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
大陸法系民法 |
---|
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實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權 |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事實行為(德語:Realakt)是與法律行為相對的概念,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事實行為可能是適法的,也有可能是違法的,並且可能使權利發生變動,例如無主物佔有、遺失物拾得等等。
定義
事實行為的發生目的並不在於實現特定的法律效果,所以不需要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但這並不表示當事人間不會發生法律關係。例如偷竊,該事實行為並不會實現任何私法上的法效果,但是造成了物的佔有被移轉的事實,侵害原物佔有人對物的支配,因此仍會使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產生特定的法律關係,被害人並因此取得一定的權利。
種類
一般的民事法律體系當中,常見的事實行為及其法律關係規範如下:
- 佔有:「佔有」是指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可能為「合法佔有」或「無權佔有」。若佔有權源屬於合法取得,則佔有人享有對佔有物的支配,有權對侵害其佔有之人請求返還或除去侵害;至於無權佔有者,將不會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權利。
- 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會自動繼承其財產及債務,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當然,繼承人也可以出於其意思選擇拋棄繼承權。
- 無因管理:在無法定義務的前提下,若自發替他人管理事務者,稱作「無因管理」。因為並非出於契約義務而管理,因此無因管理人原則上是不能請求報酬的。
- 不當得利: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財物,出於對財產的衡平,法律賦予受侵害之人取得物的返還請求權。例如偷竊即係無法律原因而取得佔有的事實行為。
- 侵權行為:若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法律上稱作「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將對此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除此之外,「事實行為」有時候容易與「單獨行為」混淆,例如授予代理權仍需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是不需要代理人的合意而已,但仍然係法律行為,並不是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