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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Taiwan scene 1934 2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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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 (1,190 × 791像素,文件大小:211 KB,MIME类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中文(臺灣):1934年的基隆市役所廳舍(左側建築,中間建築為臺北憲兵隊基隆分遣所)
日期 约1934年
date QS:P,+1934-00-00T00:00:00Z/9,P1480,Q5727902
来源 http://www.taipics.com/1934_album.php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许可协议

这是一个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摄影副本。原艺术品本身因为下列原因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
本摄影作品日本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根据日本1899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以及1970年著作权法附则第二条已过时。有关摄影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其发表于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摄于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因为其在日本的版权已于1970年过时,且未受到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版权回溯条款的影响。
Notes
Notes
致上传者:请提供来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摄影作品在日本发表后30日内也在美国发表的话,其可能受版权保护。如果版权并未在美国过时,那么该文件将被删除。请参见共享资源:赫特图表
  • 此模板不应用于艺术作品的忠实摄影重制品。根据旧著作权法第23条,其版权保护将始终与艺术作品保持一致。请参见共享资源:何时可以使用PD-Art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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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官方立场认为:“对平面公有领域艺术品的忠实再制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
因此,可以认为此摄影副本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再利用此内容可能存在限制;参见再利用PD-Art照片了解详细信息。
Public domain 此图像现时於日本国处于公有领域,因为以组织名义创作的作品的版权于自发布时起五十年后过期,如果作品没有在自创作时起50年内发布,作品的版权于自创作时起五十年后过期。(《日本国著作权法第53条第1款
致上传者: 请提供组织名称、作品发布时间和来源。

注:2018年12月30日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實施,將當日著作權有效的作品的著作權期限延長至70年。切勿將此模板用於1967年之後出版的作品。

请注意,在日本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不一定在美国也处于公有领域。请查找并添加一个美国公有领域标签以确保此图像在美国也处于公有领域。通常来说,因为《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只有发布于1946年之前的作品才处于公有领域。 未发布的作品必须满足{{PD-US-un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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