jpg的確是同一個圖像,或者差別甚少。而且Tiananmensquare.jpg此圖英文版討論已經保留。此圖片描述一個「不能重複的歷史事件」,符合美國合理使用的要求。合理使用的圖像不需要版權擁有者的許可,也不因為版權擁有者的禁止而失效。過度轉載只要刪除過度的部分即可,刪除圖片簡直就是因噎廢食。--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4:15 (UTC)
- 美國的版權要求異常嚴格,不好說這種情況是否就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十二隻猴子》的案例:[8],僅僅某個鏡頭中出現的一張椅子的設計具有版權,而製片方沒有支付授權費就鬧出了官司。美國電影拍攝前製作公司都會把電影中要出現的任何有版權的東西列出一個長長的清單,然後逐一支付授權費的,就是這樣仍然時常因為漏掉了某些東西,而遭到索賠--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04 (UTC)
- PS:en:File:Tank Man BBC.png是BBC紀錄片中的一個電視鏡頭,File:Tiananmensquare.jpg則是美聯社攝影師拍的照片,雖然畫面非常相近,但是著作權所有者不同,作品類型也不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07 (UTC)
- 另外,雖然「合理使用的圖像不需要版權擁有者的許可,也不因為版權擁有者的禁止而失效。「但是合理使用的另外一個條件是使用時不能侵害到原作者的的相關利益。現在美聯社說合理使用必須給錢,那麼如果不給錢就合理使用就可能損害了美聯社的應得利益。如果在這一點上打官司,還真難判斷誰輸誰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7:13 (UTC)
- (:)回應上述兩者估計前者是後者的衍生作品。不過Tiananmensquare.jpg此圖英文版討論已經保留,這個圖片應該和刪除的是一樣的。英文版尚且保留,充分說明此圖象有一定的合理使用的理由,我們沒有理由比英文版還要嚴格,畢竟是人家英文區域的東西。--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7:29 (UTC)
- en:File:Tianasquare.jpg還沒有決定保留,還在討論之中。圖片也已經沒有頁面使用(都可以直接速刪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8:35 (UTC)
- 是不是衍生作品是不能估計的。而且從圖片來看,二者的拍攝角度並不相同(BBC角度更正,有個柱子擋住了一部分畫面;美聯社則沒有柱子,角度偏於側面),拍攝時間也不一樣(bbc只有三兩坦克,美聯社的則是4輛坦克),人也不是站在相同位置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6日 (二) 18:43 (UTC)
- (!)意見那麼我們等待英文討論的結果,再決定是否應該刪除。--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1:33 (UTC)
- 自從有了BBC的版本後,美聯社的版本基本上已經確定一定會刪的,因為合理使用的另一個條件是「不可被取代」。--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2:05 (UTC)
- 更新:結果是保留了,不過這麼樣BBC的版本亦要因為被孤立而提刪了。--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1:07 (UTC)
- 自從有了BBC的版本後,美聯社的版本基本上已經確定一定會刪的,因為合理使用的另一個條件是「不可被取代」。-- 同舟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22:05 (UTC)
- 英文維基保留了Tianasquare.jpg,中文維基也該把圖復活--北極企鵝觀賞團 (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8:42 (UTC)
- 如果合理使用的話,我倒是覺得用en:File:Tank Man BBC.png更為保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7日 (三) 08:47 (UTC)
- (!)意見鑑於,這兩張圖片都是合理使用,而美聯社的圖片擁有更好的構圖,而且此圖象入選一百張照片改變世界,更有理由保留,建議保留此圖,刪掉BBC。--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20 (UTC)
速刪
現在的速刪問題是某些管理員對方針的共識, 特別是一些新修改的共識認知度不足. 如苯並[e]芘一條目有框內資料, 仍被USER: AT以G1速刪. 當我向他查詢時, 他答「在下不認為那些算是實際內容。」、「訊息框包含的只是訊息,實質內容還是以內文為主。」明顯與新修定的小小作品方針不符(見維基百科討論:小小作品--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3:33 (UTC)
「 | G1. 沒有實際內容或歷史紀錄的文章。
|
」 |
- 不過可以用A1速刪。(*)提醒,第二張圖片壞了,請找人修理。★冰霜葵 2011年4月24日 (日) 13:47 (UTC)
- (:)回應框內有圖片、化學式、摩爾質量、密度, 怎會是A1?
