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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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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毛澤東
副主席
6
朱 德 劉少奇 宋慶齡 張 瀾 李濟深 高 崗
委員
56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名單
秘書長林伯渠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機構類型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閉會期間)[1]
行政級別正國級
授權法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
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
聯絡方式
首長駐地
實際地址北京市中南海等地
機構沿革
1948年9月26日-1949年10月31日華北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9月27日後選舉產生新政府之間時期的中央政府

沿革

集美解放紀念碑「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人民政府成立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上升旗」浮雕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9月30日,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會議宣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履新,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宣佈就職[2]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

組織結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以下機構組成,各機構的名稱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六個字:

參見

參考資料

  1.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二條
  2. ^ 郭大鈞. 中国当代史. 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1: 5. 

外部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執行機關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