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事法第175條(Paragraph 175)頒佈於1871年5月15日,並於1994年3月10日廢除。這條條例將男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早期的條例版本更將人獸交包括在內。早在1890年代,性革命支持者已對這條“可恥的條例”表示反對,並隨即得到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奧古斯特·倍倍爾響應。廢除第175條的申請於1898年正式向國會提呈。1929年,國會委員會經德國社會民主黨、德國共產黨及德國民主黨投票後通過廢除第175條。但當時納粹黨的崛起,阻止了執行廢除條例程序。該部條例經過幾次的修訂,一直存在於德國的法典之中,直至1994年才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