「 | 『A1. 非常短,而且沒有定義或內容。
例如:“他是一个很有趣的人,他创建了工厂和庄园。并且,顺便提一下,他的妻子也很好。” 如果能够发现任何相关的内容,可以將这个页面重定向到相关的條目上。』 |
」 |
--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3:02 (UTC)
- 沒有定義。在文字只有說明苯並[e]芘的化學式。★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3:33 (UTC)
- 這情況下用INTRO MISSING模版較合理. 無論如何這只是寫得不夠好的條目, 放在存廢討論上很多人會花一分鐘把它改善, 但只憑一個管理員亳無彈性的處理速刪, 便沒有改善的機會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5:09 (UTC)
- 還可以粗劣翻譯速刪?因為只翻譯標題......★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29 (UTC)
- 「粗劣翻譯」不是速刪理由;「機械翻譯」才是……巡查員要了解方針, 不是千方百計把條目除之而後快……--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9:16 (UTC)
- 為甚麼還沒有人找人修理第二張圖片?★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30 (UTC)
- 還可以粗劣翻譯速刪?因為只翻譯標題......★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8:29 (UTC)
- 這情況下用INTRO MISSING模版較合理. 無論如何這只是寫得不夠好的條目, 放在存廢討論上很多人會花一分鐘把它改善, 但只憑一個管理員亳無彈性的處理速刪, 便沒有改善的機會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5:09 (UTC)
- 沒有定義。在文字只有說明苯並[e]芘的化學式。★冰霜葵 2011年4月25日 (一) 03:33 (UTC)
- 圖片我已經修復。建議管理員在速刪的時候應該考慮三思而行。--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8:14 (UTC)
- 剛剛試着擴充苯並[e]芘,不過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內容也不多,不太容易擴充--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1 (UTC)
- [[苯並[a]芘]]與苯並[e]芘的標題格式不同,應用那一個?--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9 (UTC)
- 剛剛試着擴充苯並[e]芘,不過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內容也不多,不太容易擴充--Wolfch (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6:31 (UTC)
- 個人感覺[[苯並[a]芘]]已經很好,多出來空格沒什麼必要。--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6日 (二) 18:28 (UTC)
- 好像是半形[]號成不了鏈結, 但在苯並[a]芘的主條目中又沒有問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06:57 (UTC)
- 英文版用了這個模板{{correct title|Benzo[a]pyrene}},中文版沒有。--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1:28 (UTC)
- 補充,能否使用重定向解決?也就是用到內部連結時候,用帶空格的,帶空格的重定向到不帶空格的?--蘋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7日 (三) 17:17 (UTC)
分類快捷方式
在之前,CAT:CSD是指向分類:快速刪除候選的快捷方式;但現在User:Sz-iwbot不斷將其改為{{分類重定向}}的形式。查相關方針和指引,並無有關分類快捷方式的敘述,但之前直接重定向的形式一直工作良好,也為了避免再在此頁中發生編輯戰,因此請問:是否有將這類快捷方式取消的必要?--Jimmy Xu talk·59 2011年4月10日 (日) 03:00 (UTC)
- 為什麼要取消呢,不能改一下代碼嗎……--達師 - 198 - 336 2011年4月10日 (日) 05:13 (UTC)
- 問題在於分類重定向並不能真正工作,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重定向了,但是分類下的條目並不會自動分類到重定向的目標分類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33 (UTC)
- 使用分類重定向的方式照樣不會自動分類條目,且在地址後面帶上
?redirect=no
的話照樣可以看到分類內容。用機械人去修改分類來換取少點擊一次連結和少敲幾個字還是挺划得來的。--98.158.22.178 (留言) / 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09:33 (UTC)- 但是
?redirect=no
下的分類並不是真正正確的分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2:48 (UTC)- 這是個正常工作的分類。--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3:36 (UTC)
- 囧rz...,我的意思是Category:沙盒/VPP如果是真正重定向,那麼其下的頁面應當自動分類到Category:沙盒,而不是仍然在Category:沙盒/VPP下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4:23 (UTC)
