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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為Sanmosa提議的仲裁委員會方案中的按需組建版本。
組成
- 顧問:由監管員出任,定員1名,可不設
- 召集人:由符合召集人資格的用戶出任,定員1名
- 仲裁員:由符合仲裁員資格的用戶出任,暫定員10名,但應時常為雙數名
以上三種身份的詳細説明與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見此。
召集人資格
召集人須為現任行政員,且不可兼任仲裁員。任何人不得同時參選召集人與仲裁員。
仲裁員資格
仲裁員不可兼任召集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選召集人與仲裁員。此規定不妨礙任何不出任召集人的現任行政員參選並出任仲裁員。
其餘部分與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詳細説明見此。
權限
與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詳細説明見此。
任免方式
召集人與仲裁員在需要就某用戶衝突進行仲裁時依簡單信任投票制選出,顧問、召集人與仲裁員在仲裁結果確定後即時集體解任。“需要就某用戶衝突進行仲裁”的判定權在於社群,但應經行政員確認共識。行政員不得在須就此確認共識時故意扭曲共識。
選舉仲裁員的方式為CPO-STV。
其餘部分與LuciferianThomas的方案相同,詳細説明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