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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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kalon所做行動的意見,
- 首先,希望kalon先明白維基百科是甚麼??
- 這不是你的個人網頁,請尊重這裡所有人,全世界,
- 不要看見不是自己的就改,你不是"萬知"不是所有的只有你知就是事實
- 能做到客觀,容忍,不要專橫,獨裁
此外
- 希望你能提出澳門巴士站及討論區是那裡的黑名單
- <政治治內容(未知實情>不宜列出,那麽維基百科很多內容也需要刪除了,我己經說明這是<爭議>,既然是爭議,又怎有定論
(Citybus 2007年8月28日 (二) 15:18 (UTC))
由於筷子基土地問題已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解釋,証實新福利集團公司是合理合法的行為。 但Citybus仍以「爭議」去不停提及此事,試圖令公眾誤解及不停傳出錯誤訊息,言論已違反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誹謗罪」、第一百七十五條「侮辱罪」、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公開及詆毀罪」
接條例:
第174條:任何人士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第175條:任何人士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第176條:任何人士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
第177條:任何人士在第174條、第175條及第176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你的言論已是
- 1、在新福利公司在筷子基土地問題上,並非實情但仍公開歸責、(違反第174條、177條)
- 2、令新福利公司名譽受損及令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公開、(違反第175條)
- 3、以文書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即第176條所指的行為)
相信如此違反行為,刪除是理所當然!
另外,我是從澳門巴士討論站內及新福行公司內部的文章及圖片,得知該兩站開設人是曾經進行不合法行為的人,故刪除,避免他人不小心地瀏覽。
- 希望各下別用法律威脅,連基本維基禮儀也沒有,我從沒有指出任何錯對,事實是社會的確曾有爭議,這樣確是事實
- 希望各下不要以為拿幾絛法律就能嚇我,
- 你現在自己也是說是爭議,那又是甚麼
Citybus 2007年8月29日 (三) 15:40 (UTC)
法律原意係防止有人影響社會秩序。任何人士言行舉止正確,根本在法律面前不會畏懼,更不用說被威脅。
閣下到目前仍未了解為何本人會指你是違法
閣下發出內容是「新福利獲政府批地用作車廠,後更改用途,興建豪宅海擎天」
而事實非此,事實是澳葡政府批地給新福利董事長,而非該公司,將海擎天形容為新福利所有,此一事實已違反誹謗罪,亦可能使瀏覽過此內容的人對該公司產生不必要的壞形象,損害商譽。
而基本維基禮儀,當然應當遵守,但相信有人不停發表包含違法內容的言論而不阻止,是侮辱了維基給人知識的原意!
維基是給人了解真正事實,而非虛假內容及知識。
我亦已向法律人士查詢過,你的言論該司已有權保留法律追究權。
--Kalon
跟你說話簡值不知是[可笑]還是[滑稽],跟你再爭論也沒有意思,真相只得一個,我也不想再跟你說, 你自己也懂得說是<新福利獲澳門政府批給一幅筷子基林茂塘的用作作巴士總站及修理廠>, 但之後說批地給新福利董事長,一時一樣的,那樣你自己又不是誹謗??跟你提<爭議>一詞一樣,好笑!! 你最好順便報告埋新澳門,
Citybus 2007年8月30日 (四) 13:26 (UTC)
請注意Wikipedia:禮儀,同時參考Wikipedia:方針與指引。—Isnow 2007年8月29日 (三) 19:01 (UTC)
改善條目討論
見條目近來的編輯次數很多,引發的觀點紛爭亦有不少。維基之條目不屬任何人擁有,讓持不同觀點的人士共同協作。現在大家通常用編輯頁面的方式去改動條目,如果大家嘗試先在此頁討論交流,相信大家定能通過良好溝通讓條目更出色。--18164 2007年8月30日 (四) 10:45 (UTC)
準確性爭議
User:Kalon在頁頂填上以下內容[1]:
注意!維基百科內或連結到外部網站的信息不准確或涉及誹謗,作者、參與者、贊助者、管理員或其他任何與維基百科有關的人都不會對此負責。
- 因此以下內容不能作準。
但因為這不符合維基格式而被我移除,而用{{disputed}}取代,請User:Kalon具體指出不準確的地方。—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7年8月31日 (五) 20:25 (UTC)
有關海掣天問題,應以官方公怖為準。民間及外間估計事實,不能作準!非官方認可作品內容,亦不可以視作事實根據的全部。 Kalon