- 那樣用{{cr}}也沒法辦到的啊…--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4:40 (UTC)
- 用{{cr}}的可以用現成的bot腳本來解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2日 (二) 03:52 (UTC)
- 這實現起來和列categorymembers沒太大差異吧?--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2日 (二) 07:24 (UTC)
- 用{{cr}}的可以用現成的bot腳本來解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2日 (二) 03:52 (UTC)
- 那樣用{{cr}}也沒法辦到的啊…--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4:40 (UTC)
- 囧rz...,我的意思是Category:沙盒/VPP如果是真正重定向,那麼其下的頁面應當自動分類到Category:沙盒,而不是仍然在Category:沙盒/VPP下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4:23 (UTC)
- 這是個正常工作的分類。--Jimmy Xu talk·57 2011年4月11日 (一) 13:36 (UTC)
- 但是
- 使用分類重定向的方式照樣不會自動分類條目,且在地址後面帶上
- 問題在於分類重定向並不能真正工作,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重定向了,但是分類下的條目並不會自動分類到重定向的目標分類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2:33 (UTC)
┌─────────────────────────────┘
@Shizhao: 那個重定向的目的是能夠直接在搜索欄中輸入進入分類,而不是在頁面裏面寫[[CAT:CSD]]。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7:09 (UTC)
- 建議建立{{No Bot}}(見Category_talk:CSD)以阻止Bot編輯--UAL55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3:53 (UTC)
- {{分類重定向}}的作用之一就是把錯誤使用重定向的分類,用{{分類重定向}}進行糾正,然後人工或bot去分類到正確的分類下。@Liangent,無法阻止有人直接在頁面裏寫[[CAT:CSD]]類似的快捷方式,在系統沒有提供分類重定向功能之前,只能暫時使用{{分類重定向}}的方法去修正。@Jimmy xu wrk,那個API的方式無法識別捷徑重定向還是非快捷重定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3:46 (UTC)
- 用{{cr}}照樣無法阻止誰把CAT:CSD寫進條目吧?而且機械人完全可以查詢那個API來把所有頁面中的CAT:CSD改為分類:快速刪除候選,與其是否是捷徑重定向關係不大。--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5:17 (UTC)
- 是的,是無法阻止,但是機械人可以通過{{cr}}及時把CAT:CSD改為分類:快速刪除候選。{{cr}}的作用也是給編輯者一個緩衝的時間,告訴編輯者在頁面中不要使用該分類。目前bot是先把重定向的分類改掛{{cr}},如果幾天之後沒有人修改,則會再對其進行正確的分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6:35 (UTC)
- 在enwiki那邊CAT並不是分類名字空間,所以這個問題倒不大。個人覺得或者在所有快捷方式上放上{{捷徑重定向}}?--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7:42 (UTC)
- (+)支持{{捷徑重定向}}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45 (UTC)
- 修改了腳本,凡是掛有{{捷徑重定向}}的分類一概忽略。bot重新運行,如果還有問題出現,請及時通知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28日 (四) 07:16 (UTC)
- (+)支持{{捷徑重定向}}Liangen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2:45 (UTC)
- 在enwiki那邊CAT並不是分類名字空間,所以這個問題倒不大。個人覺得或者在所有快捷方式上放上{{捷徑重定向}}?--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7:42 (UTC)
- 是的,是無法阻止,但是機械人可以通過{{cr}}及時把CAT:CSD改為分類:快速刪除候選。{{cr}}的作用也是給編輯者一個緩衝的時間,告訴編輯者在頁面中不要使用該分類。目前bot是先把重定向的分類改掛{{cr}},如果幾天之後沒有人修改,則會再對其進行正確的分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6:35 (UTC)
- 用{{cr}}照樣無法阻止誰把CAT:CSD寫進條目吧?而且機械人完全可以查詢那個API來把所有頁面中的CAT:CSD改為分類:快速刪除候選,與其是否是捷徑重定向關係不大。--Jimmy Xu talk·51 2011年4月18日 (一) 05:17 (UTC)
- {{分類重定向}}的作用之一就是把錯誤使用重定向的分類,用{{分類重定向}}進行糾正,然後人工或bot去分類到正確的分類下。@Liangent,無法阻止有人直接在頁面裏寫[[CAT:CSD]]類似的快捷方式,在系統沒有提供分類重定向功能之前,只能暫時使用{{分類重定向}}的方法去修正。@Jimmy xu wrk,那個API的方式無法識別捷徑重定向還是非快捷重定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8日 (一) 03: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