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重定向自高雄地檢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Kaohsiung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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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機關類型 | 檢察機關 |
所屬部門 | 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授權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檢察長 | 洪信旭 |
襄閱主任檢察官 | 徐弘儒 |
書記官長 | |
任命者 | 法務部長、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45年12月 |
聯絡信息 | |
地址 |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電話 | +886 7 216-1468 +886 7 216-1463 |
網站 | www.ksc.moj.gov.tw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或者雄檢,是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署辦公。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33年(昭和8年),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並同時設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此即高雄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
- 1940年,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升格成高雄地方法院,於高雄街山下町三丁目九番地(今鼓山區山下里山下路)設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管轄區域包括澎湖廳、高雄州以下之高雄街(之後升格成高雄市,直隸高雄州)、屏東郡、東港郡、潮州郡、恆春郡、岡山郡、鳳山郡、旗山郡。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尾聲時,山下町之局址遭轟炸炸毀,業務無法繼續進行,只能暫遷至高雄州旗山郡龍肚(現美濃區福美路之玉清宮廣善堂)辦公。
- 1945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管轄區域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 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易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 2016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管轄北高雄26區,本署轄區縮減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及東沙與南沙群島。
-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檢察署機關銜刪除「法院」二字,直接稱為檢察署。[1]
- 2018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縣/市 | 區域 | 備註 | 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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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 |||
高雄市 | 前金區 新興區 鹽埕區 鼓山區 旗津區 苓雅區 三民區 前鎮區 小港區 鳳山區 林園區 大寮區 南海上的東沙島及南沙群岛 |
總面積237平方公里,人口167萬餘人(不包括流動人口) |
機關組織
本署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觀護人室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歷任檢察長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法院組織法 (民國103年)