- 「海掣天」一段的來源是《新澳門》http://newmacau.org/newmacauweb/34_p21.htm ,我想由立法議員出版的東西應該不會有大出入吧!—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7年9月2日 (日) 10:32 (UTC)
- 根據澳門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32/2005號[2],官方指出是次交易是合法合理,立法議員提出相反言論,按道理應以政府公佈為準(即使發批示的官員已被免職),立法議員資料不代表真實,且該份資料不是官方認可出版報刊。本人要求刪除不能確定內容真假內容。—{Mrkal} 2007年9月4日 (二) 4:07 (UTC)
其實既然話係合法合理,但又有立法議員提出相反言論,那麼不就是有人(該議員)提出爭議嗎?? —{citybus} 2007年9月4日 (二) 4:07 (UTC)
本人認同citybus所講的內容,本人覺得kalon的發言並不夠中立,只是偏幫於巴士公司,若這人真的是巴士迷或是真心喜歡一件事時,當該事是出現問題或有不好的情況出現,應該是作出指點以求其改變,而不是麻目地信從,就算錯也當成對,黑白不分,,並且每每也用法律途徑來對付人,法律的資源是否真的這樣用,請官好好的反思,這真的令人失望;另外這人的發言也不能對找尋這條目的人充分得到所應得的資料,有違維基百科的原意。 —{kary} 2007年10月17日 (三) 17:25 (UTC)
建議分拆各別段落為新條目
本條目好像包含了過多的內容,顯得很冗長。建議將「3 新福利巴士」、「4 新福利巴士路線」兩個段落另立為新條目。pan浩 2007年9月4日 (二) 18:06 (UTC)
- 同意將「3 新福利巴士」另起新條目,但條目名可能又與新福利巴士公司相若,要先解決條目名稱問題,見議為澳門新福利巴士車型。但不同意「4 新福利巴士路線」另立為新條目,應合併到澳門巴士路線。---Mrkal 2007年9月4日 (二) 21:31 (UTC)
讚成Mrkal建議
Citybus 2007年9月5日 (三) 13:46 (UTC)
如果真的要分拆,那麼新福利ROSA小巴又需不需要(±)合併呢?—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7年9月6日 (四) 05:52 (UTC)
- 新福利ROSA小巴本來就是另一個條目嘛, 我覺得維持現狀較好。pan浩 2007年9月10日 (一) 16:11 (UTC)
- 本人的個人意見
- (-)反對將「新福利巴士路線」刪除或合併到其他條目,應維持原狀。
- ( ✓ )同意將「新福利巴士」另起新條目。
- (!)意見其他維持原狀便OK,條目內容冗長便要將段落另立新條目,這理由不成立吧!否則「八達通」也要分得很仔細呢~
請求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改名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因此條目的名稱須完整--And1999(留言) 2012年7月9日 (一) 01:28 (UTC)
完成--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6日 (一) 22:58 (UTC)- 抱歉,參考Talk:維澳蓮運之討論後,與維澳蓮運採取相同原則,故恢復移動前之名稱。--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7月17日 (二) 03:19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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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修改了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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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9日 (四) 17:2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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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現役營運公共巴士車隊至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車隊編號所有文字,因缺乏WP:來源及WP:原創研究。 請問@ThirdThink有沒有書本內容補充?--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 2022年10月11日 (二) 15: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